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柯志明 2016.07.24
如果真理是对错的判准,那么一个人认识真理的程度决定着他能判断(或发现)多少错误。一句话、一个观念、一种思想或一件事是对或错,这全取决于我们对真理的认识程度。一个愈认识数学真理的人,就愈能发现数学错误;一个愈认识道德真理的人,就愈能知道道德错误;一个愈认识生命真理的人,就愈能知道生命误错。以此类推。
因此,某行为到底是否应被视为错误或罪,常取决于判断者对道德真理的认识,包括对道德行动者的掌握。耶稣对此为我们展示了完美的典范。一个从来都没有行奸淫的男人十分可能因听到耶稣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8)而顿然发现自己原来犯过或一直犯着奸淫。
其实,如果连施舍、祷告、禁食甚至忏悔、敬拜、传福音、医病、赶鬼等等这样的「属灵」、「敬虔」的美事在上帝看来都可能是(自义的)罪行时,那么究竟有什么行为不可能是罪行。我们当然不应自以为无罪而任意定人的罪,但我们也不应以「问心无愧」为理由而自以为无罪,更不应以别人犯更多罪而以自己的「小」错误或缺点为无罪。问题不在于行为与善恶判准,而在于我们是否有上帝的眼睛看穿人与我们自己。
根据道德法则(诫命或律法),许多事的是非对错是明显的,但人的行事为人是否为罪则常隐而未显,因为「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视透呢?」(耶17:9)。这就是为什么唯独鉴察人心肺腑的上帝能审判人(耶17:10),也为什么唯独他要求我们都应接受耶稣基督的救恩之故。你说你没有罪,但上帝说你要悔罪,你需要十字架的救恩!
其实,我们对罪恶与自己罪行的认识通常是回溯性的(retrospective),也就是,当我们愈良善与圣洁之后,我们才回头发现以前的恶行与败坏。你只有浸润在无边无际的圣洁中时,你才可能回头知道你曾沉入的黑暗有多深、你的罪行何其难以胜数。当然,如果我们一直都远离生命的真理,那么我们活得再久也不会知道自己的罪恶。
就基督信仰而言,认识罪恶是上帝救赎与光照的结果,而不是我们理性觉察或悔悟的美德,那全然是一项从天而来的恩典。没有这项恩典,辩论某类行为是否为罪,根本不可能,也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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