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DK 2009.03.08
晚上七点,小学的家长会正在开会,家长委员们正热烈讨论上周离职的甲老师。甲是一位受到家长肯定的好老师,他一向比学生早到学校,比学生晚离开学校。通常认真老师的另一个意义就是对学习的严格要求,甲教学认真,不打马虎眼,用心关怀学生,因此纵使他的严格对学生会产生不自由的感觉,但甲一向是校园优良教师的指标。
半年前,乙家长投诉甲在课堂上有「不当」言词的管教,导致乙的小孩丙心灵受到「侮辱」,甲虽然提出澄清解释,说明是基于教学活动,课堂秩序管理等所采行的措施,绝无「侮辱」丙的用意,乙不接受甲的解释,甚至为了证明自己并非无的放矢,买了一台隐藏式录音笔,让丙偷偷录下甲在校园的一言一行,用以证明甲的确有「侮辱」学生的行为。
当甲后来知道丙学生的行为之后,深受打击,决定自动请调他校 从此远离是非地。
整件事情没有因为甲离开而结束。
从此,丙随时带着隐藏式录音笔,老师、同学人人自危,不敢跟丙来往,因为不知道自己的言行是否会被录音笔录下当作被丙(或乙) 指控的「证据」。
A家长首先发难:「 这样下去学校不是在搞白色恐怖了!校长,请您禁止丙偷录的行为。」
校长:「本校向来以自由民主的作风闻名,对于学生的行为,采取开放民主的教育措施,因此不宜明令禁止学生偷录的行为。」
B家长:「 您的说法有问题,丙同学的行为已经让小朋友建立互相信任的过程产生严重破坏,这不是自由民主的问题,而应该教育学生正确的观念,在校园内建立彼此互信、尊师重道的伦理价值观。」
校长:「嗯,那我将各位的意见带回去研究研究,下次再给各位答覆。」
以上情节,实际发生在一位朋友身上,细节已被笔者修饰。
友人问我,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行为有无触犯法律?刑法第315之一条第二项规定: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这是刑法规定的「窥视窃听窃录罪」。
但是笔者担心的不是违反刑法的问题,而是两种令人担心的态度:
1. 家长的态度:随着社会民主化、权威的崩解、媒体政治人物揭弊的「作秀」行为,是不是造成人们对自我权利(权力)的过度膨胀与过度保护?动辄以揭发社会弊案的手法来面对生活中所有的事务是不是严重失衡?对于学习中的儿童,身教重于言教,家长的行为是不是让大多时间应处于「虚心受教」的学生误以为透过某种工具就可以「对抗」老师?甚至威胁同学?
2. 校长的态度:对于教育行政人员而言,误以为自己在当「民意代表」,凡事讨好「选民」(家长/学生),却忘了校园裏应优先建立的伦理价值。
这一切,最终受害的都是校园里全体受教的学童!
法国大革命时罗曼罗兰夫人说:「自由啊!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民主自由虽然有防腐的功能,可是如果社会的价值基础不是建立在诚信、甚至更高的道德伦理标准上时,「彻底」的自由与民主将是一种危害?!
在工作上,「法理情」是笔者处理事情的顺序,但在生活上;在更多「法律只是社会道德最低标准」的场合,我相信人们彼此的体谅、互信、尊重才是迈向成熟、富温暖人性社会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