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徐敏雄 2003.03.30
从各种对当代社会的社会科学分析来看,「后现代」、「多元化」以及「民主化」是我们这个时代社会的重要特徵,更清楚地说,生活在这种强调多元与民主参与的社会里,个别的差异和不同的声音都被赋予一定程度的表达权利。然而也就在这个强调个别性与特殊性的时代里,「价值整合」和「多元尊重」的两难困境再度成为我们必须慎重处理的议题。
因为一方面,人类若要能和平相处,并从事各种生产的分工,就必须保有一定的社会秩序,以免陷入霍布斯(T. Hobbes)所说「人人彼此猜忌、相互掠夺侵害」的「自然状态」,势必得制定一套普遍共享的法律,并由具有公权力的国家予以执行;然而也就是因为如此,社会上一些与法律规章相左的生活方式或价值观就很可能必须面临被迫调整的命运,无论这层差异的内容是否对社会整体运作或基本秩序的维系造成实质的影响或伤害。这时候,假使我们希望在同一个社会里,制定同时满足上述两派主张的法律,就可能产生顾此失彼的困难。因为法律规范的两层公民资格各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和强制性,一旦我们要求的公民资格越多,对私领域的引导与干涉就会越多,个人与社群所保有的自主性也就越少。
就公民教育的领域而言,倘若没有仔细去面对「秩序—差异」的两难问题,就可能发生 Callan(1991:66-68)所说的「两种教育失败」:第一种教育失败,是教育被用作文化一元论(monism)、单一价值基模或生活方式灌输的工具;第二种教育失败是社会中的多元性过度发展,导致社会无法产生一股维持社会一体性所需之公民德性,以致社会趋于解体。在价值与文化日趋多元的现代社会里,假使我们对公民资格内涵的要求是较多的,公民们就必须协调出更多的共享价值规范,或负担更多公共责任。
以「社会先决条件」为例,如果国家被要求提供全民实践公民权利所需之一切社会资源,国家势必得对公民徵收较高的税收才有办法支付;但这时候,也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民众财产的支配权。又如在「公民德性」的部份,如果我们要求每位公民都必须具备理性沟通和批判反省的能力,对一些不强调(甚至反对)批判反省能力的民间组织或宗教社群来说,这样的要求或教育内容不仅与其基本信仰相抵触,当成员们培养起批判思考能力后,也可能反过来怀疑社群存在的合理性或正当性,以致危及社群的基本生存。公民资格要求增多的结果,固然可以促进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品质和机会,可是不同社群的价值文化差异也可能因公共性的扩张,而丧失部份的生存空间,以致产生第一种教育失败。
当然,如果我们对公民资格期待是比较薄的,也就是仅仅从法律条文上保障或规范公民资格,而不去强化公民内在的德性或社群认同,这种社群也可能因成员们彼此缺乏连结关系而逐渐解体,亦即落入第二种教育失败。
究竟法律和公共政策如何能够同时兼顾公/私领域的秩序/自主性呢?既然群体生活的运作需要一套共享的法律与道德作为维系社会秩序的标准,如果要强化公民权利的保障,又要将法律对私领域中个人与社群自主性的影响降到最低,最好的方式就是选择那些对不同族群、性别、阶级来说都不具伤害性,也就是在各社群之间不具争议性的价值理想或目标,作为法律制定的共同基础与依据。而「公民」所该具备的基本素养,也就是依照这种不具争议性的价值标准来设定;至于那些虽具争议性,但对公共领域之群体生活并无不良影响的价值或生活方式,则可以「尊重」或「包容」的态度让它们在私领域中发展。这样的理想用 Larmore 的「政治自由主义」来说,就是「理性对话」和「平等尊重」原则的实践。
根据 Larmore(1990:347-348,350)的「理性对话」原则,当人们遭逢价值或道德歧见时,必须站在大家都能接受的基础上,论证各自主张的合理性,也就是暂时把大家的歧见抛在一旁,只针对彼此都能接受和共同利益的部份进行辩论,以寻找出大家都能接受的解决之道。可是「理性对话」原则尚无法保证每个社群的声音都能获得平等的重视。
例如:某些抱持绝对价值的社群可能不愿意倾听其他社群的不同声音,或某些社群会以其经济优势迫使弱势群体接受他们的主张。这时候,「平等尊重」原则就成了另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甚至当「理性对话」和「平等尊重」两项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Larmore 还认为,后一项原则必须占有优先地位。因为,前者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后者,只要法律管辖之外的私领域生活不违反法律规范,它们就应当获得充分发展的自由。
虽然 Larmore 的主张是从「自由主义」而非其他意识型态(例如社会主义、保守主义等等)的立场,论证「如何同时兼顾公/私领域的秩序/自主性」的难题,但就「实践层面」来看,这样的主张并没有偏袒某种意识型态。因为在政治或公共领域里,每个人都被视为「公民」而被「平等尊重」,规范公共生活的法律只维持了「程序正义」,而非预定理想生活的「结果」。
