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纪惠容 2014.10.19
台湾社会很不平静,短短几天,就发生了2起恐怖情人杀害女友的重大暴力事件,令人震惊。
2起恐怖情人情杀事件,当事人都并未同居,女方认为「你情我不愿」,决定分手后,男方难忍挫折与压力,选择极端暴力行为,毁掉女友的生命。有人以为这样的亲密暴力事件,可以寻求《家庭暴力防治法》得到救济;事实上,他们求救无门。
励馨服务的个案,有多起约会暴力,或男友恐怖骚扰,当她们报警求救,却因为未同居,警方表示,这不属《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服务范围,歉难受理,令人扼腕。
回顾16年前,「邓如雯杀夫案」后,促使立法院在1998年,三读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实施家暴法的国家。立院法并于2007年3月5日修正、扩大将未婚男女的同居关系或同性恋关系纳入保护令声请对象。台湾看似进步,然而,对于交往中,没有同居或没有性行为的情侣关系,发生约会暴力或伤害事件时,法令的保障是付之阙如。
台湾把暴力处理停留在DV(Domestic Violence),窄化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家庭」两字,框住了暴力处理思维。
事实上,现今社会亲密关系样态已有很大的改变。国际间已多用IPV(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代替DV(Domestic Violence),同时多将亲密伴侣暴力之保护年龄定为16岁,情感教育并应向下扎根。
分析近5年(2007-2011)来家庭暴力案件统计数据,曾有同居关系的家庭暴力年增率高达29.4%,显示亲密伴侣间的暴力事件大幅成长,又未同居之亲密关系暴力,盛行于16至24岁之女性,各国也开始讨论其现行法令对未成年人亲密暴力之防治,如英国去年,业已修法将相关保护及机制之适用年龄降至16岁。
这几年,台湾多个妇女团体与励馨极力争取亲密暴力入法,但是《家暴法》修法工作缓慢,碍于法案名称,政府意见分歧,又担心「未同居亲密关系暴力」入法,将衍生太多求助者,现有警力难以应付,迟迟未有进展。
「未同居亲密关系暴力」不入法,对于交往中但未同居的恐怖情人,在约会过程中的暴力行为,是没有任何的法规可以规范。眼见日渐升高的受害者求救无门,台湾社会可以无动于衷吗?唯有尽早将「未同居亲密关系暴力」入法,才能保障亲密关系,补起暴力防治网破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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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栏与励馨基金会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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