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許恐龍法官再胡搞

【作者:勵馨總會研發部少女守護者 2010.09.05


二歲、三歲、六歲,一則又一則未成年遭受性侵,因法官無法確認是否違反其意願,而將加害人輕輕放下。這些與社會脫節、活在恐龍時代的法官,應該要淘汰,全民不容許恐龍法官再胡搞了。

  勵馨基金會長期服務受性侵的兒童,為免受性侵兒一再被傷害,勵馨與網路27萬人的正義聯盟以及司法改革基金會,一起召開記者會,要求盡速通過「法官檢察官評鑑法」,淘汰不適任法官;設置專家證人制度;協助受性侵兒創傷治療等三項訴求。

  對於受侵害的孩子,召開記者會的三個團體,也提出以下四步驟,呼籲民眾一起加入保護孩子的行列。第一步,請支持正義聯盟,連署目標100萬人次。第二步,一人一信給司法院,要求司法院支持法官、檢察官評鑑法;建立兒童專家證人制度。第三步,部落格串連貼紙”搶救性侵孩子,缺你不行”,將連結網址設成:http://www.wretch.cc/blog/gohblog。第四步,若司法院無任何回應,不排除發起大遊行。

  勵馨基金會指出,前述幾起幼童性侵案件,法官以被害人未表現明顯抗拒為由,對加害人科以刑責較輕的刑法227條,使加害人刑度減輕。這樣的判決,嚴重侵害未成年受害人的人權,也違反過去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法趨勢。早在1999年,立法院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將過去性侵害定罪所需的「致使不能抗拒」之要件,改為「違反其意願」。因過去「致使不能抗拒」之要件,常被被告律師拿來質疑被害人是否已盡力抵抗,以替加害人脫罪或減輕罪刑。而且,如此的要件造成的結果是,審判的不是「加害人的強制行為」,反而是「被害人有否抗拒行為」,這對被害人非常不公平,因此才開啟修法。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刑法修正至今已超過十年,竟然仍有接二連三的法官忽略兒童對性的無知、與無能力反抗的弱勢處境,將未明顯抗拒推論為未違反其意願,令人無法接受。

  受性侵兒童經常被心理專家形容為「沒有嘴巴的孩子」,因為ㄊㄚ們面對加害者的權利與拳頭不知如何抗拒與表達。在我國民法規定7歲以下為無行為能力,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刑法則是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16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法律對於行為人早有年齡考量,對犯錯的未成年人都有保護措施,為何這些恐龍法官對兒童被害人行為反應竟然毫無年齡行為概念?

  勵馨基金會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督導鄧曉平基於過去服務經驗指出,加害人常用友善態度、「玩」的方式引誘兒童,企圖進行後續的性侵行為,但兒童難以分辨是「危險」還是「遊戲」。過去曾服務過的一位個案就曾經回憶五歲時,「隔壁的叔叔用玩具吸引我,把我帶到他的房間,剛開始很好玩,接下來他脫我褲子,把我放在他的床上,我隱約知道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因為我曾看過爸爸媽媽也有這樣,但是接下來我感覺「痛」,我不知道事情怎麼會是這樣,我只知自己那時呆呆地讓一切發生………」。

  主辦單位認為,這些法官對人類行為嚴重缺乏認知,讓人難以信服這樣的判決,並擔憂這樣的判例對日後造成巨大影響,將對於小小被害人造成更大的傷害。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沉痛的指出,「法官法」在立法院已經等待了二十年,司法院卻不願意推動改革。為此,司法改革基金會轉而推動「法官檢察官評鑑法」,期待通過評鑑,革職不適任法官。因為,法官不應是終身職。

  另外,勵馨基金會研發長王玥好呼籲,性侵案件應設置專家證人制度。台灣近幾年性侵害案件,每年近萬人通報,且人數大幅成長,而且愈來愈多的性侵害被害人被要求到法庭作證陳述,然而因性侵害發生往往現場只有被害人與加害人,缺乏其他直接證據。勵馨基金會表示,性侵害案件需借助專家證人的心理衡鑑,原因如下:

1.性侵受害者不一定會有明顯之生理傷害,或可供鑑察的證據發生。故為使案件更有公平性,讓受害者接受心理創傷評估,為必要之條件。

2. 性侵受害者不一定受到明顯的暴力脅迫,反而常是受制於加害者權力地位,故爾不敢抵抗或被動配合,所以藉專家證人之協助,可以澄清受害者受害時之心理狀態。例如:受害者當時雖然沒有抗拒,可能並不是「不要」反抗,而是因權力關係不平等,造成受害者在心理上「不能」或是「無法」反抗。這點不是靠實際「證據」可以證明的,而是要藉由心理專家的協助,才能找出真相。

  最後,展現人民力量網路27萬人要求法官下台的「正義聯盟」指出,他們不只要求法官下台,他們更關心性侵害對兒童所造成的傷害,他們相信傷害不會憑空消失,雖然因生命不同階段發展任務,性侵害影響症狀有可能延遲發生,但可能在日後造成許多複雜的後遺症,因此,他們也呼籲大家應該支持幫助受性侵孩子專業治療的機構,如勵馨基金會,讓受傷的孩子安心、放心地接受協助,早日脫離死蔭幽谷,勵馨基金會求助電話:02-2367-9595,或可e- mail至master@goh.org.tw。

本專欄與勵馨基金會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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