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柯志明 20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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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律规定吸毒为罪行,表示立法者知道吸毒本身是会引致恶果(例如,杀人、偷盗、伤害家庭、破坏社会秩序等)的恶行。如果吸毒不会引生恶果,即无刑罚吸毒与贩毒之理。既然立法者知道吸毒是会引生恶果的恶行,那么任何吸毒犯就必须为其吸毒本身之行为以及吸毒引生之恶果负责,即便他完全不知道他吸毒后会犯下什么恶行,又吸毒前也无犯意。
一个三十多岁的成年男人吸毒又于吸毒后杀了自己的母亲并割下她的头从12楼丢至中庭竟被判无罪,且仅根据他杀害自己母时因吸毒而丧失辨识行为违法的能力。这是极荒谬而不正义的判决。
法律刑罚罪行的根本理由与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社会认定不可被破害的客观价值(如生命、财产、自由、伦常、秩序),罪犯之所以要被刑罚就是因为他必须为自己破坏这些价值负责。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可为量刑的考虑因素,但这不能完全取消其为罪行所应付的责任,因为主观状态否定不了价值被破坏之客观事实,而任何客观价值的破坏都应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如果某行为是否为罪行全由行为人于行为时之主观条件所决定,那么无法证成行为人于行为时有任何主观犯罪条件就必然要否定该行为(至少对行为人)为罪行。因此,如果我们不能证成吸毒者吸毒时杀人有构成犯罪的任何主观条件(杀人动机、违法意识),那么他客观地杀了自己的母亲就不能视为一项罪行。但杀了自己的母亲不是罪行,那又算什么行为?
三十多岁的成年人不是心智不成熟、幼稚无知的小孩,不可与幼稚园的孩子相提并论;将两者类比而谓吸毒失识以致弑母不必负刑责,甚不当可笑。
请问,法律上,一个35岁的成年男人无需为自己吸毒负责吗?无需为自己过着会吸毒的生活负责吗?无需为自己会去吸毒的品格与行为负责吗?无需为自己不设法寻求帮助戒毒负责吗?无需为自己过着违法吸毒的生活负责吗?无需为自己不在乎吸毒后明知会有精神失控状态负责吗?无需为自己吸毒杀母的恶行残害了生命、母亲、亲情、家庭伦常、社会风俗负责吗?如果他需要为此负责(无论其程度如何),为什么他完全不需要为自己吸毒时杀了自己母亲负责?难道他吸毒时杀母与他之前的生活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吗?难道他完全不需要为他过着一种极可能会杀人的吸毒生活负责吗?这一切难道都不应纳入量刑之考虑吗?其实,即便他杀自己母亲时因吸毒而丧失辨别违法的能力(但这很难明确判定,只能凭事后逆推而得的或然判断),他仍然需要在法律上为自己破坏了重大的客观价值之罪行负责。
法官之判决不应只在乎罪犯的主观犯罪条件为何或有无,更应在乎罪行破坏了法律所要伸张与保护的什么客观价值,因为法律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刑罚罪犯,而在保护国家社会所认定的正常良善生活与生命的各种价值。
不幸,诚如Pascal所言,正义有如华丽服饰,为时尚所支配。今日由于自以为神的高傲伪善左派之风横行,天下荒谬悖理之事必层出不穷,司法之谬行谬论必司空见惯,甚难忍受,当前的台湾正是如此,法院已沦为法官与律师争相展示自己如何贴近流行风潮的表演场所。 我们实在很难期待随世俗风潮摇摆的法官能主持人间正义,至于那些不知正义为何物的法界无耻媚俗者与依附权势者就更不用说了。若国家充斥此等法律人,实为国家之不幸,人民之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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