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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帝已經完全決定了我的一切,魔鬼又可以隨意操控我,那麼我還有什麼自由?如果我的所做所為與一切遭遇要不是上帝決定的就是魔鬼造成的,那麼我究竟能做什麼又做過什麼?什麼能算我做的?還有,不承認我有自由又不給我自由,然後要我為自己的所做所為負責,而且還要報應我,這難道不是對我的徹底獨裁專橫嗎?
果真如此,則連「我」也不存在。我作為我就在於我能自由地意識、思想、決定自己(至少意念上)。如果我的一切都被決定與操控,連我的自我意識與思想(包括我現在正書寫時的思想)都被決定與操控,那麼根本就沒有我(連這也不是我斷定的),所謂的「我」只不過是像任何其他無生命與心靈的東西一樣。
對這樣一個「無我」談論對錯、是非、價值、意義並對之提出嚴格要求,又對之失望、憂傷、難過、後悔又發怒,難道不是全無意義又不可理喻嗎?一個全能者對一個被祂以及祂的仇敵完全操控的「無我之物」如此嚴苛地計較於要如何行事為人,豈不可笑又可恥嗎?這算什麼全能者的聖潔、公義與慈愛?如此設想全能者難道不正是徹底羞辱祂嗎?沒錯,我認為正是如此。
其實,徹底否定人就必定會徹底否定上帝,至少會否定那位在基督裡為人倒空自己的上帝,因為人是上帝按自己形像所造又讓上帝在乎到甘願使祂的獨生愛子道成肉身成為人並為之死的位格(person)。如果人不算什麼,那麼如此在乎人又斤斤計較人當如何存在的上帝就不算什麼,不但不算什麼,根本不可理喻。
然而,聖經的上帝沒有創造一個沒有自我又沒有自由的人,聖經的上帝沒有完全決定了人的一切,聖經的上帝也沒有讓魔鬼操控人的一切。沒錯,聖經的上帝沒有給人可為所欲為的無限自由,但祂卻給了作為具有祂形像的人應該有而且可以有的自由,不但如此,上帝喜愛且期待人與祂自由交往互動,尤其渴望人能甘心樂意地自由愛祂。用Martin Buber的話說,聖經的上帝沒有把人造為且視之為「它」(it),而是造為並視之為「像祂一樣」(具有上帝形像)可以對話、交通、分享、互動、負責、相愛並值得為之捨命的一個作為自我的「你」(thou)。也正因為人是自由的,故他必須承擔在上帝面前所犯的過錯,為之負責。
我不知道上帝究竟如何讓我自由,我也不知道上帝如何在絕對地展現祂最高主權的自由時又同時給我自由,但我相信上帝讓我在祂面前是自由的,尤其可以自由地回應祂又愛祂。我如此意識、思想、斷定,也如此相信。若非如此,我就無法相信那位聖經的上帝,我更不可能有意義地愛祂。當然,更可以反過來說,若我相信聖經的那位上帝,我就必須相信我是自由的,即上帝給予我在祂面前又在基督裡面所展現的那種自由。
沒錯,是聖經的那位在基督裡的上帝第一次讓我清楚知道我是自由的,因而使我明白我生命的價值、限制、失敗、困境以及責任,還有,可能性、希望與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