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死刑的哲學與倫理角度

【作者:馬修˙阿博爾(Matthew Arbo)網路作家Ⅱ 2023.06.04


翻譯 ■ 陳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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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倫·魯福(Dylann Roof)是一名白人至上主義者,他殺害了九名參加教會查經班的非裔美國人,本月(2017年2月)早些時候在聯邦法院被判處死刑。這是預料中事,魯福的罪行是滔天大罪,你會發現很少有人覺得他不應該被判刑。老實說,我也對這種情緒產生共鳴。然而,當我更深入地審視我對他的憤怒時,我不得不承認處決他並不能真正讓事情變得正確;只是覺得可能而已。這就是問題的癥結所在:從基督教的角度來看,死刑的正義並不在於通過反擊或報復而獲得滿足,而是在於糾正真正可以糾正的事情。

基督徒沒有義務支持死刑,也不應該支持死刑。我反對死刑的理由既有哲學上的,也有神學上的。讓我從哲學上的異議開始,我將其分為理論和實踐方面,然後以神學異議作為結尾。

哲學異議

死刑的倡導者通常會呼籲犯罪者得到他們應得的東西或償還犯罪者的罪行的重要性。這種交換被認為遵循了以牙還牙的古老法律原則——以眼還眼——因此在某種意義上「解決了」不法行為者招致的刑事債務。但將懲罰視為交換——以牙還牙——是錯誤的。懲罰比較是一種象徵性的表現。如果一個人謀殺了另一個人,殺死作惡者並不能重建謀殺發生前的狀態,那一刻是無法挽回的。

懲罰本身最終並不能恢復社會的公正平衡。這是社會秩序的必要但不充分的條件。死刑作為一種刑罰形式,只能代表暴力犯罪。與魯福的情況一樣,它象徵性地懲罰,將被告送交審判,然後通知公眾發生了什麼以及正在採取什麼措施來糾正它。死刑與其說是重建正義,不如說是尊重正義。

無論如何,最需要的不是過去的事態,而是做錯事的人應該受到報應的這種根深蒂固的感覺。對於報應主義者來說,懲罰的目的僅僅是為了懲罰。這就是「報應」一詞的字面意思,在許多方面,報復在我們的刑法中佔有一席之地。然而,當應用於死刑時,這個理論開始崩潰。

報應充其量只能構成懲罰目的的一部分。同樣重要的是,懲罰要說出犯罪的真相,並具有教育目的。這就是奧古斯丁的立場。他認為懲罰應該既要說出犯罪的真相,又要以形成性的、相稱的方式對被告進行紀律處分。死刑在各種刑罰中是獨一無二的,因為它完全不能達到教育的目的。死掉的加害者不會從他們的錯誤或強加在他們身上的紀律中吸取教訓。認為死刑某種程度上表達了我們對人類生命——上帝的形像——真誠的尊重,從表面上看,這太矛盾了,無法接受。由於這個原因和下面提供的原因,我不認為創世記九章6節「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在道德上是適用的。我們是基督受難共同的劊子手這一事實,足以讓我們在這點上調整我們的詮釋學。

證據還表明,死刑不能有效地威懾死罪。一些死刑犯被指控為無預謀的,或是因一時激忿,因此在犯罪之前,犯罪的念頭從未進入犯罪者的腦海。此外,美國十四個沒有死刑的州,兇殺率處於或低於全國平均水平。死刑在阻止暴力犯罪方面的有效性,沒有具說服力的證據足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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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異議

現在讓我簡要地轉向實務方面,從一些具有啟發性的統計數據開始:

■超過一半的死刑犯是有色人種。

■自1977年以來,絕大多數死刑犯(77%)都是因殺害白人受害者而被處決,儘管非裔美國人佔所有凶殺案受害者的一半。

■自1973年以來,已有140名死囚獲釋。

■幾乎所有死刑犯都請不起辯護律師。

■自1976年以來,82%的處決發生在南方。

■在清白計畫(Innocence Project)代表的344名無罪者中,有20人在死囚牢房服刑。在這344起免罪案中,71%涉及目擊者誤認,46%涉及誤用法醫證據,28%涉及虛假供詞或脅迫供詞。

