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死刑的哲学与伦理角度

【作者:马修˙阿博尔(Matthew Arbo)网路作家Ⅱ 2023.06.04


翻译 ■ 陈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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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伦・鲁福(Dylann Roof)是一名白人至上主义者,他杀害了九名参加教会查经班的非裔美国人,本月(2017年2月)早些时候在联邦法院被判处死刑。这是预料中事,鲁福的罪行是滔天大罪,你会发现很少有人觉得他不应该被判刑。老实说,我也对这种情绪产生共鸣。然而,当我更深入地审视我对他的愤怒时,我不得不承认处决他并不能真正让事情变得正确;只是觉得可能而已。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从基督教的角度来看,死刑的正义并不在于通过反击或报复而获得满足,而是在于纠正真正可以纠正的事情。

基督徒没有义务支持死刑,也不应该支持死刑。我反对死刑的理由既有哲学上的,也有神学上的。让我从哲学上的异议开始,我将其分为理论和实践方面,然后以神学异议作为结尾。

哲学异议

死刑的倡导者通常会呼吁犯罪者得到他们应得的东西或偿还犯罪者的罪行的重要性。这种交换被认为遵循了以牙还牙的古老法律原则——以眼还眼——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解决了」不法行为者招致的刑事债务。但将惩罚视为交换——以牙还牙——是错误的。惩罚比较是一种象徵性的表现。如果一个人谋杀了另一个人,杀死作恶者并不能重建谋杀发生前的状态,那一刻是无法挽回的。

惩罚本身最终并不能恢复社会的公正平衡。这是社会秩序的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只能代表暴力犯罪。与鲁福的情况一样,它象徵性地惩罚,将被告送交审判,然后通知公众发生了什么以及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纠正它。死刑与其说是重建正义,不如说是尊重正义。

无论如何,最需要的不是过去的事态,而是做错事的人应该受到报应的这种根深蒂固的感觉。对于报应主义者来说,惩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惩罚。这就是「报应」一词的字面意思,在许多方面,报复在我们的刑法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当应用于死刑时,这个理论开始崩溃。

报应充其量只能构成惩罚目的的一部分。同样重要的是,惩罚要说出犯罪的真相,并具有教育目的。这就是奥古斯丁的立场。他认为惩罚应该既要说出犯罪的真相,又要以形成性的、相称的方式对被告进行纪律处分。死刑在各种刑罚中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它完全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死掉的加害者不会从他们的错误或强加在他们身上的纪律中吸取教训。认为死刑某种程度上表达了我们对人类生命——上帝的形像——真诚的尊重,从表面上看,这太矛盾了,无法接受。由于这个原因和下面提供的原因,我不认为创世记九章6节「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在道德上是适用的。我们是基督受难共同的刽子手这一事实,足以让我们在这点上调整我们的诠释学。

证据还表明,死刑不能有效地威慑死罪。一些死刑犯被指控为无预谋的,或是因一时激忿,因此在犯罪之前,犯罪的念头从未进入犯罪者的脑海。此外,美国十四个没有死刑的州,凶杀率处于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死刑在阻止暴力犯罪方面的有效性,没有具说服力的证据足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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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异议

现在让我简要地转向实务方面,从一些具有启发性的统计数据开始:

■超过一半的死刑犯是有色人种。

■自1977年以来,绝大多数死刑犯(77%)都是因杀害白人受害者而被处决,尽管非裔美国人占所有凶杀案受害者的一半。

■自1973年以来,已有140名死囚获释。

■几乎所有死刑犯都请不起辩护律师。

■自1976年以来,82%的处决发生在南方。

■在清白计画(Innocence Project)代表的344名无罪者中,有20人在死囚牢房服刑。在这344起免罪案中,71%涉及目击者误认,46%涉及误用法医证据,28%涉及虚假供词或胁迫供词。

■在这344人中,整整有三分之二是有色人种。

这只是刑事司法系统普遍存在的实际问题的一小部分。我想特别强调律师代表和种族偏见的问题。鉴于目前公设辩护人因案件量和长期资金不足而承受的压力,很难看出无力为自己聘请律师的暴力犯罪者如何由国家指定的律师来代表——无论他们多么善意或才华洋溢。同样,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有色人种受死刑判决的比例不成比例。总之,这些理由足以让国家暂缓执行死刑。

神学异议

最后,让我们考虑一下对死刑的神学反对意见。

首先,如果有人希望根据旧约的lextalionis(以眼还眼)原则证明死刑是正当的,那么就必须证明死亡作为一种惩罚措施在道德律上是正确的,因为基督已经满足了民刑律和礼仪律。倡导死刑的基督徒还必须考虑耶稣在马太福音五章38-41节的指示,他明确表示对法律的这种报复性解释是不正确的。如果一个人受到不法行为或不公正的对待,耶稣恳求宽容和恩慈,他驳斥任何为报复辩护的解读。在实务上,要将报复与死刑中的报应区分开来尤其困难。当然,政府当局有时需要使用武力来维护法律和确保和平,但这不会强迫他们必须杀死违法者。罗马书十三章的逻辑假定了相同的想法:政治当局可以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基督徒在恳求宽恕时也不是不服从或不尊重。

第二个神学观点是奥古斯丁很久以前提出的:一旦被定罪的人被处死,那个人就不再能够传福音和皈依。宽恕能够有更多使人在基督里重生的可能,当然,它不能保证人会改变,但处决肯定会减少机会。我感觉到早期教会把这个特别的机会放在心上。

第三,基督教信仰从始至终都是反对堕胎的。即使是被定罪的人,这一承诺也具有足够广泛的范围。每个人都有尊严,没有人,即使是怪物,也不能完全失去他或她的尊严。我发现奥利弗・奥多诺万(Oliver O’Donovan)在这一点很有启发性。如果基督徒认真看待人的尊严,我们应该批评任何蔑视被定罪者的惩罚。例如,申命记的法典限制了罪犯受鞭打的次数,「恐怕你多打了他,过了这数目,你的兄弟就在你眼前受辱了。」(申命记二十五章1-3节)。在这里,受辱与羞耻是有区别的,羞耻可能伴随着惩罚,但处决是定义上的受辱。正如O'Donovan所说,「当惩罚的痛苦成为庸俗的好奇和迷恋,甚至是实验的对象时,被判刑的人在我们中间不再算作一个值得邻舍之爱的人,对人的尊重似乎消失了。」

这些是我的反对意见和解释。我坦率地说出来,并知道很多人会强烈反对我的论点。我明白那种感觉。我只问你,死刑是否真的给了被判处死刑的人应得的,或者它只是平息了那些与受害者有关的人的愤怒,无论多么合理,他们将「正义得到伸张」等同于「杀了那个杀害我所爱之人的人」。

许多所谓的基督教对死刑的辩护,恐怕更多是功利性的,而非神学性的。




本文章为死刑存废的再思系列文章。

马修・阿博尔(Matthew Arbo)

爱丁堡大学博士,是俄克拉荷马浸会大学神学研究助理教授和信仰与公共生活中心主任。他着有《走出不孕不育:为挣扎中的人提供圣经、神学和道德建议》(Crossway,2018年)和《政治虚荣心:亚当・弗格森论早期资本主义的道德紧张》(堡垒,2014年)。你可以关注他的Twitter。

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Why I Oppose Capital Punis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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