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作家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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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犯姦淫後,還可以恢復他的職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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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提供/123RF


翻譯:王悅。原文 Can We Restore Pastors after Sexual Sin: A Longer Answer載於健康教會九標誌

當一位牧師被取消牧職,他是否就失去事奉資格?若是如此,失去多久呢?永久嗎?他是否可以復職?如果可以,多久可以恢復?

這類問題並非新鮮事,但如今看來卻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重要。坊間關於「牧師跌倒」的文章數不勝數,我卻驚奇地發現很少有文章深入地談論這些問題。我不會在本文就此難題提供全面的解決之道,但我確實想分享一些我思考已久的聖經真理和實際應用。這個話題與我個人息息相關,我想對很多人來說也是。因此,我們有必要認真地、以聖經為依據來思考這些問題。

什麼會導致牧師失去資格?

近來,我發現有趣的不是多少牧師因為犯罪而被取消資格,而是多少牧師沒有被取消資格。在這個時代,任何有講道恩賜、創業精神和創意的人都可以建立教會,甚至獲得成功。但有恩賜不等同有資格。有些人討論這個問題時,彷彿我們沒有明確的聖經指引來界定長老或牧師的資格。但事實並非如此。下面是一個大概的列表,摘自三段主要的論資格的經文(提前3;多1;彼前5)。

在性方面或婚姻中忠實

好好管理自己的家

謙卑

溫柔

節制

平和

管理好財務

樂意接待

自律

品格正直

持守聖潔

善於教導

靈命成熟(不是剛信主)

值得尊重(也被世人尊重)

群羊的好榜樣

福音派在談論牧師資格取消時,通常和通姦有關,的確,通姦本就是喪失資格的行為,但我們很少談論脾氣暴躁、好爭論或其他方面缺乏自制力是否也應取消資格。馬克·德里斯科(Mark Driscoll)的「跌倒」,大概是我所屬教會圈少數真正反思「傳道人資格與喪失資格」問題的事件。然而,在今日牧者明星化的文化中,這樣的觀念依然未被普遍理解。事實上,我認為在許多宗派和傳統中,「其它合乎聖經的事奉資格」長期以來被忽視了。否則,如何解釋一個專橫跋扈、財務管理失職、毫無節制的牧師直到犯了淫亂才被撤職?

歸根究柢,牧師一職的標準是相當高的,並非向任何「自認為蒙召」的人敞開。除了恩賜和志向,還需要成熟、經受考驗,以及始終如一長久的順服。正因如此,一個牧師失去資格時,我們面臨的問題甚至比信徒中那些應受懲戒的嚴重罪行更為複雜。這不是因為比起平信徒,牧師應該是超級基督徒或更蒙神喜悅,而是領袖職分要求更高的標準。

被取消資格的牧師能否復職?

首先得說,我們常常無意識地談及兩種不同的「復職」。在名牧因出現醜聞而不能繼續任職時,很多福音派的問題出在無法或者不願區分恢復事奉職分和重返教會團契是兩種情況。就後者而言,答案毋庸置疑是肯定的。任何在道德上犯罪的信徒,牧師也好,不是牧師也好,只要他們悔改並經歷教會管教的過程,就應該完全回歸基督徒群體。

這也是為何我們必須謹慎批評。有時,當我們反對某些牧師重返講台時,聽起來好像我們在拒絕他們重新加入信徒團契。有時,我們因為有人對講台事奉設下很高的標準而感到不滿,便指責他們缺乏恩典;然而事實上,他們完全願意接納任何真心悔改的罪人重新回到基督徒團契溫暖的相交中。

具體來說,我們在此談論的是:一個因為某種原因無法繼續任職的牧師是否能恢復牧師職分?換言之:一個喪失資格的牧師能再次取得資格嗎?這是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對許多人來說,根本談不上「如何恢復」或「何時恢復」,因為他們對這個首要問題的答案就是「不能」。例如,約翰.麥克阿瑟在1991年的一篇文章中寫道:

有些罪會無法挽回地毀掉一個人的聲譽,使他永久地失去教會領袖的資格。即使是保羅這樣屬神的人,也說自己擔心會有這樣的可能。在《哥林多前書》9:27,保羅說到:「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傳福音給別人,自己反被棄絕了。」