■在這344人中,整整有三分之二是有色人種。

這只是刑事司法系統普遍存在的實際問題的一小部分。我想特別強調律師代表和種族偏見的問題。鑑於目前公設辯護人因案件量和長期資金不足而承受的壓力,很難看出無力為自己聘請律師的暴力犯罪者如何由國家指定的律師來代表——無論他們多麼善意或才華洋溢。同樣,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有色人種受死刑判決的比例不成比例。總之,這些理由足以讓國家暫緩執行死刑。

神學異議

最後,讓我們考慮一下對死刑的神學反對意見。

首先,如果有人希望根據舊約的lextalionis(以眼還眼)原則證明死刑是正當的,那麼就必須證明死亡作為一種懲罰措施在道德律上是正確的,因為基督已經滿足了民刑律和禮儀律。倡導死刑的基督徒還必須考慮耶穌在馬太福音五章38-41節的指示,他明確表示對法律的這種報復性解釋是不正確的。如果一個人受到不法行為或不公正的對待,耶穌懇求寬容和恩慈,他駁斥任何為報復辯護的解讀。在實務上,要將報復與死刑中的報應區分開來尤其困難。當然,政府當局有時需要使用武力來維護法律和確保和平,但這不會強迫他們必須殺死違法者。羅馬書十三章的邏輯假定了相同的想法:政治當局可以但不是必須判處死刑。基督徒在懇求寬恕時也不是不服從或不尊重。

第二個神學觀點是奧古斯丁很久以前提出的:一旦被定罪的人被處死,那個人就不再能夠傳福音和皈依。寬恕能夠有更多使人在基督裡重生的可能,當然,它不能保證人會改變,但處決肯定會減少機會。我感覺到早期教會把這個特別的機會放在心上。

第三,基督教信仰從始至終都是反對墮胎的。即使是被定罪的人,這一承諾也具有足夠廣泛的範圍。每個人都有尊嚴,沒有人,即使是怪物,也不能完全失去他或她的尊嚴。我發現奧利弗·奧多諾萬(Oliver O’Donovan)在這一點很有啟發性。如果基督徒認真看待人的尊嚴,我們應該批評任何蔑視被定罪者的懲罰。例如,申命記的法典限制了罪犯受鞭打的次數,「恐怕你多打了他,過了這數目,你的兄弟就在你眼前受辱了。」(申命記二十五章1-3節)。在這裡,受辱與羞恥是有區別的,羞恥可能伴隨著懲罰,但處決是定義上的受辱。正如O'Donovan所說,「當懲罰的痛苦成為庸俗的好奇和迷戀,甚至是實驗的對象時,被判刑的人在我們中間不再算作一個值得鄰舍之愛的人,對人的尊重似乎消失了。」

這些是我的反對意見和解釋。我坦率地說出來,並知道很多人會強烈反對我的論點。我明白那種感覺。我只問你,死刑是否真的給了被判處死刑的人應得的,或者它只是平息了那些與受害者有關的人的憤怒,無論多麼合理,他們將「正義得到伸張」等同於「殺了那個殺害我所愛之人的人」。

許多所謂的基督教對死刑的辯護,恐怕更多是功利性的,而非神學性的。




本文章為死刑存廢的再思系列文章。

馬修·阿博爾(Matthew Arbo)

愛丁堡大學博士,是俄克拉荷馬浸會大學神學研究助理教授和信仰與公共生活中心主任。他著有《走出不孕不育:為掙扎中的人提供聖經、神學和道德建議》(Crossway,2018年)和《政治虛榮心:亞當·弗格森論早期資本主義的道德緊張》(堡壘,2014年)。你可以關注他的Twitter。

原文刊載於福音聯盟英文網站:Why I Oppose Capital Pun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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