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爾斯·科爾森(Charles Colson)】網路作家Ⅰ 2023.06.04
翻譯 ■ 陳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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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基督徒成長、培養閱讀和學習的紀律,我們有時會改變自己的觀點。有時這些觀點甚至會發生戲劇性的改變。沒人比我更清楚這點,因為我曾戲劇性地歸信基督,接著我整個世界觀被徹底顛覆。舉個例子,曾經有一段時間,我認為洛克(John Locke)對「社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的見解是關於政府統治的終極理論。但我現在明白,政府的權威,與其說是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不如說是來自在至高處掌權的上帝。在我的靈性旅程中,我走到不同的點看待一件事時,想法便經歷了重大的改變。
從我有記憶以來,我的立場一直是反對死刑。作為一名律師,我觀察到司法制度有多麼大的瑕疵,我的結論是,如同法官勒恩德‧漢德(Learned Hand)曾經說過的,一百個有罪的人逍遙法外,總比一個無辜的人被處決來得好。我也受到極度自由主義的政府觀點影響,很不信任政府,以致於無法賦予它權力來奪取人的性命。然而,當我成為一位基督徒時,我必須面對耶穌替人類償還罪債的事實。我發現上帝奇妙的恩典運行在我的人生中,對我的生活方式產生深刻的影響。
隨著我越來越多處理道德的問題,我很自然地發現自己嚴重質疑死刑是否為一種有效的嚇阻方式。我的觀點很大程度受到申命記第十七章及需要兩名證人影響,我懷疑現今大多數人被判刑的證據是否真的滿足這個規範。事實上,直到現在我對於美國執行死刑的方式仍抱持很大的保留態度,而且我依舊懷疑死刑是否具威嚇力。不過,我的觀點已經改變了,我現在原則上贊成死刑,但僅限於沒有其他懲罰方式可以滿足公義要求的極端情況之下。
恩慈需要公義
原因很簡單。在上帝眼中,無論是對上帝或是對人,公義都需要對犯罪做出相稱的回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復法(law of the talion)是一種約束、一種限制,確保懲罰不會超越罪行。然而,這當中還隱含一個法則——懲罰至少要與罪行一樣重。人們經常在基督徒中發現這樣的信念,即耶穌所宣揚的「愛的倫理」似乎將「以牙還牙報復法」棄置一旁。其實恰恰相反,耶穌肯定了舊約倫理的神聖基礎,祂從未廢棄律法任何一處的要求。此外,將私人領域與法律的領域混為一談,會扭曲了法律正義。雖然十字架上的犯人在上帝面前得到了赦免(耶穌說:「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裡。」),但這赦免並沒有延伸到免除他承受犯罪的後果(犯人說:「我們是應該的,因我們所受的與我們所做的相稱。」)。
可能有人要問:「那麼恩慈呢?」我的回答很簡單,在公義沒有得到滿足的地方,不可能會有恩慈。公義意味著我們得到實際上應得的東西,事實上我們知道是更多;恩慈則是我們得到了不配得的。無論懲罰多麼嚴格,我們確實罪有應得,如同魯益師的觀察,因為我們是按著上帝形像所造的人,所以理當以尊貴的標準對待。反過來說,魯益師也指出,若撇棄公義及公正的懲罰標準,就是撇棄了所有的懲罰標準。
事實上,忽視犯罪者的罪並且給予憐憫會造成一種道德的扭曲,時間一久,等同於為社會秩序的崩潰開路。這正是羅馬書第十三章的論點。羅馬書第十二章以禁止個人報復作結,但保羅緊接著就提出懲罰道德上罪惡的神聖法則。特別是出於整個社會的考量,「當權者們」要揮舞著劍,也就是ius gladii(譯註1),因著人的墮落及道德社會秩序的需要,法官必須處罰犯罪行為。羅馬書第十三章的含義是,如果不懲罰道德上的罪惡,當權者就沒有履行上帝指派給他們的社會責任。保羅在羅馬書第十三章的教導與他自己的經歷相吻合。他在非斯都面前作證,保證說:「我若作過不對的事,犯過什麼該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推辭。」(使徒行傳二十五章11節,新譯本)
促使我改變立場的撼動人心的事件,也許是幾年前的約翰‧韋恩‧蓋西(John Wayne Gacy)案(譯註2)。我在死囚牢房拜訪過他。在長達一小時的談話中,他毫無悔意,甚至很自負。他堅稱自己是相信基督的基督徒,而他沒有表現出一絲懊悔。當然,審判是罪證確鑿的,我不認為有任何人會相信他沒有犯下那些罄竹難書的恐怖罪行。在蓋西被處決的前幾天,我意識到,如果正義要得到伸張,除了處死,根本沒有其他適當的處置。還有一些相似的案子,譬如奧克拉荷馬州爆炸案,也是符合這種極端情況的案例(譯註3)——沒有其他對罪惡更適當的處置,沒有其他懲罰足以應對這類蓄意犯下的野蠻罪行,就只能處以死刑。
這個議題最終歸結為公義的報應。確實,公正的懲罰貫穿了整本聖經。此外,在憐憫與公義之間存在神聖的張力──從道德倫理的角度來說,這個張力可能無法消除。沒有公義的憐憫,是在嘲弄上帝羔羊的犧牲,忽略了聖經人類學的基本真理:犯罪的靈魂必須死,罪債必須償還。針對罪行懲罰是必要的補償,恢復被罪擾亂的道德平衡。煉淨──是聖經中最核心的主題之一,向我們揭示人類在暫存界及永恆界的觀點。苦難可以帶來煉淨,讓我們預備好迎接造物主。上帝對於罪惡帶來的困境的救贖回應,從來不會免除我們承受行為帶來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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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責任的需要
這讓我想到了第二個觀察的結果。死刑,終究會讓我們面對今生的道德責任議題。當代社會似乎很不願意讓人承擔道德責任,任何我們想到的惡行,起因都是不健全的家庭或上小學時被霸凌。我們的社會竟然到了一個地步,梅內德斯兩兄弟(Menendez brothers )這樣的罪犯呼求憐憫,而他們得到了!(譯註4)因為他們是孤兒?而他們之所以變成孤兒,是因為他們殺了自己的爸媽。
非基督徒與基督徒都無法免除他們的行為帶來的後果。無論是否有信仰,從超速到勒死人的各種懲罰都應該適用於任何人。但在美國社會,人民犯罪可以輕易地逍遙法外,道德的麻木籠罩著整個美國文化,經過時間考驗的道德標準衰敗而且徹底腐蝕,而這些道德標準曾經保護了世世代代的人。有人真的關心為什麼道德腐敗隨處可見嗎?
