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社會所不可或缺的公民素養

【作者:徐敏雄自我與社會的對話 2003.03.30


  從各種對當代社會的社會科學分析來看,「後現代」、「多元化」以及「民主化」是我們這個時代社會的重要特徵,更清楚地說,生活在這種強調多元與民主參與的社會裡,個別的差異和不同的聲音都被賦予一定程度的表達權利。然而也就在這個強調個別性與特殊性的時代裡,「價值整合」和「多元尊重」的兩難困境再度成為我們必須慎重處理的議題。

  因為一方面,人類若要能和平相處,並從事各種生產的分工,就必須保有一定的社會秩序,以免陷入霍布斯(T. Hobbes)所說「人人彼此猜忌、相互掠奪侵害」的「自然狀態」,勢必得制定一套普遍共享的法律,並由具有公權力的國家予以執行;然而也就是因為如此,社會上一些與法律規章相左的生活方式或價值觀就很可能必須面臨被迫調整的命運,無論這層差異的內容是否對社會整體運作或基本秩序的維繫造成實質的影響或傷害。這時候,假使我們希望在同一個社會裡,制定同時滿足上述兩派主張的法律,就可能產生顧此失彼的困難。因為法律規範的兩層公民資格各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和強制性,一旦我們要求的公民資格越多,對私領域的引導與干涉就會越多,個人與社群所保有的自主性也就越少。

  就公民教育的領域而言,倘若沒有仔細去面對「秩序—差異」的兩難問題,就可能發生 Callan(1991:66-68)所說的「兩種教育失敗」:第一種教育失敗,是教育被用作文化一元論(monism)、單一價值基模或生活方式灌輸的工具;第二種教育失敗是社會中的多元性過度發展,導致社會無法產生一股維持社會一體性所需之公民德性,以致社會趨於解體。在價值與文化日趨多元的現代社會裡,假使我們對公民資格內涵的要求是較多的,公民們就必須協調出更多的共享價值規範,或負擔更多公共責任。

  以「社會先決條件」為例,如果國家被要求提供全民實踐公民權利所需之一切社會資源,國家勢必得對公民徵收較高的稅收才有辦法支付;但這時候,也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民眾財產的支配權。又如在「公民德性」的部份,如果我們要求每位公民都必須具備理性溝通和批判反省的能力,對一些不強調(甚至反對)批判反省能力的民間組織或宗教社群來說,這樣的要求或教育內容不僅與其基本信仰相抵觸,當成員們培養起批判思考能力後,也可能反過來懷疑社群存在的合理性或正當性,以致危及社群的基本生存。公民資格要求增多的結果,固然可以促進公民參與公共生活的品質和機會,可是不同社群的價值文化差異也可能因公共性的擴張,而喪失部份的生存空間,以致產生第一種教育失敗。

  當然,如果我們對公民資格期待是比較薄的,也就是僅僅從法律條文上保障或規範公民資格,而不去強化公民內在的德性或社群認同,這種社群也可能因成員們彼此缺乏連結關係而逐漸解體,亦即落入第二種教育失敗。

  究竟法律和公共政策如何能夠同時兼顧公/私領域的秩序/自主性呢?既然群體生活的運作需要一套共享的法律與道德作為維繫社會秩序的標準,如果要強化公民權利的保障,又要將法律對私領域中個人與社群自主性的影響降到最低,最好的方式就是選擇那些對不同族群、性別、階級來說都不具傷害性,也就是在各社群之間不具爭議性的價值理想或目標,作為法律制定的共同基礎與依據。而「公民」所該具備的基本素養,也就是依照這種不具爭議性的價值標準來設定;至於那些雖具爭議性,但對公共領域之群體生活並無不良影響的價值或生活方式,則可以「尊重」或「包容」的態度讓它們在私領域中發展。這樣的理想用 Larmore 的「政治自由主義」來說,就是「理性對話」和「平等尊重」原則的實踐。

  根據 Larmore(1990:347-348,350)的「理性對話」原則,當人們遭逢價值或道德歧見時,必須站在大家都能接受的基礎上,論證各自主張的合理性,也就是暫時把大家的歧見拋在一旁,只針對彼此都能接受和共同利益的部份進行辯論,以尋找出大家都能接受的解決之道。可是「理性對話」原則尚無法保證每個社群的聲音都能獲得平等的重視。

  例如:某些抱持絕對價值的社群可能不願意傾聽其他社群的不同聲音,或某些社群會以其經濟優勢迫使弱勢群體接受他們的主張。這時候,「平等尊重」原則就成了另一項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甚至當「理性對話」和「平等尊重」兩項原則之間發生衝突時,Larmore 還認為,後一項原則必須佔有優先地位。因為,前者存在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後者,只要法律管轄之外的私領域生活不違反法律規範,它們就應當獲得充分發展的自由。

