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唐崇懷 2000.11.05
基督徒的施捨包含了兩個極重要因素:施捨的力量和施捨的權能。人要施捨就必先要有施捨的力量,他擁有的東西使他有力量賙濟困苦,當然這還需要在他有憐憫人的心腸和意願的情況下才能做得到的。
對那些專業籌募捐款的人來說,要人捐款就必先要能挑動人的惻隱之心。在心理學上我們稱之為挑動人「助拯需求」(need soccorant)。也就是人被這種稱為「救人」的逼切感所催促。當這逼切感被激發時,人會自然而然的有同情心,並能超越自己力量大大的捐輸。因為當人的情感自覺提昇到相當程度時,人的焦慮也自然的會提高,他就自然會的關切別人的苦境。當他們的心被打動時,他們的錢包也隨著被打開了,這正是專業籌款家的一貫作業方式,也是慈善事工的一般操作方法。
這麼看來,基督徒施捨應是怎樣的呢?我們到底是根據什麼來勸服人,特別是勸服神的兒女一同參與捐輸的事呢?我們與一般慈善籌款操作的不同在那裡?這正是本文所要反省的要點。
從聖經的真理來看,我們能給,因為我們己經領受了。神是萬恩之源,是祂先將祂的兒子賜給我們,也將萬物與祂都給了我們(羅8:32)。賜予是神的本性,但接受卻未必是人的常情,人是更歡喜佔有不喜歡領受。只有當我們在神的恩召下歸信基督時,我們才懂得領受而不再是佔有。要領受就得先承認自己的窘困和需要,也由此而認定神的恩慈和憐憫。約翰宣稱: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約1:12)。在此影射了領受的人乃是在神恩典的境域裡,得著成為神兒女的權能。換句話說,領受神恩典的人就是領受了神的權能,並作了神要我們作的人---神的兒女。
在這段經文的文脈中,當我們細心省察自己和鄰舍的關係時,特別是我們周圍那些比我們不幸,落在貧苦中的人時,這樣就會分辨得出施捨的力量和施捨的權能之間的不同了。雖然二者在現象上都是對貧困者的慷慨關切,但無疑的,施捨的力量較著重於施捨者的資源,較不注重施捨者的內心狀況。人能施捨乃是因他有,也就是他擁有某些財物或有得著財物的技能,所以他有能力施捨。但他若沒有任何的資源或財物,就是想施捨也是不能。所以他若很貧苦,就沒有人會責怪他不施捨,也沒有人會盼望從他得著什麼。這是一個很簡單的原則:乞丐不向乞丐討錢。
然而,基督徒除了遵守一般的原則外,還有另外一種原則,這就是決定我們施捨的另一因素:施捨的權能。這就是在施捨時神領我們看到我們乃是有份並參與於神恩慈的眷護奇工。正如馬其頓的信徒,他們雖在極窮之間,仍能有樂捐的大喜樂(林後8:1)。其中的原因就是神已將恩惠賜給他們,單就這項事實己足夠叫他們樂意施捨了。所以我們既在信心裡領受了神的恩典,並在領受的事實上,神又使我們在這世上作祂的兒女和賜恩典的工具。所以在施捨的事上,作為神兒女的我們並不是給了人什麼,乃是將神的賜予並祂怎樣改變我們的恩典與人一同分享。我們是代表神來與人分享祂的恩賜。所以在這事上,除了神的權能以外人無話可說。這就是施捨的權能。施捨權能的施捨可讓領受者得著神恩典的裝備,使受惠者從此不再只是一個受惠者,而是由此可以成為另一個施捨者了。
施捨的權能正是基督徒和人道性慈善事工施捨的分別。社會性的慈惠事工常是貧富二者間的交往。在這種交往中,施惠者常會有意無意的讓貧富之間的間隔和距離定形,也在無形中將社會階級的差距和彼此之間的岐視仇恨僵化了。受惠者常會在受惠得幫助的過程中同時受了傷害。這些的損傷常常愈來愈深。所以我們雖然做了一些好事,但卻在有意無意之間,未必有好的效果也未必做得對,「好事」和「對的事」之間仍有相當遙遠的距離。
只有在基督教的真理中瞭解施捨的正意時,我們才能操練施捨的權能。也惟有如此,我們的施捨就再也不在乎我們是否有能力,而是能超越自己,並看見站在我們面前的那位受惠者,是我們的鄰舍,是一位與我們一樣具有神形象的一位個體。在神的恩眷下,神讓他站在我們面前,給我們機會施展神所賦於我們施捨的權能。當我們這麼做的時候,我們就能發動神的大能,使受惠者也因此而成為神的兒女。因為他再也不是在困苦中的乞丐,而是神榮耀傑作中的一個位格。當他接受了施捨權能的施予時,他也可因此參與了施予的延續。因為他雖是小子裡的一位,但也是神家裡的一份子。在這樣的認知文脈中,施捨不再是人性的本份,乃是神託付的使命。它讓受惠者重見眾光之父,並認識祂是各樣恩賜和全備賞賜的根源(雅1:16)。當我們真正的認識了施捨的權能時,我們才能說我們已將基督徒獨特的恩典顯明了,因我們真正操練,也肯定了施捨的權能。
本文作者為美國洛杉磯國際神學院院長
參考:美國洛杉磯國際神學院(International Theological Semin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