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作家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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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神學角度看死刑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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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提供/123RF


前言

每當社會發生重大暴力犯罪,如殺警、強姦殺人、綁票殺人、無差別殺人、弒親等,就會有一股風潮要求法官判決死刑。同時,堅決站在廢除死刑的一方,如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就會呼籲廢除死刑。兩邊人馬的叫陣,在社會上已經不止三十年了。台灣從2006到2009年,曾經有四年多一度停止執行死刑,當時單國璽主教及其他宗教界領袖都主張停止執行或廢除死刑。但是,因為吳姓立委對司法部長的質詢,再度引起要求執行死刑的聲浪,台灣再度走回宣判且執行死刑。

贊成與反對的幾種主要學說

是否應該有死刑?應該放在整個法律的刑罰制度中來考量。對於刑罰的主張,主要有以下三種。

1.應報說(Retribution)

應報說主張犯罪就應該受到刑罰,而且所受的刑罰應該和所犯的罪行相當。這是從古至今非常普遍的想法。劉邦攻占咸陽城後,頒布「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在舊約有多處皆明訂「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腳還腳」(出21:24,利24:20,申19:21)。

應報說遭遇到兩個主要的挑戰。(註1)首先,應報說只能主張罪責與處罰必須「相當」,但卻不可能主張所有的罪與罰「相同」。「相當」指的是大罪重罰,小罪輕罰;「相同」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例如,強姦是重大惡行,但是只能設法去找到「相當」的處罰,卻不可能用相同的方法去刑罰該罪犯。

其次,既然只能「相當」,卻不必然「相同」。那麼就不一定要主張殺人者必然受死。一個社會是否必然要以死刑作為極刑,其實仍是和該社會人民的態度有很大的關係。針對舊約的以牙還牙,耶穌在山上寶訓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但你們作天父的子女,不要以惡報惡。」(太5:38,路6:29-30)

2.嚇阻說(Deterrence)

嚇阻說主要用意在於,以刑罰來讓有意犯罪的人因為害怕受到法律的懲罰,所以不敢犯罪。加爾文在《基督教要義》中,指出律法有三重功用,其中第二種功用就是嚇阻。「至少藉對受刑罰的恐懼而約束某些無所謂正直和公義的人。他們受約束並不是因內心懊悔,而是如被韁繩勒住,攔阻他們公開行惡……」(註2)嚇阻說通常是和應報說並行的。嚴謹的司法不會主張只要能達嚇阻目的,即便找代罪羔羊也無所謂。和應報並行的嚇阻說並沒有錯。但針對死刑的討論,要問的是以死刑來嚇阻重大犯罪到底效果如何?

有兩個原因讓人質疑死刑是否能有效扼止重大暴力犯罪。首先,有些人殺人是因為一時讓怒氣勝過理智,在當下沒有思考行為的後果。這些人犯下惡行,卻事後懊悔。死刑的刑罰當時沒有出現在他當下的思考判斷之中。其次,許多先進國家犯罪學的研究皆發現,死刑的執行並不能有效嚇阻重大暴力犯罪,如殺人、強盜、強制性交或擄人勒贖的發生。(註3)從已經廢死的國家或地區也發現,「死刑存續與否和犯罪率增加/減少的趨勢並無直接關係」。(註4)至少對於已經躋身於治安良好的國家和社會,這已經是犯罪防治學的共識。但是,恐怕在許多華人的觀念中,仍然存在「一旦廢死,社會豈不大亂」的恐懼。

3.改造說(Rehabilitation)

改造說主張監禁或處罰的目的是叫人改邪歸正。改造說立意良善,對於許多年輕、無知、衝動的犯罪,改造說是一條恩典之路。純粹的改造說捨棄應報和嚇阻的想法,主張刑罰的唯一目的在於幫助罪犯不再犯罪,所以純粹的改造說根本上就不同意死刑,因為人一旦處死就沒有改正的機會了。然而,純粹的改造說是否可行?在許多重刑犯的監獄中,我們觀察到有一些犯人並無悔意,只要一有機會仍會傷害其他人。假設所有人都可教化,是否過於天真?

小結

綜觀以上三種學說,筆者同意羅秉祥老師所說的以應報為主,嚇阻和改造為輔(註5)。以上雖然簡述了三種罰刑的主張,但是對於是否應該保留死刑,並無法達到決定性的結論。

聖經中的死刑

基督徒在思索死刑存廢時,當然會以聖經的教導為重要的標準。然而,聖經中有關死刑的經文至少二十處以上,聖經中有關死刑的經文該如何詮釋和運用在今天的社會裡,是一個相當複雜的問題。(註6)礙於篇幅,不便在此處理。但是,基本的態度應該是設法把整本聖經融會貫通後,再從過去經文世界的背景,試圖去體察在今天的社會裡神的心意如何。因此,它可能不是一個簡單的「維持」或「廢除」死刑的二擇一選擇題。

天主教的立場

以具有天主教官方代表性的《天主教教理》為例,在1992和1997年的版本,雖然主張若能以不流血的方法來衛護生命,掌權者就應採用,這樣更合乎人性的尊嚴。但是,並不完全排除合法政府使用死刑的正當性。「教會傳統的教導承認,合法政府有法理和義務的根據,依照罪行的嚴重性,得採用適當的刑罰,在極端嚴重的情況下,不排除死刑的運用。」(註7)但是,到了2018的版本,天主教有明確的轉變,《天主教教理》表明:「教會依照《福音》的教導,表明『死刑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它(死刑)殘害人的不可侵犯性和尊嚴』。」並且天主教會也決心作全球性廢除死刑。(註8)由此可見,天主教的立場也從極端情況下容許死刑,轉變為無例外地反對死刑。

