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性侵事件頻傳,也因此經常看到網友留言認為,會被性侵是因為這個女生自己想要接近這個男生、與他同處一室,或是女生自己愛玩、不懂得保護自己,或是女生其實喜歡這個男生。在輔大性侵事件中,有人將女同學遭到性侵解釋為情慾流動;在秦偉的性侵案中,也有人認為是這些女生想紅、貪戀男方的名與利等等。
勵馨認為,有必要再次澄清並宣導性侵害的真正含意:侵犯他人身體自主權就是性侵害。不論這個女生是否愛玩、性生活豐富,不論她是否因為貪戀錢財才接近這個男生,也不論她是否曾向該男性表達好感、或甚至調情,只要在違反她意願的情況下,強迫與她發生性行為,就構成性侵。
一個人全身名牌走在路上,不代表他就願意把身上的名牌物品送給別人。所以如果有人沒經過他的同意拿走他身上的名牌物品,我們會說他被偷或是被搶了。偷竊或搶劫這件事實與他身上是否穿戴名牌無關。同樣,衣著暴露、貪戀男人錢財、舉止讓人以為在調情,都不代表她願意與別人發生性行為。這些事情與她被性侵的事實無關。
要突破這樣的迷思,還是必須強調一個最基本的「身體自主權」概念,女人的身體是自己的,她有權利決定想穿甚麼、想做甚麼、想和哪個人進行性行為,除了她自己之外,沒有人有權替她決定,也沒有人可以因為「猜想」她的意圖而合理化自己侵犯他人身體自主權的行為。
此外,在秦偉性侵案中,根據一些報導所述,有些受害者是被利誘、哄騙上床。因此,或許在當下,女方因為情感被騙,而同意與男方發生性行為。但是,我們仍須去看雙方是否存在權勢關係,例如,若身為老闆,將員工誘騙上床,則可能屬於「權勢性交罪」,亦即加害人利用自己的權力,使對方不得不同意與之發生性行為。或是以名人身分及其在演藝圈之地位,誘騙演藝圈相關從業者(如造型師、髮型師)與之發生性行為,這同樣屬於性侵害的範疇。
勵馨呼籲,應該停止懷疑、檢討被害者,一同譴責加害者,讓他們都能了解,應該尊重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停止對女人的種種腦補與想像,當對方表達不願意時,就請停止你的動作。當然,也不應利用自己的權勢或名聲,讓對方在其實不願意的情況下勉強同意。
[註]:因為性侵受害者以女性為多、加害者以男性為多,且近日爆發的性侵案件也是如此,因此在內文中延續使用這樣的邏輯。但仍須注意,無論是男性或女性,都有可能是受害者和加害者,任何人的身體自主權都不應該受到侵犯(104年的男性性侵受害人數為1559人,約占總受害人數的15%)。
◎作者為總會研究發展處倡議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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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與勵馨基金會 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