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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佛州植物人死亡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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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伊甸園中的亞當知道摘食分別善惡樹果子的代價是那麼大,他還會執意去做嗎?

最近全球都在關注的一件事就是美國佛羅里達州泰瑞薛佛女士事件。

生死之爭

泰瑞女士由於心臟病送醫診療失誤,讓她成為植物人在病床上躺了十五年。先生麥可有妻子的監護權,宣稱妻子不願意靠維生系統延長生命,向法院申請拔除餵食管,依照妻子的意願,讓她離開這個她無法再留戀的世界;泰瑞女士的父母基於對女兒的愛,就向法院抗告,理由是女兒還有部份意識。從此開始了長達七年的翁婿對簿公堂。

最近麥可得到法院的裁決拔除了妻子的餵食管,儘管泰瑞的父母繼續上訴許多次,結果還是被一一駁回。經歷了十四天無食無水的煎熬,三月卅一日靜靜地離開了這個紛擾的世界,這算是人道?還是酷刑折磨?

停不下來的抗爭

其間有政治力量的介入,有教會人士的參與;新聞媒體每天都以頭條來報導泰瑞女士的狀況與各界抗爭活動,大多都著墨在植物人拔管的權利與法律基礎上。現在雖然泰瑞女士人已經過去,可是兩家人翁婿的對立卻仍然在進行中;一方要用火化,另一方要土葬;一方要葬在佛州,另一方卻要在他地。

先生是監護人,法院給了他決定權;可是又是誰給了法院這個權力決定植物人的生死;醫生判定腦「死」的定義,依據何在?這不就像在墮胎抗爭中,誰來決定胎兒何時有了「生命」?

我「認為」你真的死了

目前「腦死」的定義主要是在判定,是否腦部的傷害已經過了「不歸點」;若是,就可以判定「腦死」。若依今日醫療科技的神速進步,今天腦死的「不歸點」,到了明天就可能判定依然還沒有過「奈何橋」,腦還活著;這也是為什麼不少植物人家屬盡力苦撐的原因,眼巴巴盼著那一線希望出現在地平線上。

從這個角度來看,拔不拔管主要是看監護人怎麼面對的人為抉擇了。能否支撐下去?願不願支撐下去?是真正的關鍵。

喂!喂!有人在家嗎?

從這次泰瑞女士的事件中,經由媒體的報導知道,當人的腦部受傷成為植物人後,有可能意識還部分存在,只不過無法在透過身體的管道表達自己的意願或動作(不然怎麼會有醫生判定的植物人在昏迷數月,甚至數年後清醒過來的案例)。當然,大部份植物人的大腦因著缺發外界刺激與運作,逐漸在時光推移中退化萎縮,至終真的失去了功能。

這個了解讓我想到一個可怕的情景,試想:若是一個人因為某個意外成了植物人,然而仍然保有了部份意識,那不就等於關在一個全然封閉的監牢中嗎?若還聽到(或許也可以看到)週遭人噪雜的議論、動作,該如何如何處置等等,卻苦於全然無法表達自己的意見,有誰願意長久處於這樣的狀況中?

當然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臆測,沒有任何醫學上的根據或研究支持,只是從對醫生們訪談中推衍出來的假設,但也沒人有把握敢說一定不存在。



我哪知道代價這麼大?

這個議題是談不完的,也無法下個定論。然而有一件事是可以確定的。泰瑞女士的先生麥可與岳父岳母的七年纏訟是耗盡心神,荷包又大失血的。

若是把雙方的這些損耗加在一起,難道不足以支付雙方坐下來,誠摯溝通,試著了解對方,接納對方的代價嗎?是什麼樣的深仇大恨,讓雙方寧願把自己撕裂,也不肯對對方(親人而非死敵)干休?

我曾聽過一位離過婚男士的感嘆,「早知道離婚要費那麼大勁兒,再加上離婚後的問題,我就不離了;維持個婚姻怎麼也不需要這麼大的代價啊!」

如果婚姻也是投資…

的確,要經營一個幸福的家「遠」比惡「顏」相向的婚姻要容易得多了。何況,美滿的婚姻越走越幸福,越來福氣越多;何必自找苦吃,非要把家搞得雞飛狗跳呢?奇怪的是不少人投資很會精打細算,卻在婚姻上的賬上老做虧本生意。

老老我就是見證人,自從想通了之後,下定決心任何對婚姻會產生負面果效的事絕對避免,所有對夫妻感情有正面幫助的事絕對不放過(秘密:也有不少失手的時候,幸虧功勞不少,將功抵罪啦!)。

幾天前剛過了與「磨刀石」(對妻子暱稱,典故見前文)結婚廿六週年。有人問我:「去哪禮慶祝啦?」我告訴他,哪裡也沒去,那天比平常還平常(當然互祝青春永駐,白頭偕老等等俗氣的對話是免不了的)。若是天天都能過幸福日子,為什麼只慶祝一年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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