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信望愛資訊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

【作者:fhl公告 2020.08.16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及臺南市政府相關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信望愛資訊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基於基督教信仰:信心、盼望、仁愛精神,以營造有利於以此為內涵之文化藝術工作之網路展演平台環境,提升藝文水準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輔導辦理具有信心、盼望、仁愛精神之文化藝術活動。
二、贊助各項具有信心、盼望、仁愛精神之文化藝術事業。
三、獎助具有信心、盼望、仁愛精神之文化藝術工作者。
四、執行具有信心、盼望、仁愛精神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所定任務。
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兩百萬元整,由梁望惠、蔡哲民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市北門路三段27巷11號七樓之六,並得視業務需要,經臺南市政府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四、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五、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十一人組成,並須為單數。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名額三分之一。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以任何名義支領任何給與。但得於主管機關所定金額範圍內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臺南市政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臺南市政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議。
前項各款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送臺南市政府備查。
第四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依規定報請臺南市政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本府備查。
第四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 十 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至五人為限,並須為單數。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外國人充任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一。第一屆監察人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監察人任期與董事同,並均為無給職,不得以任何名義支領任何給與。但得於主管機關所定金額範圍內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隨時調查財團法人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二、董事會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並通知主管機關。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訂會計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檢具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前一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由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第 十四 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 十五 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台南市政府文化局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金融機構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不得購買短期票券、投資與各該財團法人目的無關之營利事業單位。
三、購置本會自用之不動產。
四、依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限額內,購買公開發行上市、上櫃股票或公司債。
五、信託予信託業者。
六、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本會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設立之現金總額新臺幣兩百萬元。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第 十六 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台南市政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 十七 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於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十八 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九 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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