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心的弔詭性

【作者:徐敏雄自我與社會的對話 2007.02.04


上個學期有機會在研究所開授兩門關於成人教育社會學和宗教文化的課程,兩門課表面上看來有所差異,但背後的基本邏輯卻有著極大的關連。在「宗教與文化研究」這門課堂上,經常有同學會提出一個疑問:「老師,我怎麼知道現在遭遇到的苦難就是上帝的旨意?」「世界上這麼多宗教,究竟那個宗教的教義才是真理,老師能不能證明給我們看?」遇到這類的問題,我除了盡可能地用人類共通的理性向學生們提出可能的說明外,最終的答案幾乎都是一致的:「等見了面再說吧!」

很巧的是,在成人教育社會學的課堂上,我使用的是英國的社會學家A. Giddens關於現代性與自我認同的相關論述。在書本中,作者花費相當多的筆墨在探討「信任」的概念與重要性,以及當代社會信任日趨瓦解的危機所在。在兩門課之間,我發現到Giddens關於「信任」的論述,對於瞭解信仰難題十分有助益。

在「現代性與自我認同」一書中,Giddens提到所謂的「信任」一定是發生在有可能期待落空的事件上頭,所以,當我們說「我願意信任某人」或「信任某項社會制度」的時候,便意味著事情演變的結果可能會令我們大失所望。如果是我們眼睛已經看見或是十分確信存在的事情,就沒有所謂「信任」或「不信任」的問題,而是有沒有發現而已。

由這種「信任」的概念所延伸出來的思考模式,可以一體適用在夫妻、合夥人、朋友等各種人際關係上。例如,當一個太太說:「我信任我的丈夫」這句話的時候,言下之意是:雖然我沒有親眼看見我丈夫在外面的所作所為,但依照我對他的認識,我「敢」肯定他不會做出對不起我的事情。同理,當我們說:「我信任我的合夥人」的時候,便意味著「雖然他有可能背叛我,但是我願意相信他不會這麼做」。

也就是說,「信任」的產生必然伴隨著「可能遭受背叛」或「期待落空」的風險。如果我們所信任的「個人」或「社會制度」完全沒有背叛或失序的可能性,也就沒有所謂「信任」的存在。但是,也就是可能落空與遭受背叛的風險中,所建立起來的「信任」關係更加值得珍惜與稱許。

如果我們用這種「信任」的道理來思考基督教信仰所談的「信心」,其實道理是十分相近的。就像聖經希伯來書十一章第一節中所提到的:「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信仰」之所以為「信仰」,就是在於現實生活中雖然我們無法百分之百地確知哪些事情是上帝的旨意,也不明白上帝要我們經歷某些苦難的用意何在,但我們總是「敢於」也「願意」冒著可能落空的風險,緊緊握著上帝的應許(也就是祂開立的支票)耐心等待,這樣的關係才是真正的「信任」與「信心」。或許,這就是「信仰」的不可逃避的弔詭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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