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徐敏雄 2002.09.29
对从事社工专业的社工人员或教育工作老师来说,是否必须将社工和教师的专业伦理或价值观内化到自己的自我里头呢?也就是说,究竟专业工作、专业伦理的「专业身分」以及非专业领域的「私人身分」是否有可能分开?对于这个问题,有人说,社会工作专业里诸如社会正义、平等、不歧视等等的价值观过于理想,根本无法成为个人在专业领域生活之外内在的价值观或生活目标,甚至在社工的教课书上也明确地告诉我们,专业关系与亲友关系是不同的。
这么说来,我们对待案主可以是一种价值观,至于对待亲朋好友,则不必强求达到这样的理想,因为这样的理想在实践层面上过于困难。如果身为社工员的我们坚持这些价值或生活方式,势必会对自己以及身旁的亲友造成压力。这样一来,社工员可能在社会中倡导弱势权益,但是在他们脱下「社工专业」的外衣后,就可能做出与之相矛盾,甚至相对抗的事情来。
例如,社会工作很强调的是「平等尊重」,可是许多社工系的老师在与学生互动的时候,无论是课堂上,还是在与学生互动的过程中,都时常在动用他们的权威,甚至根本不尊重学生的特殊性。他们可能以最没有同理心的方式在教导同理心的重要性和使用方法。
这样的情况不仅发生在社工界,相信大家或许都听过这样的小故事:某老师在课堂上告诉学生:职业无贵贱......重要的是自我实现......,可是当学生们面临大考的时候又会告诉学生:你们不努力用功,以后就准备去做苦工吧!或是告诉学生:容貌外表不重要,可是自己私下却又抱持这样的价值观在生活......这么说来,课本所教授的知识根本是促使我们人格分裂的东西,实际上人们所需要的仅是「实用性」的价值观与知识?
这不禁令我疑惑:从事社会工作或教育志业的我们在职场上究竟在拼什么?我们在公共领域里是在拼一些自己私底下都不见得赞同的目标吗?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的工作究竟有何意义?这样的生命观与人生观对于一个「完整的人」来说,是不是会造成极大的内在冲突?
就我自己来说,一直期许自己能将社工或教育场域中的价值观当成我生命努力的目标,这就像是M. Weber对新教徒的职业观分析:新教徒将人生命中的职业当成一份「志业」(calling),讲得更白话一点就是上帝的呼召。固然社工员和老师也是人,必然有许多人类的软弱无法克服,但是我必较关心的是:社工员和教师是否已经将这样的价值观视为自己努力的方向,还是只是将这样的价值观当成职场中的剧本而已?我喜欢和案主一同成长、同往一个方向直奔的感觉,我不见得比他们好到那里去,但总期盼自己已经进了这个目标的大门。
当然,我这种试图将志业与生命价值融合的作法会产生一个问题,就是「坚持某一种价值观」势必会「排挤其他价值观」。我很愿意承认这样的事实,确实,假使今天我坚持「社会正义」、「平等」、「非歧视」等等的价值观,势必会和「不平等」与「歧视」的价值观相违背,换言之,当我坚持一种价值观时,势必会对另一种价值观产生压力。但我们试想,抱持「不平等」和「歧视」等价值观在生活的人,难道就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妨碍吗?相信答案是很清楚的。
美国有一个很有名的宗教社群叫做 "Amish community",他们虽然坚持自己的生活方式,但这种坚持却是封闭式的坚持,换言之,他们不与外界互动、不参与公共领域的社会事务。因此,对整个大社会来说,他们特殊的生活方式是应该被容忍甚至尊重的,因为他们的坚持可以不影响别人。
从这个例子来看,当代社会强调的「容忍」,应该只局限在那些不妨碍他人或公共利益的「坚持」,换句话说,为了确实保证某种坚持不会妨碍他人,公权力还是得依法介入来阻止那些会「妨碍别人」的坚持,因为不妨碍他人的是最低限度要求,如果连这项不妨碍他人自由的「坚持」都无法持守,就会沦入霍布斯所说人人为敌、弱肉强食的自然状态。
现在让我们回到先前跟大家讨论的「职业」与「生命」价值整合或分立的问题,如果我们所从事的社工或教师工作试图让这个社会是个有秩序,也就是维持最低限度坚持的社会稳定与秩序,但是在私领域中,我们自己的言行举止又无法持守这样的价值观,甚至违反这样的价值观,我们是否等于是在用私领域里在批斗自己在公共领域中的努力呢?从这个角度来看,什么东西是我们该坚持的?什么目标是值得我们追求的?什么东西又是我们该与以尊重的呢?如果我们希望自己无论在公共还是私领域的生命都不浪费的话,或许现在我们可以一同来思考这些重要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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