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DK 2008.08.31
一位主管垂頭喪氣來問我:如何讓部門內的不適任員工合法離開公司?
這位主管試圖透過調整工作內容、調職、減薪、甚至資遣來調整這位不適任員工的狀況,因為這種情況如不改善,讓這位員工繼續在部門內就是對其他努力員工的一種變相懲罰。
但是他都失敗了,除了欠缺熟練的溝通方式與工作教導技巧外,這些不適任的員工動輒搬出公司內部工作規則、勞動基準法予以抗拒,甚至揚言濫行提起訴訟,指控公司違法,公司主管基於「勞資和諧」的立場,只好不敢有所處置。
不少公司都曾經面臨這種棘手的窘境吧?
於理,公司該讓這種不適任員工立即走路。偏偏於法,許多公司欠缺完整的內部管理程序好讓這些不適任的員工合法離開公司。
這讓筆者體會到在組織管理上有兩種有趣的不同模式:
一種模式是盡量建立管理制度、寫各種辦法、寫典章制度,讓所有員工在不同的情況都所依循,套句話就是:一切「依法行政」。
另一種模式是盡量拋棄不必要的形式管理制度、拋棄形式主義的桎梏、讓員工在自我裁量及能力負荷範圍內順利完成任務。
第一種方式的優點是紀律嚴明、程序清楚,缺點是「有法律就有漏洞」、有漏洞就需要判斷、協調,依法行政慣了的人,面對未曾處理過或無規章可循的狀況,除了選擇逃避外;大多時候是不知所措。
第二種方式的優點是只要不違反政府法律、不違背公司的職業道德要求(如收受廠商不正利益),員工大多可以在自我判斷內負起全責完成工作,缺點則是主管若不保持一定程度的關心;等到員工任務出了狀況往往來不及應變收拾。
這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嗎?
企業存在的目的就是獲利,不論選擇一種方式,最終都應以讓公司獲利為宗旨,也就是鼓勵興利應優先於費心防弊。公務機關因為無須有獲利的要求,因此費心防弊可以優先於積極興利。
所以,企業的經營活動,應該是愈少管理、愈少監度為佳,應該盡量充分授權、充分信任下屬,讓下屬有高度的權責;全力以赴完成任務。
回到那位喪氣的主管,雖然外部法令(勞基法)基於保護勞工的立場給予企業主許多限制,但是在此框架下,人資部門應該協助主管及員工共同面對員工不適任的情形。如果外部法令與內部管理規章是一種硬道理(hard rule)的話,那麼內部的組織文化、學習發展措施、溝通氣氛以及經理人的領導能力就是一種軟道理(soft rule)。面對人的窘境,硬道理絕對不是好的解決方式,只有長期深根培植組織內的軟道理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美味的水餃,皮薄餡多,皮厚餡少的水餃很少是美味的。
硬道理如同水餃皮,軟道理則好比水餃餡,如果絞盡腦汁在「擀皮」, 面對瞬息萬變的商場與千變萬化的員工,只能被動接招。 如果能花時間做出美味的「水餃餡」,縱使面對問題員工,也可以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