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十一月立法院卫环委员会审查通过儿少法修法版本迳付二三读,报业媒体频频动用自家媒体资源大动作反制儿少法修法纳入规范平面媒体条文,部份报纸立即先将儿少法修法条文贴上「恶法」标签,并不惜以脑残、白目修法羞辱社会各界对于媒体自律的要求,而对于此波儿少法新增的四十条条文,到底对台湾五百万儿童少年保障了哪些福利与权益?却极少闻问。
主要原因无他,在于儿少新法新增了对于平面媒体需对特定报导题材(含括犯罪、自杀、血腥、暴力等)有所节制的规范。于是一旦碰触到「言论自由」的敏感神经,侵害人民知的权利、台湾新闻自由的大倒退、无限上纲道德主义等批评便铺天盖地而来,相关评论已经到了滥用新闻自由之地步,使得原本为我国儿少权益进步立法的工程持续延宕。
媒体业者声称,在修法过程中未纳入其意见,但事实上,早在2009年民间团体将儿少法修法版本送进立院之际,儿少团体深知该条文对平面媒体影响甚巨,便持续透过各式座谈会邀请报业业者代表表达修法意见,内政部也曾多次邀请相关部会、儿童少年团体、媒体业者与相关学者专家等座谈听取其意见。
而碍于媒体的反弹压力,立法院也推翻了原先于卫环委员会做成审查通过后迳付二、三读之决议,开启朝野协商的大门,相关会议皆已针对媒体业者所提出的建议纳入协商讨论,对于禁止新闻纸报导、刊载之内容、方式,以及相关自律、审议、惩处机制之建立,不论是内政部或是民间团体皆以朝向媒体自律为主、他律及法律为辅,达成言论自由及儿少权益保护两者的衡平,并解决行政裁量权过当之缺失。如此由各方进行最大善意之沟通,然却在最后一刻被报业代表发声明推翻先前沟通共识,甚至直指儿少法是儿童局及儿少团体关起门来自己搞的「创作」,并屡次藉由媒体公器质疑法条规范箝制新闻言论自由,抨击修法过程不公,根本是公然混淆视听!
依据儿少团体接获民众投诉的经验,平面媒体被投诉最多的三类新闻,分别是:意外事故或车祸尸体照片、详述侵害及犯罪细节,以及侵犯非关公众利益的个人隐私,因此平面媒体应该要为报导对阅听人所产生的身心理影响负责外,也需要对被报导者的感受及伤害降到最低负起责任,绝非只是用无限上纲的新闻自由及知的权利,就能规避媒体自律的责任。
此外媒体在商业竞争及利润取向考量下,内容品质向来多受民意责难,且对于民间团体呼吁之媒体自律要求一再搁置。当民意被迫转向立法,藉由媒体自律保障儿童少年免于不当报导之侵害及隐私、表意权益之剥夺,已是新的社会民主共识,绝非当初威权时代争取政治民主的言论自由的范畴。
现行国际传播伦理及自律准则,通常将未成年儿少的隐私权视为优先保障的对象,保障的手法在于避免对儿少的直接侵入式采访以及不当资讯之取得与提供,并非无限上纲到「希望这类新闻通通不要报导」,请报业媒体勿再搞错修法方向!人若自律,则刑罚自然不及其身。儿少法是目前我国对儿少保护的「最低标准防线」,因此媒体自律应高于法律之最低道德标准之上,以落实对儿少保护之基本社会责任。
本专栏与励馨基金会 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