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2z 2001.10.28
有網友問:「關於舊約中,有關於血腥殺害與宗教殺害(如摩西曾下令殺不歸耶和華的人)的記載,這要怎麼合理解釋呢?乍看很不人道,當然基督教重點是人的罪和神的救恩,並不是在宣揚人道精神,但這會讓現代人面對聖經時覺得困惑:究竟信仰、救贖重要,還是維護人的生命重要?」
談人道精神,可以先想一下陳進興的例子。如果我們單單描述陳進興被槍決的場景,我們也會覺得很血腥。不過如果我們整體來看整個陳進興事件,我們可能會認為他被槍決,乃是應得的。這是前提,如果沒有這種心理準備,單單認為「殺人」就是血腥,那就無法對談下去。
不妨讓我們去看一看那些血腥場面,瞭解一下前因後果。這裡粗略把那些殺人場景分成幾類,以下就一一說明並作解釋:
一、聖經不置可否的殺人場面:
列王記下:2:23-24「以利沙從那裡上伯特利去,正上去的時候,有些童子從城裡出來,戲笑他說:禿頭的上去罷!禿頭的上去罷!他回頭看見,就奉耶和華的名咒詛他們。於是有兩個母熊從林中出來,撕裂他們中間四十二個童子。」
在聖經中有許多這種「記載」,我們不是很確定到底上帝是否喜悅這樣的事情發生,不過至少他容許這類的事情發生。這類的記載,很容易被解釋成「上帝喜悅先知殺小孩(其實那「童子」大約是指 30 歲左右的人)」。但其實聖經記載的東西,如果沒有明顯的評論,我們恐怕無法直接說「上帝喜悅這種事情」。很有可能只是「任憑」罷了。就像士師記裡的參孫事蹟,也是如此。擺明了就是上帝容忍爛人、使用爛人來施行他的旨意,但卻不表示上帝喜歡參孫喜怒無常又好色的生活。
其他,如大衛王、所羅門王的殺戮、奴役,多半是聖經沒有給予任何評論的記載。
二、對外族的審判:
上帝命令對「迦南人」要「殺光」就是這類記載的標準例子。迦南人被殺,是因為這個民族在宗教與風俗上窮凶極惡又淫亂,所以上帝根本就是要藉著以色列人的手審判其行為。 不過,這種例子並不多,而且如果聖經不明說,我們也不能隨意推測。就像我們不會說「美國攻打伊拉克是上帝對伊拉克的審判」一樣。這種對外族審判的例子,其實不太尋常。反倒是如約拿書這樣的例子較多,說明上帝對不認識他的人有特殊的恩典,也用比較低的標準來要求他們。
三、對以色列人的審判:
其實,聖經中的殺人場景,大多數是這類,請看約書亞記的例子:7:23-26「他們就從帳棚裡取出來,拿到約書亞和以色列眾人那裡,放在耶和華面前。約書亞和以色列眾人把謝拉的曾孫亞干和那銀子、那件衣服、那條金子,並亞干的兒女、牛、驢、羊、帳棚,以及他所有的,都帶到亞割谷去。約書亞說:你為甚麼連累我們呢?今日耶和華必叫你受連累。於是以色列眾人用石頭打死他,將石頭扔在其上,又用火焚燒他所有的(他所有的原文作他們)。眾人在亞干身上堆成一大堆石頭,直存到今日。於是耶和華轉意,不發他的烈怒。因此那地方名叫亞割谷(亞割就是連累的意思),直到今日。」
我們可以理解上帝對那些已經表明了要當他的子民,也理應知道什麼該作什麼不該作的人有比較嚴格的標準。像上述的「亞干」,因為偷偷藏了一些戰利品,就遭到滅家的命運。這樣的標準,如果用到今天的狀況,那就是上帝審判基督徒會遠比一般人嚴厲,甚至以生命為代價。
不過,對基督徒或猶太人而言,判以死刑未必等於「沒有永生」、「沒有得救」。而這樣的標準也合理,因為遭受嚴厲審判的人,都是那些已經知道上帝準則與審判原則,而且立約或公開表示要遵守這準則並承受後果的人。因此上帝只是給他們當得的報應。
反倒,該覺得奇怪的是一些擺明了犯了嚴重錯誤的人:如大衛犯姦淫、所羅門拜其他的神等,卻蒙上帝的忍耐甚至花時間去挽回他們。如果基督教所信的神真的是造物者,被造物與他立約說要把他當神,當唯一的神,並要遵守他的命令。後來反悔亂搞,而造物者不以當初講好的死亡給予懲罰,反倒循循善誘,這就是值得去注意的地方了。
結論來說,我認為人的生命的確在基督教信仰中被看為寶貴。其實動物的生命也被看為寶貴。創世記開宗明義就禁止「謀殺」,吃肉也要放血表達對生命的尊重。「流人的血」一向被當成是嚴重的罪惡。然而,「人的生命」不是宇宙間最高的標準,上帝有時必須奪取人的生命以維護公義,以殺一儆百。而人世間的罪惡與混亂嚴重,常常人與人之間根本是過著弱肉強食的生活,有時,上帝也必須暫時容忍人的某些錯誤行為與習慣所導致的殺戮或奴役。但,就像神對婚姻的基本心態是「神所配合的人不能分開」,神對人的生命的基本心態是「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不可以隨意剝奪人的生命」。
創世記也這樣說:9:3-6「凡活著的動物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這一切我都賜給你們,如同菜蔬一樣。惟獨肉帶著血,那就是他的生命,你們不可吃。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當「普救論」遇上陳進興
新舊約的律例前後矛盾?
人生的意義與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