我帶著沉重的心情來分享以下的觀點,因為在我自己的基督信仰道路上,我所知道最蒙福的幾個弟兄,他們都是死刑犯,我特別想到理查‧摩爾(Richard Moore,譯註5),還有我在自己的書《這身體》(The Body)提過的魯斯帝˙伍默(Rusty Woomer,譯註6)。我也想起內布拉斯加州的鮑伯‧威廉(Bob Williams,譯註7),和德州的強尼‧科克倫姆(Johnny Cockrum,譯註8)。
我心裡很沉重,因為我不相信這個系統會公正地執行正義。當每一年有2000人被判刑,卻僅處決25個人,這只不過是象徵性的正義罷了。(顯然,這個系統需要被徹底改造。而為了讓懲罰可以更迅速而且與罪相稱,必須根據聖經的指引,這需要基督徒投入。)但是,儘管這個系統有缺陷,我相信上帝確實使用死刑,至少在預謀的謀殺案中,犯罪者的罪行是無庸置疑的。畢竟,這就是聖經中無法賠償的罪行,「犯了死罪,故意殺人的,你們不可收取贖價代他贖命,因為他必被處死。」(民數記三十五章31節,參33節)
為避免我們以為舊約是不分青紅皂白的死刑制度,舊約的律法仔細地區分了有預謀的謀殺及過失殺人──因此有了逃城,讓過失殺人者可以從復仇者手中獲得一線生機。而如果是謀殺,被定罪的罪犯就應該被處死。就我個人來說,我仍對死刑是一種普遍有效的威嚇方式存疑──而且有力的證據表明,當它很少被執行時,就不會具有威嚇力。但我很難擺脫聖經作者的看法,無論是現世或永恆的審判,對不順服或拒絕上帝權威的人來說都是必然實現的事。我們永遠不會知道有多少潛在的殺人犯因為死刑的威脅而被嚇阻,就像我們永遠不會知道有多少生命因為死刑的存在而被挽救。但至少,死刑可以嚇阻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殺死獄警或其他罪犯。(類似這樣的案子,沒有其他更為合適的懲罰,因為所有較輕的懲罰都已用盡。) 這方面,我從英國著自由主義哲學家、政治經濟學家、國會議員約翰˙史都華˙彌爾(John Stuart Mill)的文字中找到智慧:
誰能夠斷定死刑無效呢?我們僅知道沒有被死刑嚇阻的部分,卻不知道有多少人因為死刑存在而沒有遂行犯罪,也不知道有多少人因為從小就知道謀殺有可怕的後果,所以沒有變成殺人犯。
上帝沒有商量餘地的標準
因此,儘管我內心有疑慮,我仍將死刑視為正義的基本要素。總的來說,聖經所有資料都支持死刑。社會不應該僅僅是為了惡有惡報而處決死刑犯,也是為了平衡受擾亂的道德正義天平。死刑是正當的,且應該只在證據確鑿、符合聖經標準且沒有其他懲罰可以滿足正義要求的情況下執行。關於死刑的公開辯論中,我們討論的是最高價值:尊重及維護人類生命的神聖性,維持社會秩序,以及依法實現正義。
聖經對謀殺這樣令人髮指的罪行的制裁,是為了阻止無辜的生命被肆意殺害。而聖經之所以用死刑制裁謀殺,是因為人類生命的尊貴。古代的以色列,人流的血玷汙了土地,這是無法替贖的罪惡,因此需要死刑。創世記第九章制裁那些流他人血的人的意義,就是因為人是按照上帝的形像創造的,所以必須以死刑懲罰謀殺,這是永久性的律法。殺一個人,就等於殺了上帝的形像。創世記第九章的挪亞之約早於以色列及摩西律法,它超越了舊約律法本身,是對所有文化及時代都有約束力的道德律。人類生命的神聖性植基於宇宙受造的倫理,因此在普世皆有影響力。就我來看,任何文化若沒有區分犯罪和懲罰行為,將無法留存。當從這個角度來看,我的倫理觀提升到了另一個高度。
我清楚地知道,死刑存廢這個議題的正反兩方都有真誠的基督徒。一個人對死刑的看法,絕不是對友情的考驗。儘管我們不樂於界定這個困難的倫理議題的範圍,但基督教團體被呼召要向世界闡明聖經公義的標準,即便我們的立場可能不受歡迎。我開始相信,死刑正義,是沒有商量餘地的絕對標準之一部分。道德義務的實踐需要政府懲罰犯罪,即使是在高度嚴苛的條件下,仍必須執行死刑。容易犯錯的人們將持續為了正義而努力,然而,即便司法系統可能犯錯,基督徒的部分任務就是提醒世界,無論是在今生或來生,行為都必然帶來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