在談及他的身體時,保羅顯然把性方面的淫亂放在考量之中。因為在《哥林多前書》6:18,他將淫亂描述為「得罪自己的身子」的罪──性方面的罪有其特殊性。這樣的罪會使人不再具有擔任教會領袖的資格,因為他已永久失去「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這樣無可指責的名聲(箴6:33;提前3:2)。


關於這點我必須謹慎地說,但是我不認同麥克阿瑟牧師的觀點。首先,如果之前犯的罪會使人永遠失去牧職資格,那麼保羅早就因他曾殘忍迫害基督徒而失去資格了。誠然,一個人與基督聯合之後犯的罪,某種意義上比他認信前犯的罪更加嚴重——當然不是更足以定罪,而是因為更違背重生後的新生命本性。但是,若一個人犯的罪會使他永遠背負無法洗刷的罪責,那麼照理說,他也不應再被教會的團契接納。恩典若能遮蓋悔改之人一切的罪,就能遮蓋一切;若不能遮蓋一切,就等於什麼也沒有遮蓋。

此外,我也不認為麥克阿瑟這裡的解經讓人信服。他將《哥林多前書》9:27放在6:18的背景下,認為保羅思考的是性方面的不道德。但是,就第9章的上下文來看,保羅似乎不是在談這件事。第27節是保羅一大段闡釋事奉理念後的總結,詳細闡述自己如何為了福音的緣故,甘願「向什麼樣的人,我就作什麼樣的人」(22節)。保羅的確提到「節制」(25節),但那是在運動員操練的比喻中,用來說明自我約束的重要。的確,這不排除防範淫亂的必要,但是第27節提到的「免得自己被棄絕」看來並不是指道德上的失敗,而是宣教使命上的失職。

換言之,保羅整章的論證邏輯顯出,他說的「資格」是關於能否向猶太人和希臘人證明自己是可信的福音使者(19-23節)。他不希望自己失去因應不同對象傳福音的能力。這是為何在之前的經文中,保羅花了不少篇幅討論傳道人是否接受供養等議題,接著談論自己如何在禮儀律法上自我約束,好使福音工作更有效進行。保羅主要關心的是如何因應不同處境、使自己成為更合用的器皿。從這個角度來看──再次強調──我們並不是完全把性方面的純潔排除在討論之外;然而,保羅這裡所說的「被棄絕」,似乎比較是指自己失去向某些群體傳福音的機會(正如他在討論的經文中提到的),而不是完全失去事奉的資格。我認為,相較於三章之前的一節經文,更應該在第9章的背景裡理解《哥林多前書》9:27的意思。

話雖如此,我們當然知道,性方面的不道德行為會讓牧者喪失資格,因為聖經在其他更直接談論牧職資格的經文中已有清楚的教導。如麥克阿瑟提到的,其中一處就是《提摩太前書》3:2。但我們真正問的問題是:這種資格取消是永久性的嗎?即使我們認為《哥林多前書》9:27涉及道德敗壞,但經文本身也沒有提到這種失格是永久性的。麥克阿瑟在他的釋經中添加「永久性」這個概念,但是經文中沒有出現。我想,我們可以認同的是,根據《提摩太前書》3章、《提多書》1章和《彼得前書》5章的教導,凡尋求牧職資格的人,都必須建立良好的聲譽,並且得到教會普遍的肯定(請記住最後這句,稍後我會回來討論)。

就這主題,另一位牧師約翰·派博在2009年的一次訪問中說:

一位在性方面犯罪的牧師若是真心悔改,有可能恢復牧職嗎?還是說,他將永遠失去資格,因為他不再合乎「無可指責」的資格?

我擔心,如果照著我真正的想法回答,會讓人誤以為恢復牧師職分太快、太容易。但既然這是我真正的看法,我還是應該說出來。

最終而言,我認為答案是可能的。曾在性方面犯罪的牧師,可以再次擔任牧師。我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神的恩典,也因為我相信,「無可指責」這資格也許(probably)是可以重新建立的。


我同意派博的觀點。我認為他所說的「也許」蘊含許多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內容。但是首先,我們先問一個問題:聖經裡是否有跌倒牧者復職的先例?其實,就某種意義而言,是有的。

關於恢復牧師資格,彼得的復職告訴我們什麼?

