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立明 2006.12.31
最 近在妇女神学领域相当活跃的陈文珊老师(以下简称陈),在「非非反叛,本土妇女与神学的对话」 书中有一篇「堕胎伦理的争议」,发表了她个人对堕胎权的支持,笔者有不同看法,略述如下。
陈的四个论点
首先,陈在文章中否认早期胚胎是人,因为其不具有个体性 ,也不具备理性 ,因此不具有道德位格。她引用外国非基督教学者的说法批评「教会反堕胎人士」 犯了「物种主义的人类中心主义」 的错误,认为在人类之外,「许多其他的生物体,如上述的Koko (注:一只猩猩),其实都可被视为是具有位格者」。陈明显支持功能论,认为「不能发展出大脑及其神经系统的胚胎如何可被视作是人实是一大问题」 。
其次她反问反堕胎者,如果受精卵和足月而生的婴儿是等同的,则鸡蛋也可以是鸡了 。她又引了美国Judith Thompson 小提琴家的例子 ,说明母亲在无意愿情况下受孕就不必负生育责任 。她又引英国 John Harris 的说法,在正常的状况下本来一次成功受孕就会有大约五个自然的早期胚胎流产,因此真正相信这些流产胚胎是人的一派应该完全避孕或用各种人工方法避免流产,否则怀孕就等同杀人 。
接下来陈用不少篇幅说明女性主义的观点,强调父权的压迫,这些诚恳的呼吁在女性地位低落的亚洲是个很好的反省,可惜她的神学并非立足于圣经的启示。她说「基督教传统对于性、性别及生育的教导是植根在对妇女生命的父权社会控制下的。在肯认了圣经经文内部有其矛盾在,解放的释经拒绝承认在文化上具压迫性、源自男性优越意识的解经及神学诠释,有任何权威可言」。(编按:这段话诘屈聱牙,它的意思是,基督教传统对性、性别及生育的教导是来自父权社会,激进解放的释经学者不接受传统解经和神学诠释的权威。)
最后她提出「《妇女教会》为堕胎的信徒设计了独特而富有深义的医治礼仪」,笔者认为是非常好的尝试,值得教会思考,可惜其理论基础极力否认堕胎是杀害人命,因此该礼仪是为「医治」而非「赦罪」。这种只要得医治而不愿认罪的神学与圣经悔罪蒙恩的精神相悖。在逻辑上这一段也是前后矛盾的,因为一方面陈希望证明堕胎没有杀害生命,一方面又承认「生命遭破坏,生命遭死亡」,「死亡既是一种终止,也是一种机会」 ,「死亡是必要的」 ,「死亡作为牺牲」。笔者对这一段讲到「牺牲」的质疑,就是这种牺牲无辜胎儿生命的思维模式,在牺牲别人至死的同时又妄想「自我神圣化和自觉化」 ,是一种非常自私的礼仪。
陈的理论来自持反对圣经立场的外国世俗伦理学者
笔者认为陈的书其实并非「本土妇女」的思想,也称不上是「神学」,因为她的理论几乎全来自外国人,而且这些人多是解放的、女性主义的、持反对圣经立场的外国世俗伦理学者。
在伦理学界关于胚胎是否是人的讨论已经很多,在此仅针对陈举的几个说法提出不同看法。
胚胎的伦理地位的七点说明
一、自然流产与堕胎不同
一是许多受精卵都无法成功着床,造成自然流产率约68-80%,因此John Harris说一次受孕就有五个胚胎流产,所以这些胚胎不应被视为人。但此说法的弱点在于流产(受精卵死亡)与否并不能决定胚胎伦理地位,就像一群癌症末期病人可能有80%会死亡,但并不会影响其作为一个「人」的地位与权利。另外John Harris又说因此相信胚胎是人就应该完全避孕,否则就是杀人,这是混淆了杀人与自然死亡,堕胎是动手杀死一个胎儿,但自然流产是上帝许可的现象,是有缺陷的基因或其他疾病造成这些胚胎自然流产,因此流产胚胎的死因是疾病,不是大人用器械药物把健康的他们活活弄死,如果Harris说因此会流产就不应怀孕,那所有人有一天老了都会死也就不应该出生了。Harris这位仁兄的名言就是「胎儿通过产道并不改变其道德地位」,因此既然堕胎可以作,则「杀死(刚出生的)残障婴儿也不是绝对不可以的」,这种「杀婴无罪论」者也能当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伦理学教授,又在英国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担任主席,表示不在乎道德的世俗伦理学家,和不在乎上帝的神学家是一丘之貉,这些人虽然拥有博士或教授地位,并不代表其立场的道德性,反而应受更严格的批判与反省,以免误导大众,可惜国内仍有许多人未经分辨即引用其理论,还邀他到台湾演讲 。
二、胚叶期的胚胎地位「大于或等于一个人」
另一说法认为在四天内的胚叶时期(blastomere)仍不算是人,其理由是在此时期若将各细胞分离,每一个细胞皆可能发展出一个单独且基因完全相同的个体,因此并无个体性(individuality)。此说法的弱点是,即使是分裂成为两个或四个基因相同的多细胞,他们也都还是个别的生命,生出来的话就是多胞胎,所以胚叶期的胚胎地位事实上是「大于或等于一个人」,并不能因为他们数目变多且基因相同,就影响这些孩子「人」的地位。
三、没有感觉不能据以否定其为「人」
还有一种说法是,人类生命始于原条(primitive streak)发育之时,也就是大约在生命第十四天的时候。其理由是原条代表人类神经系统发育的最早时期,在这之后胚胎才有感觉,有大脑及神经,也才知道痛,有些人还特别帮十四天以前的胚胎取名为「前胚胎」(pre-embryo),这样不但可以和「胚胎」分别出来,也可以减少科学家销毁胚胎做实验时良心的压力。此说的弱点是,没有感觉并不表示没有资格称为人,比方说中风的人或昏迷者也没有知觉,但仍不能因此否定他们「人」的地位而随便杀死他们。以十四天或以原条决定胚胎是否算是人,是以功能来决定本质;有感觉的算人,没感觉的不能算人,以此类推则会把所有中风、昏迷的病人都排除在人类之外。这与以是否具有理性及自主性(autonomy)来决定其是否算是人一样是以功能来决定本质,若只有具备自主性和理性的人才算是人的话,那婴孩和智障、精神病人都不能算是人了,我们可以因此任意杀死『它』们吗?
