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常將命定(determinism)和神的主權(divine sovereignty)混為一談。在宗教的領域中,人更常將神的主權誤解為宿命定律(fatalism)。在哲理和神學的領域中,也常因為觀念的混淆而將命定和自由意志作對立性的闡釋。這種錯誤理解的結果常將對神主權的信仰當作宿命的道,並進而認定這種信念侵犯及奪取了人的自由主權。本文就此作適宜的闡解和申辯。
命定的觀念一般來說有三種用法。每種用法均有其獨特的範疇和目的。因此,應由不同的角度來對命定的含義作權宜性的瞭解。
瞭解命定的三種用法未必能釐清我們在命定和自由意志之間所並存的難題。為此,我們需要深層性的分析。若難題的癥結在於「命定是不可避免的」,那麼人就不應為他的行為負責了。這樣一來倫理道德也成為無意義和無價值,宗教理念自然的也失去了它的功用。
根據科學性的命定,未來事件(E)的發生或成就必由前因(C)所命定。當這程序應用在人的行為上時,我們可以說行為者(A)的行為(發生事件E)是因C而造成。若A要為E負責,則A必是C或C的部份內容因素。 換句話說,E的發生在各種狀況外必因A的思維和決定而成就。所以說A亦是造成E的原因。E的發生在科學推理上雖是一種命定,在哲學的假設上是一種必然,但A的決定是否能避免E的發生並不是問題的癥結,事實是A的決定確是E的造成原因之一,故A應為E的後果負起道德性的責任。
這種倫理的推論中面對另一種難題。假設說A能知E的發生,那麼A就可能決定不參與E的因由,那麼E可能就不發生,即或是發生的話,A亦可說是無份於造成E的因由。那麼A就可不必為E負任何責任了。這才是A的自由。當A的未來沒有完全性的必然命定時,A才是有真自由可言。在這種狀況中,我們可以說,真正存在的乃是各種可能性,這些可能性都在A的決定而成就與否。這麼說來,我們無疑的將絕對的主權歸於A了,A也就因此等於神了。
在基督教的信仰中,這種主權純屬於神,神是創造主,祂不在時空極限中,故此祂的意旨和決定也無需在時間的架構中來解析,所以以上的談論不適用於神。其實這理念亦不適用於人,因人的決定不能左右事件的成就與否,但E的成就與否確與當事者A有關係,因為A 的抉擇和行為之間確實有直接的關係,故此A應為E負責。
其實A 對E的預知未必會改變E的程序,賣主耶穌的猶大就是一個實例。猶大雖預知會賣主但並不因此不賣主。賣主在哲理的本體上來說是一種必然,在行為科學上是一種命定,在神學上是一種奧秘的預定,但在猶大本身來說,確是一個自由的選擇。猶大的出賣耶穌正是證實了他的行為是他自由的選擇,他也為此負責而上吊。
神學上對命定的談論焦點乃在於神主權的肯定。這是神的內在運作,這位有位格明智的神所作的盡都完美無瑕。祂所賦於人的自由是「人」的自由。為使人能善用這自由,祂更將「道」---真理賜予人,使人能尊祂為聖,行在真理中,選擇祂和祂的道路。這是命定的一種必然內含。
誠然,命定是一個不能否認的事實,但只有當我們能在神學的範疇裡,以對神主權的信仰來理解神的意旨時,我們才能看到在命定的過程中,神有豐富的憐憫和恩典。神願意人珍惜祂的恩賜和賦予,這是人自由的至高境界。道德的責任不是一種惡毒的刑罰,乃是神給人的蒙福的途徑。深信神的主權能使人離棄宿命論的消極人生觀,轉入積極性信仰的蒙福途徑,並成為別人的福份,這是基督教的倫理基礎。
神學裡的命定理念是在神主權下的必然理念,不是無意識的機械必然。在這種信仰的理念架構中,人的存在才能在「兒女」的順服中,不是為了要蒙福,乃為了本體性的必然。當我們能以兒女的心態順服取悅於神時,這本體性的必然福份就自然的以現象性的必然實現在我們生活中。這種倫理才是真正以本份和責任為重的倫理了。
本文作者為美國洛杉磯國際神學院院長
參考:美國洛杉磯國際神學院(International Theological Semin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