必須釐清,我們不是在討論人際衝突,或是事奉上的「分道揚鑣」。有些人會把彼得三次不認主,以及後來主耶穌重新接納他,歸類為這一類事件,但這樣的理解沒有正視彼得所犯之罪的嚴重性。另一方面,在《使徒行傳》及保羅的一些書信中,確實記載同工之間因意見分歧或人際衝突而分道揚鑣的例子,但是保羅並不認為這些人失去事奉的資格。(當然,對於那些曾經參與事奉、後來卻接受異端或離棄信仰的人,保羅的確使用了這樣的語言。)因此,我們必須把彼得否認耶穌這件事,放在正確的類別中來理解。

耶穌已經警告:「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他。」(太10:33)因此,公開不認耶穌(無論哪一位信徒),是一件攸關永恆的事。更嚴重的是,耶穌早已預告彼得會不認祂,但彼得信誓旦旦地保證自己絕不會(太26:35)。所以,他不但背棄了自己的見證,也違背了自己向主所作的承諾。我們是否可以同意:任何一位牧者,如果在關鍵時刻竟然否認自己認識耶穌,就已經踏入失去牧職資格的範圍?帶著這個前提,我們到《約翰福音》21:15-19彼得復職的那一幕:

他們吃完了早飯,耶穌對西門彼得說:「約翰的兒子西門,你愛我比這些更深嗎?」

彼得說:「主啊,是的,你知道我愛你。」

耶穌對他說:「你餵養我的小羊。」

耶穌第二次又對他說:「約翰的兒子西門,你愛我嗎?」

彼得說:「主啊,是的,你知道我愛你。」

耶穌說:「你牧養我的羊。」

第三次對他說:「約翰的兒子西門,你愛我嗎?」

彼得因為耶穌第三次對他說「你愛我嗎」,就憂愁,對耶穌說:「主啊,你是無所不知的,你知道我愛你。」

耶穌說:「你餵養我的羊。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你年少的時候,自己束上帶子,隨意往來;但年老的時候,你要伸出手來,別人要把你束上,帶你到不願意去的地方。」

耶穌說這話,是指著彼得要怎樣死,榮耀神。說了這話,就對他說:「你跟從我吧!」


這一幕是否能為牧者恢復牧職提供一些啟示?即使這段不是教導性經文,而是敘事性,我認為是有啓發性的。

首先,這段經文最重要的信息是:跌倒的罪人是可能被恢復的。

榮耀歸予神!對於所有信徒而言,這實在是福音的美好畫面。耶穌為何重複三次問題?並不是因為「愛」使用的兩個希臘字(agapaō與phileō)有什麼重要差別,這比較是約翰一貫的寫作風格。真正的重點在於,耶穌以三次的提問回應並遮蓋彼得三次否認祂的失敗。

這段經文的核心信息是:你的罪永遠不可能大過神的恩典。無論你的罪有多深,福音的恩典總是更加深廣。

第二,我認為很明顯,這裡談及的恢復不僅是與主、與教會的團契,也是恢復牧養群羊的職分。

支持「永久失去牧職資格」的人,沒有充分體會這一幕的深刻意義。耶穌每一次問彼得「你愛我嗎?」之後,都接著吩咐他「餵養我的小羊」、「牧養我的羊」,似乎表明彼得恢復的不只是與耶穌的關係,也是他牧養群羊的職分。耶穌並沒有撤銷彼得使徒的身分;相反地,彼得後來仍然帶著使徒的權柄講道、寫作。請不要忘記,這一切都是發生在他曾公開否認主之後。


第三,除了前面主要的兩點,即恢復全然出於恩典,以及恢復事奉資格是可能的,其他從這段經文得出的關於恢復的觀點都只是推論。

例如,有人根據彼得被恢復的這段記載主張,恢復事奉可以──甚至說,應該──立即進行。接下來我要討論這個問題。

牧師犯罪後多久可以復職?

