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社會很不平靜,短短幾天,就發生了2起恐怖情人殺害女友的重大暴力事件,令人震驚。
2起恐怖情人情殺事件,當事人都並未同居,女方認為「你情我不願」,決定分手後,男方難忍挫折與壓力,選擇極端暴力行為,毀掉女友的生命。有人以為這樣的親密暴力事件,可以尋求《家庭暴力防治法》得到救濟;事實上,他們求救無門。
勵馨服務的個案,有多起約會暴力,或男友恐怖騷擾,當她們報警求救,卻因為未同居,警方表示,這不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服務範圍,歉難受理,令人扼腕。
回顧16年前,「鄧如雯殺夫案」後,促使立法院在1998年,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實施家暴法的國家。立院法並於2007年3月5日修正、擴大將未婚男女的同居關係或同性戀關係納入保護令聲請對象。台灣看似進步,然而,對於交往中,沒有同居或沒有性行為的情侶關係,發生約會暴力或傷害事件時,法令的保障是付之闕如。
台灣把暴力處理停留在DV(Domestic Violence),窄化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家庭」兩字,框住了暴力處理思維。
事實上,現今社會親密關係樣態已有很大的改變。國際間已多用IPV(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代替DV(Domestic Violence),同時多將親密伴侶暴力之保護年齡定為16歲,情感教育並應向下紮根。
分析近5年(2007-2011)來家庭暴力案件統計數據,曾有同居關係的家庭暴力年增率高達29.4%,顯示親密伴侶間的暴力事件大幅成長,又未同居之親密關係暴力,盛行於16至24歲之女性,各國也開始討論其現行法令對未成年人親密暴力之防治,如英國去年,業已修法將相關保護及機制之適用年齡降至16歲。
這幾年,台灣多個婦女團體與勵馨極力爭取親密暴力入法,但是《家暴法》修法工作緩慢,礙於法案名稱,政府意見分歧,又擔心「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入法,將衍生太多求助者,現有警力難以應付,遲遲未有進展。
「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不入法,對於交往中但未同居的恐怖情人,在約會過程中的暴力行為,是沒有任何的法規可以規範。眼見日漸升高的受害者求救無門,台灣社會可以無動於衷嗎?唯有盡早將「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入法,才能保障親密關係,補起暴力防治網破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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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與勵馨基金會 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