四、胎儿、新生儿有位格
另外陈又学外国世俗伦理学者批评「教会反堕胎人士」犯了「物种主义」 的错误,Peter Singer在该名词的发扬光大上「贡献良多」,在他的经典作《动物解放》中就有两章的标题用到这个词汇,Singer这位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甚至主张连婴儿都不算是人:「婴儿无自我意识,无法体认到自我存在,他们并不能算是人。」所以「新生儿的价值比猪、狗、或一只猩猩都还不如。」这种与圣经完全相反的论调,与陈的书中主张猩猩有位格而人的胎儿没有位格是异曲同工。如果陈自我定位为反圣经的世俗女性主义者,笔者就不会有意见,但若她以本土妇女神学自居,笔者认为必须帮她把文章中违反圣经之处拿出来讨论。
五、鸡蛋与胚胎不同类不能比
陈又问,如果受精卵和足月而生的婴儿是等同的,则鸡蛋也可以是鸡了,笔者认为这是个不恰当的类比,可能陈对生物学并非专业。因为鸡蛋可完全独立于母鸡体外,而哺乳类的胚胎在胎膜内完全依赖脐带来自母体的养分与氧气维生,因此较为恰当的类比应该是母狗与肚子里未出生的小狗。笔者也毫无兴趣把尊贵的、按照神形象造的母腹中的胎儿去和鸡蛋做比较,这就像用公鸡母鸡的交配来和人类夫妻关系比较一样无聊。
六、小提琴家的虚构例子不合理之处
再来是Judith Thompson 小提琴家的例子,该理论在1971年就已提出,在支持堕胎的阵营里广被采用,但美国三一神学院的基督教哲学家Francis J. Beckwith也早已点出该理论的几个弱点。首先,他说在许多家庭中,有避孕但仍意外怀孕的状况时有所闻,但这不表示这对夫妻因未预期,就对这个意外的小生命没有任何道德责任。事实上笔者发现在台湾的堕胎,绝大部分都是少女婚前不避孕的性行为所致,这当然与泛滥的色情资讯有关,但这种应注意却不注意,可预防却不预防,事后再把堕胎当避孕的情形,是与醒来「意外」发现小提琴家的虚构例子显然不同。其次,母亲与腹中小婴儿的关系是全世界最自然、最亲近的关系,这与Thompson使用一个完全陌生的小提琴家为例是完全不同的状况。第三,堕胎实际上并不仅仅是移除维生系统而已,而是动手杀害,尤其是在怀孕后期的堕胎更是残忍,甚至需要支解胎儿,因此 Thompson的例子若改为动手杀死小提琴家会更接近医院手术房的实况。陈不理会基督教学者有力的反论,却宁可继续沿用卅几年前Thompson小提琴家的老旧例子,似乎主张堕胎的立场优先于她的信仰立场。
七、「胎儿是条人命」的例证
在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里,常识道德(commonsense morality)与直觉判断(intuitive judgment)都是非常重要的道德判断因素,惟需要与理性及逻辑不断地作交互修正才不会流于主观。其实对绝大部分人的自然反应而言,胚胎当然是个小小的人类的生命。当报上标题写说「一尸两命」时,我们都知道是孕妇的事件,因为肚子里的小生命也要算进去;当孕妇受到轻伤但却造成流产时,受害一方也绝不会等闲视之;我们台湾传统小孩出生就算一岁,正因为生命在妈妈腹中就已开始计算,甚至许多家庭在孩子未出生前名字都已取好,视他为家庭成员之一;所谓的「胎教」更是把腹中的骨肉视同可以接受亲情、接受教育的孩子。近期许多主张堕胎权的学者也都渐渐承认胎儿是条人命,她们只是想尽办法否认这条人命有其道德地位,好让堕胎更方便。陈在文中还努力想证明胎儿不是人,这恐怕只是一个外国逐渐过时的主张。
即使退一步假设胎儿道德地位未成定论,仍可参考辅大神学院院长Aldrich神父的譬喻如下:
(待续)
(注1)Judith. J. Thomson为前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她说怀孕就像一名妇女一日睡醒时发现有人将她与另一名小提琴家的生命系统连在一起,拔除管子将会造成小提琴手的死亡。她问,该妇女是否有权自行拔除该管子?她以此比喻妇女与胎儿的关系,胎儿就如那小提琴手一样,母亲若是非自愿与之相连的,就没有义务与责任维持胎儿的性命。
(注2)「物种主义」(Speciesism)在牛津字典定义为「基于人类比其他物种优越的想法,进而歧视或剥削其他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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