如果不是永久取消資格,那麼又該在什麼時候復職呢?有些人根據耶穌恢復彼得職分的記載,主張答案是「立刻」,但我不這麼認為。

若從彼得被恢復的事件推論,只要「我與耶穌」之間恢復關係就足以重新取得牧職資格,那就忽略了《約翰福音》21章所蘊含以及整本聖經一再強調的教會觀。從《約翰福音》21章可以看出,跌倒的牧者若要恢復牧職,至少有兩個必不可少的前提:(1)真實敬虔的憂傷與悔改(約21:7);(2)教會作為基督在地上的代表,對其恢復作出的判斷(太16:19)。

坦白說,今天耶穌並沒有在我們當中,直接告訴我們:「好了,這傢伙已經準備好了。」那麼,我們有什麼呢?我們有祂的話——聖經,和祂的身體——教會。「牧師犯罪後多久可以復職?」這一問題的回答,其實無法明確地訂出固定的時間。有些人需要更長的時間,有些人甚至可能永遠無法恢復,關鍵在於:這不是由他自己決定的。正如所有教會紀律的案例中,恢復牧職的判斷應由發生失格事件的教會來執行。因為每個案例牽涉的因素都不盡相同,無法一概而論。但是我認為至少可以肯定地說:不應該立即恢復。原因如下:

分辨真實的悔改是必須的。

彼得的憂愁在經文中被特別提及。我們如何知道這種憂愁是依照神的意思(林後7:10),而不僅僅因為事情曝光、被人發現而難過,或者更糟,只是故作誠懇、企圖蒙混過關?對耶穌而言,答案很簡單,因為祂不會被愚弄。祂能直接看透彼得的心思,知道他的悔改是真實的。

然而,教會在執行教會紀律上作為基督的代表,並不是無所不知。因此,我們只能透過各種方式判斷一個人的悔改是否可信,並據此作出決定。一般而言,教會紀律會要求當事人接受一些具體的安排,以表明他願意順服,也藉此證明自己確實為罪憂傷。例如,一位犯姦淫而願意悔改的人,可能需要向受傷害的配偶完全公開自己的手機、電子郵件,並與外遇對象徹底斷絕一切聯繫;長期沉迷色情的人,可能需要安裝監督軟體;至於因其他罪受教會懲戒的信徒,也可能需要定期與屬靈同伴或輔導會面,接受督責與陪伴。具體要求會因個案有所不同,但都是邁向恢復的實際步驟。

一些人可能說,這樣做太沒有恩典,但是合乎聖經的教會紀律不是懲罰或定罪,事實上,它本身就是恩典的實踐。多數基督徒都同意,沒有悔改的人不應恢復教會團契。所以一旦我們將悔改視為恢復的必要條件,就需要問:「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悔改?」當然,也可能有人設下一道又一道律法式門檻,讓人永遠無法跨越,那確實是沒有恩典的做法。但我們現在談的不是這個,而是在分辨悔改是否真實。這不僅合乎聖經,也是一種恩典,因為這件事牽涉的,不只是犯罪者本人,還包括整個教會、教會的名聲,以及我們向世人見證基督的可信度。沒有任何一個犯罪的人可以凌駕於這些考量,若只顧及他,而忽略其他人,反而是對其他人缺乏恩典。

因此,只要按照聖經正確施行,教會紀律本身就是一種恩典(來12:11)。

恢復團契,不等同於恢復牧師職分。

相對地,任何因犯罪而接受教會懲戒的人,可以立即恢復與教會的團契。我說「相對」,是因為仍須考量前面提到的那些因素。要求人藉著長時間受苦或補償來換取赦免(paying penance),並不是聖經的教導。就像浪子比喻裡的父親,我們應當滿懷慈愛盼望每位迷失的肢體——無論是不是牧者──都能回到教會。當他們願意回家時,我們應當奔向他們,歡喜接納。

但是,我要再次強調:恢復教會團契,並不等於恢復牧職。還記得前面提到的那些牧職資格嗎?

彼得不是自己恢復自己的職分。

教會作為基督在地上的代表,必須確認一個人是否具備擔任牧者的資格。

基督若在場,當然可以立刻呼召一個人成為牧者,也可以在他跌倒後立刻恢復他的職分。然而,教會應當按著聖經教導判斷一個人是否符合牧職資格。回到之前提過的原則:根據《提摩太前書》3章、《提多書》1章、《彼得前書》5章的教導,凡尋求牧職的人,都必須長期建立起符合這些資格的品格,並得到教會普遍的認可。而這些資格,本來就不是短時間內可以判斷出來的。