也就是说,政治自由主义将不同价值立场对美善生活方式的决定权留给「私领域」中的个人或社群自行决定,在「公共领域」里规范的仅是那些与公众利益有关,或保障个体做为一个「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这样的社会里,为了让社会里的每一份子具备「平等尊重」的公民素养,国家有义务透过国民教育或终身学习的教育政策,让每个公民养成理性反省的能力,并以同理心去了解其他社群之抱持不同价值观或生活方式的主要原因。
因为人们要能同在一个社会里和平相处,除了要有「容忍」的德性,还得被教导尊重他人合理的道德歧见。因为「容忍」着重的是「和平共存」,而「尊重」则是希望藉由进一步的相互理解与协调,达到彼此均可接受的共识。在政治领域里,「容忍」只能实现和平竞争和妥协的理想,如果要进行民主思辩和道德调和的工作,就必须在「彼此尊重」的前提下,才可能让不同价值观的社群诚心倾听对方的意见观点(Gutmann,1989:75)。
从上述政治自由主义的角度来说,生活在当代社会里,无论是身处正规学校教育体系,还是社会里的各种民间的社群组织,都应积极培养自身具备「理性对话」的公民能力,以及「容忍」和「尊重」的公民德性。但是单靠理性对话的能力,以及容忍和尊重的德性,依然无法保证每个公民都能保有基本的自由。
因为唯有当多数公民均可以理性对话的方式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且以容忍与尊重的态度对待与自己相异的价值观点或生活方式时,国家的公共资源才不会被某些利益团体或野心分子根据其自身的私人偏好独揽,法律与公共政策也才能保持一定程度的公正性,个人和社群所享有的自由与权利才不致遭受侵犯。因此,对公共事务积极关注与参与的「公共精神」,应该也是希望保有基本公民自由的每一个人所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德性。
当然在公共领域中教导与提倡的各种公民素养(即各种公民能力与公民德性),很难不对私领域中具差异性的价值或生活方式造成影响,甚至公民素养的培育还会对一些特殊文化社群的生活方式与价值产生不小的冲击。但正如 Gray(2000:120-122)提到的,在当代社会中,不同生活方式的共存与相互渗透是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社会里的每个社群都无法与外在大环境相互隔离,即使他们在之前的年岁里曾经闭关自守过一段时日。
也因此,与过去任何时代的人们相比较,现代人的认同鲜少是受到单一生活方式或价值的形塑,他们必须在社群间和社群内的各式冲突中形构认同。另外,由于各种价值不可能顺利被整合成一个理性共识,共同生活的产生事实上并非基于差异价值的统一,而是靠着一套共享的制度来让对立的价值信念能和平共存于社会中。所以各种公共制度的成立也就不能依靠抽象的正义或权利法则予以证成,而必须从广大民众那儿取得合法性。
简言之,对于当代社会中的人们来说,一个能消弭或调和所有价值冲突和利益对立的理想社会并不可欲,我们应该努力的,是规划一套可以包容不同时代脉络中各种冲突价值的政治制度,使不同价值立场的个人或社群均可和平共存。要实现这项理想,诸如「尊重」、「容忍」和「公共精神」等公民德性,以及「理性对话」的公民能力等「公民素养」的培养,就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参考资料:
- Callan, Eamonn(1991)”Pluralism and civic education”, Studies in philosophy and education, Vol. 11. pp.68-87.
- Galston, William A.(1989)“Civic Education in the Liberal State”, in Nancy L. Rosenblum edited, Liberalism and the moral lif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89-101.
- Galston, William A.(1991)Liberal purposes: goods, virtues, and diversity in the liberal stat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Galston, William A.(1995)“Two concepts of Liberalism”, Ethics. April, pp.516-534.
- Gray, John(2000)Two faces of liberalism. Cambridge, UK: Polity Press.
- Gutmann, Amy(1989)“Undemocratic Education”, in Nancy L. Rosenblum edited, Liberalism and the Moral Lif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71-88.
- Larmore, Charles(1990)“Political Liberalism”, Political Theory, Vol. 18, No.3. pp. 33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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