基督徒作為公民對公共議題的思考及參與

美國的基督教倫理學家侯活士(Stanley Hauerwas)提醒基督徒,「道德」不只是關乎「人對某一件事應該如何作抉擇」而已。「道德」要求我們全面性地瞭解、思考、判斷,並要投入在生活實踐之中。這些提醒可以幫助我們思考如何回應死刑存廢議題。它至少意味著,基督徒不能只仰賴權威告訴我們,該贊成什麼、反對什麼,只想要快速地得到標準答案,卻沒有更深入、全面地去探索問題。這樣的態度只會讓社會更加對立,卻難以達到溝通對話和互相理解。

和死刑存廢相關的問題包括以下幾個,也都應該一併思考。

第一、一旦廢死,最重刑罰是無期徒刑。假釋官如何判定他在服滿無期徒刑的假釋年限,獲假釋出獄後,不會再度行凶殺人?或者,該有「不得假釋」的條款?

第二、華人社會對思覺失調(如被害妄想)導致辨識能力受影響而殺人者,許多人仍主張一命換一命。歐美國家有超過兩百年歷史,對於精神疾病犯罪者都有特殊處遇。(註9)但是,華人社會仍然對這個司法和道德觀念相當陌生。基督徒是否該更多地在社會中促進這個觀念的理解?

第三、教會在關心犯罪者生命尊嚴和價值的同時,如何同時也關心受害者及其家屬?

第四、儘管犯罪是個人的行為,但是社會整體的暴力犯罪率和許多因素相關,包括貧富不均、社會歧視、教育程度、失業率等。例如,美國南方各州的暴力犯罪率、財產犯罪率和凶殺案,都遠遠高於新英格蘭的州。(註10)所以,如何從社會整體的角度,改善治安也是我們該關心的問題。在都巿裡較具經濟和教育資源的教會,是否願意到窮鄉僻壤去幫助弱勢的家庭、兒童、和青少年?這可以是基督徒參與公共議題的重要實踐。

華人社會中,基督徒人口比例少,況且,在教會中不見得只有一種想法。基督徒和教會固然應該關心社會的立法和道德議題,但是對於像死刑存廢這樣的爭議性議題,不能只是在社會上有熱潮時,急著站出來表態。更不應該把不同立場的對方指為「不尊重聖經教導」或「沒有憐憫心腸」。在平常,教會就應該參與許多值得做的事,例如上述所說的,造成社會暴力犯罪的成因中,有哪些是教會可以盡一份心力去減少的?

耶穌說:「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稱為上帝的兒子。」(太5:9)教會必須促進社會建立起溝通平台,發揚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精神(註11),針對相關議題進行深度的理解和對話,避免不斷重複意識型態式的發言,或以片面案例試圖概括全貌,或把複雜的議題化約為慷慨激昂的口號。當全民愈是能夠公平、理性面對這議題時,社會才愈可能逐漸邁向更安全、更人道的康莊大道。如果教會和基督徒都同意應該這麼做,那教會就應該先從自己做起。

上帝的公義與憐憫

西奈山上,上帝對摩西宣告自己是「是有憐憫有恩典的上帝,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然而下一句卻是「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出34:6-7)。馬太福音中耶穌的山上寶訓(5-7章)被視為是相當於上帝在西奈山上給摩西的誡命,耶穌說:「憐恤人的人有福了!因他們必憐恤。」這些經文值得基督徒再三深思。







本文章為死刑存廢的再思系列文章。

陳尚仁

為台灣神學研究學院神學研究所所長,研究領域為基督教倫理學、性愛婚姻與家庭倫理、生命教育、生命/醫學倫理,著有《基督徒一定要上的12堂基要真理》。



1.羅秉祥,《黑白分明》,(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136-152。

2.加爾文,《基督教要義》,2.7.10.,(台北巿:加爾文出版社,2007),284。

3.黃沄清,《死刑對重大暴力犯罪嚇阻功能之研究》(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4.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網站https://www.taedp.org.tw/faq/10058, 2023.1.7.

5.羅秉祥,《黑白分明》,147。

6.請參考拙作,陳尚仁,〈附錄:聖經詮釋與基督徒倫理生活〉,《教牧倫理學》,(台北:校園,2021),333-354。另,侯活士,《品格的群體》,(新北巿:校園,2020),60-64。

7.《天主教教理》,〈卷三:在基督內的生活,十誡第五條不可殺人,2266〉http://goodshepherd.catholic.org.tw/CCC/37.htm#尊重人的生命, 2023.1.7.

8.〈《天主教教理》對死刑的立場】從接受到廢除〉https://www.oclarim.com.mo/zh/2019/11/15/ccc-on-death-penalty/, 及〈教宗方濟各修改《天主教教理》有關死刑條文文本〉https://www.vaticannews.va/zht/vatican-city/news/2018-08/pope-francis-cdf-ccc-death-penalty-revision-ladaria.html , 2023.1.7.

9.林詩韻、黃聿斐、沈伯洋,〈受監護處分男性精神病犯罪者再犯分析〉,《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25期,2020年8月,190。

10.〈美國的犯罪問題〉 https://zh.wikipedia.org/zh-tw/美國的犯罪問題, 2023.1.8.

11.林火旺,〈審議民主與公民養成〉,審議民主與公民教育 (ntu.edu.tw)https://homepage.ntu.edu.tw/~hwlin/paper/Deliberative_Democracy_And_Citizen.pdf, 2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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