教會按立一位牧者時,不會在短短幾天內就確認他是否符合資格;同樣地,當一位牧者因犯罪而失去資格,我們在考慮是否恢復他的資格時,也不應忽略或跳過同樣的要求。

你不可能第一次見到一個人,就判斷他是否善於管理自己的家庭;唯有經過一段時間,才能從他的家庭生活看出來。同樣地,一個人若對妻子不忠,你也不可能在事情曝光後不久,就認定他已重新成為一位好丈夫、好父親。考量到他犯的罪,需要更多時間觀察他是否持續活出悔改的生命,也需要時間重新建立自己的名聲。

其他任何導致牧職失格的情況也是如此,只是不同情況需要的時間不一。一位因長期言語暴力、言語粗鄙或戲謔不當而失去資格的牧者,不可能立刻建立「溫柔和平」的聲譽;一位因長期酗酒或性方面犯罪而失去資格的牧者,要重新建立「節制自守」或「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的名聲,所需時間恐怕更長。

這與聖經要求監督「不可初入教」的原則相當類似。當然,我們現在談的是已經信主但剛剛悔改的人,但原則是一樣的:悔改,可以立即恢復與教會的團契;恢復牧職,卻需要經過時間考驗。
這不是沒有恩典,這是基督保護自己教會的方式。同時,也是在保護那些真心悔改的人,不致過早回到當初暴露其未成熟生命的壓力環境中。

即使正在尋求恢復牧職的牧者,打算到另一間教會牧會,或自行建立新的教會,他恢復牧職的資格仍應得到原教會群體的確認。當然,某些特殊情況下,這或許無法做到。但對一位願意謙卑接受教會紀律的失格牧者而言,這應當是正常且合乎聖經的做法。

所以,到底要多久呢?

我的答案是:我不知道。不是永遠不能,也不是立刻恢復,而是在兩者之間,由教會給予足夠的時間,分辨並確認他是否重新符合資格。

這一點,我仍然認同約翰.派博的看法:

赦免,在人悔改時,就會迅速地、付上極大代價地立即臨到。但信任不是如此,也不可能如此。

如果一位牧者辜負了會眾的信任,使教會受到極深的傷害,也使自己的妻子深受傷害,那麼,只要他真心悔改,他就能立刻得到赦免。罪可以當下被塗抹,耶穌的寶血足以遮蓋這一切。然而,要重新建立信任──信任是牧者與群羊、丈夫與妻子的關係不可或缺的基礎──需要多久呢?十年嗎?這需要很長、很長的時間,直到那些傷痛與記憶逐漸得著醫治。

若要很實際地說,我會這樣建議:一位牧會期間犯下姦淫罪的牧者,應當立即辭去牧職,另謀其他工作。他不應向教會要求保留任何職分或待遇,而應當謙卑接受教會的紀律,安靜坐在會眾當中,接受牧養、接受服事,無論在原來的教會,或是在另一間教會。

至於是否恢復他的牧職,不應由他自己主動爭取,而應由教會在認為適當的時候主動做出決定。


朋友們,讓我們記住,我們每一位有幸傳揚福音的人,沒有一個比基督的教會──無論是地方教會或普世教會──更重要。神或許賜給我們講台與影響力,但我們始終是祂的僕人,隨時聽候祂的差遣。我們也當順服教會的權柄。

福音絕不能被犧牲,但我們的事奉可以。如果你是一位跌倒的牧者,渴望有一天能恢復牧職,我誠心地勸你,不要把這段暫時離開牧職的日子,以及期間接受的教會懲戒,看成是缺乏恩典。或許,這正是神要教導你的下一堂課──讓你更深體會祂的恩典究竟有多麼浩大。

如果你急著重回講台,彷彿只有重新站在眾人面前,才能證明自己的價值,那麼,你可能輕看了恩典。因為這顯示,你仍未真正明白,即使離開聚光燈、離開講台,神的恩典依然足以扶持你,也足以使你心滿意足。

祂是恩典的主,必供應你一切所需。




傑瑞德·威爾森(Jared C. Wilson)是司布真學院的教牧事工副教授、中西部浸信會神學院駐校作家、立博提浸信會教牧培訓中心主任,以上機構均位於密蘇里州堪薩斯城。他是近二十本書的作者,其中包括《福音驅動的教會》(The Gospel-Driven Chu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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