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 | 成為粉絲 | | 轉寄

吸毒弒母判無罪?

文章索引 | « 上一篇 | 下一篇 »


圖片提供/123RF

既然法律規定吸毒為罪行,表示立法者知道吸毒本身是會引致惡果(例如,殺人、偷盜、傷害家庭、破壞社會秩序等)的惡行。如果吸毒不會引生惡果,即無刑罰吸毒與販毒之理。既然立法者知道吸毒是會引生惡果的惡行,那麼任何吸毒犯就必須為其吸毒本身之行為以及吸毒引生之惡果負責,即便他完全不知道他吸毒後會犯下什麼惡行,又吸毒前也無犯意。

一個三十多歲的成年男人吸毒又於吸毒後殺了自己的母親並割下她的頭從12樓丟至中庭竟被判無罪,且僅根據他殺害自己母時因吸毒而喪失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這是極荒謬而不正義的判決。

法律刑罰罪行的根本理由與目的在於保護國家社會認定不可被破害的客觀價值(如生命、財產、自由、倫常、秩序),罪犯之所以要被刑罰就是因為他必須為自己破壞這些價值負責。犯罪時的主觀狀態可為量刑的考慮因素,但這不能完全取消其為罪行所應付的責任,因為主觀狀態否定不了價值被破壞之客觀事實,而任何客觀價值的破壞都應有相應的責任承擔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除外)。

如果某行為是否為罪行全由行為人於行為時之主觀條件所決定,那麼無法證成行為人於行為時有任何主觀犯罪條件就必然要否定該行為(至少對行為人)為罪行。因此,如果我們不能證成吸毒者吸毒時殺人有構成犯罪的任何主觀條件(殺人動機、違法意識),那麼他客觀地殺了自己的母親就不能視為一項罪行。但殺了自己的母親不是罪行,那又算什麼行為?

三十多歲的成年人不是心智不成熟、幼稚無知的小孩,不可與幼稚園的孩子相提並論;將兩者類比而謂吸毒失識以致弒母不必負刑責,甚不當可笑。

請問,法律上,一個35歲的成年男人無需為自己吸毒負責嗎?無需為自己過著會吸毒的生活負責嗎?無需為自己會去吸毒的品格與行為負責嗎?無需為自己不設法尋求幫助戒毒負責嗎?無需為自己過著違法吸毒的生活負責嗎?無需為自己不在乎吸毒後明知會有精神失控狀態負責嗎?無需為自己吸毒殺母的惡行殘害了生命、母親、親情、家庭倫常、社會風俗負責嗎?如果他需要為此負責(無論其程度如何),為什麼他完全不需要為自己吸毒時殺了自己母親負責?難道他吸毒時殺母與他之前的生活沒有任何因果關係嗎?難道他完全不需要為他過著一種極可能會殺人的吸毒生活負責嗎?這一切難道都不應納入量刑之考慮嗎?其實,即便他殺自己母親時因吸毒而喪失辨別違法的能力(但這很難明確判定,只能憑事後逆推而得的或然判斷),他仍然需要在法律上為自己破壞了重大的客觀價值之罪行負責。

法官之判決不應只在乎罪犯的主觀犯罪條件為何或有無,更應在乎罪行破壞了法律所要伸張與保護的什麼客觀價值,因為法律的主要目的不在於刑罰罪犯,而在保護國家社會所認定的正常良善生活與生命的各種價值。

不幸,誠如Pascal所言,正義有如華麗服飾,為時尚所支配。今日由於自以為神的高傲偽善左派之風橫行,天下荒謬悖理之事必層出不窮,司法之謬行謬論必司空見慣,甚難忍受,當前的臺灣正是如此,法院已淪為法官與律師爭相展示自己如何貼近流行風潮的表演場所。 我們實在很難期待隨世俗風潮搖擺的法官能主持人間正義,至於那些不知正義為何物的法界無恥媚俗者與依附權勢者就更不用說了。若國家充斥此等法律人,實為國家之不幸,人民之災難。

【延伸閱讀】:
安全帽的奮鬥記事
權力集團應建立群體德性
民主精神的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