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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律法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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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提供/123RF


有些人可能因著「因信稱義」、「白白恩典」等基督福音的內涵,而對於律法持貶抑的態度。加上福音書中,耶穌屢次批判法利賽人、撒督該人、祭司、利未人等宗教人士,更加深了律法的負面印象。只是這樣的觀點,並未細緻地處理新舊兩約之間的張力,也未周延地理解為何保羅堅定地否定藉著行律法稱義。

身為律己甚嚴的法利賽人,保羅深知上帝對遵行、實踐律法的要求(利未記十八章5節)。保羅在福音的光照中更意識到,雖然只有以色列人藉著摩西所頒的律法、先知所傳的信息得到上帝的特殊啟示,但是其他民族、文化的人,他們的良心也有是非善惡的基本概念,某種程度發揮律法的功用。

但無論是猶太人領受的律法,或是其他民族、文化秉持的良心,在審判全地的上帝面前,均是行律法的得稱為義,而非聽律法的稱義(羅馬書二章12-15節)。在這樣的前提下,保羅嚴正地指出艱難之處──沒有任何一個人能夠憑藉著實踐上帝的律法而被上帝稱義,也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憑著良心而被上帝接納。保羅證明了,無論是猶太人或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連一個義人也沒有(三章9-12節)。如此,律法的功能只剩下使人充分地認識何為罪(三章20節),並且帶來死亡與絕望。而保羅領受的福音,便是看到在上帝的恩典中,罪人藉著基督耶穌的救贖白白地稱義,因著在基督耶穌裡的救贖,而不是因著遵行律法(三章24-31節)。

至此我們可以發現,保羅反對的不是律法本身,而是「人遵行律法得以稱義」的觀念。律法是上帝藉著摩西賜給以色列人的恩典,顯明上帝聖潔、公義、良善的性情(羅馬書三章2節)。行律法不是罪,但罪扭曲了人行律法的目的,人若要藉遵行律法稱義,只能陷在無法完全遵行律法、甚至不斷觸犯律法的困境中。故此,保羅語帶憤慨地說:「罪藉著那良善的使我死,就顯出真是罪,為了要使罪藉著誡命變成更加邪惡。」(七章13節,新譯本)人無法行律法是問題癥結,致使律法雖良善,卻於我們無益。

是以,對於蒙基督恩典得拯救、因基督之義而稱義的人,不應妄圖遵行律法以稱義,但也不應否定律法。律法仍是我們認識上帝性情、心意的重要根據,也是我們理解基督福音的重要基礎(羅馬書一章2節)。藉著律法,我們曉得了自身全然敗壞的處境。若從聖經的視角看這條得救、稱義的永生之路,我們便知律法向世人指明在人所不能,但福音本於基督的義向天下昭告:「在神卻凡事都能。」(馬太福音19章2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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