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乐死的争议探讨重病末期医疗的伦理原则

【作者:郑博仁健康人生 20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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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个人的自主权和对生命价值看法的转变,是影响后现代的西方社会对安乐死的立场和临终医疗的决定两个主要的因素。生命的价值不再被看成是绝对的,而是决定于生活的品质的好坏,或对社会有无贡献。在强调自主权的影响下,人对自己的生命可以有最大的主权,当一个人觉得他的生命不值得再活下去时,他可以有选择在何时,以甚么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权利(right to die)。面对社会这样一个走向,我们的立场是甚么?我们应发出的声音和应付出的行动在那里?

安乐死的伦理争议目前主要是针对以下三种情况∶
一、重病末期-医师判断只能存活3到6个月,没有任何治疗可以有效的控制病情或延长生命;
二、植物人或重度昏迷状态;
三、严重失智。在这些情况下有三种可能的作法:

1.实行安乐死(euthanasia)或协助自杀(assist suicide),以致死的药物让病人以自己选择的方式和时间来结束生命。
2.要求继续给予所有可能的维生医疗。
3.放弃治疗,只接受安宁缓和医护(palliative care)。

在这些困难的情况下所做的决定是否正确,必须从动机的好坏,目的正确与否,及所使用的方法是否合宜等重要的伦理原则来判断。这些不同情况之下的考量因素列表(表一)如下:


站在「生命神圣及生命主权在神」的立场,基督徒应坚决反对安乐死或协助自杀的作法。同样的,本于「生有时,死有时,万事在神手中」的信念,基督徒也不会赞同不计代价的要求继续各种只能拖延死亡过程的治疗。

西方社会,特别是荷兰、比利时、瑞士等国,对安乐死的观念和越来越开放的作法,令人忧心,除了重病末期的病人以外,安乐死使用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到精神病或婴孩等不能独立自主作决定的群体。这样的发展会带来所谓的「滑坡效应」(slippery slope),使安乐死的实行逐渐包括更多社会看为「不值得活下去」的人。当社会对「有选择死的权利」(right to die)的诉求进展到一个地步时,很可能就会慢慢滑落到「有死的义务」(duty to die),藉着安乐死的政策除去各种成为社会负担的慢性重病患者。

「苦难」是围绕在安乐死的争议中最主要的议题,主张安乐死合法化的人的一大理由,就是当一个人的病痛无法减轻或忍受时,就失去活下去的意义,安乐死可以让他在没有痛苦的情况下,有尊严的结束生命,这样的作法是出于同情和怜悯(compassion),不愿看到他们继续受苦。The Hemlock Society 是美国最致力于推广安乐死的组织,它已促成Oregon州 「Death in dignity」的法案,让医师可以合法的开药,让重病末期的病人服用而自杀,为该组织的一大成就。他们最近换了招牌,以「Compassion and Choice」为名,强调他们所主张的是出于怜悯受苦的人,并要尊重他们的选择,当他们选择安乐死时,应得到充分的支持和协助。

Compassion这个字,其实有更深的涵义,它是com-passion两个字根的组合,com是在一起,passion有受苦的意思,大写的Passion特别是用在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受的苦难,合起来compassion是指一起受苦,和基督一起受苦,和基督的肢体同受苦,和临终重病的人一起经历苦难的操练,从苦难中体会神的慈爱与恩典,以及苦难所带来最后的荣耀。神也的确给我们自由意志去做各样的选择和决定,但我们可以选择尊重生命,选择荣耀神,选择好好走完神计画我们要走的一生,无怨无悔。

基督徒医护同工应该站出来和教会牧长配搭,唤起华人教会对临终病人关怀事工的重视,在安乐死的争议有清楚的教导。华人教会可以在以下几方面来投入或加强这些重要的事工。

在教导方面:

一、明白生命真正的价值和意义,看生命的神圣重于生活的品质(sanctity of life vs. quality of life),看生命的尊严重于生命的可用性(dignity vs. productivity)。

二、生有时,死有时,生命的主权在神,不是可以随己意来掌管控制。

三、正确的认识苦难的意义及其特殊的目的,并明白对付苦难的属灵原则 。

在关怀方面:

一、帮助病患和医师沟通,根据正确的诊断及预期评估作合理的决定。
二、帮助病患和至亲沟通,本着爱心的出发点,作出同心而平安的决定。
三、以「和受苦的人同受苦」 的态度,陪重病末期的病人好好的走最后一程。
四、强调「回复和神及和人的关系」 的临终关怀事工。

在社会参与方面:
一、反对任何违反我们的信仰,圣经原则的有关安乐死的立法。
二、参与社区安宁医疗 ( Hospice) 或相关的关怀事工。

本专栏与路加传道会网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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