  雖然 Larmore 的主張是從「自由主義」而非其他意識型態(例如社會主義、保守主義等等)的立場,論證「如何同時兼顧公/私領域的秩序/自主性」的難題,但就「實踐層面」來看,這樣的主張並沒有偏袒某種意識型態。因為在政治或公共領域裡,每個人都被視為「公民」而被「平等尊重」,規範公共生活的法律只維持了「程序正義」,而非預定理想生活的「結果」。

  也就是說,政治自由主義將不同價值立場對美善生活方式的決定權留給「私領域」中的個人或社群自行決定,在「公共領域」裡規範的僅是那些與公眾利益有關,或保障個體做為一個「公民」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在這樣的社會裡,為了讓社會裡的每一份子具備「平等尊重」的公民素養,國家有義務透過國民教育或終身學習的教育政策,讓每個公民養成理性反省的能力,並以同理心去了解其他社群之抱持不同價值觀或生活方式的主要原因。

  因為人們要能同在一個社會裡和平相處,除了要有「容忍」的德性,還得被教導尊重他人合理的道德歧見。因為「容忍」著重的是「和平共存」,而「尊重」則是希望藉由進一步的相互理解與協調,達到彼此均可接受的共識。在政治領域裡,「容忍」只能實現和平競爭和妥協的理想,如果要進行民主思辯和道德調和的工作,就必須在「彼此尊重」的前提下,才可能讓不同價值觀的社群誠心傾聽對方的意見觀點(Gutmann,1989:75)。

  從上述政治自由主義的角度來說,生活在當代社會裡,無論是身處正規學校教育體系,還是社會裡的各種民間的社群組織,都應積極培養自身具備「理性對話」的公民能力,以及「容忍」和「尊重」的公民德性。但是單靠理性對話的能力,以及容忍和尊重的德性,依然無法保證每個公民都能保有基本的自由。

  因為唯有當多數公民均可以理性對話的方式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並且以容忍與尊重的態度對待與自己相異的價值觀點或生活方式時,國家的公共資源才不會被某些利益團體或野心分子根據其自身的私人偏好獨攬,法律與公共政策也才能保持一定程度的公正性,個人和社群所享有的自由與權利才不致遭受侵犯。因此,對公共事務積極關注與參與的「公共精神」,應該也是希望保有基本公民自由的每一個人所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德性。

  當然在公共領域中教導與提倡的各種公民素養(即各種公民能力與公民德性),很難不對私領域中具差異性的價值或生活方式造成影響,甚至公民素養的培育還會對一些特殊文化社群的生活方式與價值產生不小的衝擊。但正如 Gray(2000:120-122)提到的,在當代社會中,不同生活方式的共存與相互滲透是一個不可改變的事實,社會裡的每個社群都無法與外在大環境相互隔離,即使他們在之前的年歲裡曾經閉關自守過一段時日。

  也因此,與過去任何時代的人們相比較,現代人的認同鮮少是受到單一生活方式或價值的形塑,他們必須在社群間和社群內的各式衝突中形構認同。另外,由於各種價值不可能順利被整合成一個理性共識,共同生活的產生事實上並非基於差異價值的統一,而是靠著一套共享的制度來讓對立的價值信念能和平共存於社會中。所以各種公共制度的成立也就不能依靠抽象的正義或權利法則予以證成,而必須從廣大民眾那兒取得合法性。

  簡言之,對於當代社會中的人們來說,一個能消弭或調和所有價值衝突和利益對立的理想社會並不可欲,我們應該努力的,是規劃一套可以包容不同時代脈絡中各種衝突價值的政治制度,使不同價值立場的個人或社群均可和平共存。要實現這項理想,諸如「尊重」、「容忍」和「公共精神」等公民德性,以及「理性對話」的公民能力等「公民素養」的培養,就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


參考資料:

  1. Callan, Eamonn(1991)”Pluralism and civic education”, Studies in philosophy and education, Vol. 11. pp.68-87.
  2. Galston, William A.(1989)“Civic Education in the Liberal State”, in Nancy L. Rosenblum edited, Liberalism and the moral lif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89-101.
  3. Galston, William A.(1991)Liberal purposes: goods, virtues, and diversity in the liberal stat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4. Galston, William A.(1995)“Two concepts of Liberalism”, Ethics. April, pp.516-534.
  5. Gray, John(2000)Two faces of liberalism. Cambridge, UK: Polity Press.
  6. Gutmann, Amy(1989)“Undemocratic Education”, in Nancy L. Rosenblum edited, Liberalism and the Moral Lif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71-88.
  7. Larmore, Charles(1990)“Political Liberalism”, Political Theory, Vol. 18, No.3. pp. 33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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