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爱之名」的权势性骚扰伤害更深,岂可因行政怠惰被忽视?

【作者:王道维网路作家Ⅰ 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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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道维为国立清华大学物理系教授、国立清华大学谘商中心主任与性平会当然委员。

发表于7/29/2023 风传媒评论

过去两个月来,台湾社会各界的Metoo运动引起了广大回响,才让我们看到权势性骚扰或性侵害的广泛与严重。这也让政府积极地推动修改所谓的性平三法,而修改重点之一是增列「权势性骚扰」的定义与处理方式[1],这本是值得鼓励和称许的方向。

据报载[2],其中一个修法提案是建议在《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关于性骚扰定义的条文中增加权势性骚扰的内容,扩大到惩罚对因教育、训练、医疗、公务、业务、求职或其他相似关系受到自己监督、照顾的人所进行的性骚扰。但是以上列举的情境明显只集中在上班或业务的关系,离开工作场所后,回到家庭或下班后的精神生活中,难道就没有权势性骚扰吗?从我们谘商辅导以及性平事件的处理经验来看,这恐怕是极大的疏漏,需要赶紧弥补。

首先,比照《刑法》第228条[3]中对于权势性侵与权势性霸凌的条文,以上提案的内容显然缺少了「亲属、监护、教养」这三种情境。据笔者了解,这是由于主管通报业务的卫福部的官员担心,若加入这些会使得通报的案件数量过大,增加行政负荷。其次,也有许多立法委员呼吁将「宗教」情境纳入考虑[2],但卫服部官员却表示过于敏感或难以定义而不愿接受。

用大白话讲,官员都知道以上这四个情境并不是没有权势性骚扰,反而可能太多或太麻烦,于是他们宁愿闭起双眼,假装没有看到,好让人民的公仆工作可以轻松一些。至于那些不当家庭关系或宗教权势下的性骚扰受害人,就被当成一个路人甲所造成,只需要用一般的性骚扰样态来处理即可……。

其实如果细看以上提及的「亲属、监护、教养」三类情境,显然多是对应到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生活,而「宗教」情境则发生在以属灵家人互称的宗教团体中。这两类情境都不是一般的工作情境,也就是当事人的精神状态相对放松、警觉性降低、期待得到照顾与关爱并且希望在心理上得到支持力量的特殊环境[4]。

也正是因为这样,在此情境下的权力关系往往是包裹在所谓的「家长式的关爱」当中,让权位高的一方对较低的一方提供各种照顾、管教、关怀或教养的行为,并且以此建立互相信任与依靠的关系。这样的权力关系若运作得当,当然会是我们人生中很重要的祝福与帮助。

但是反之,一旦被错误运用,这些「以爱之名」的权势性骚扰事件,对受害者的心灵伤害反而比其他情境更为严重,更难逃脱,更羞于启齿,使受害者终生更难以平抚、饶恕。倘若我们的行政单位只是因为担心案量太多或不好处理而干脆不列出来,岂不正是鸵鸟心态、削足适履,与想要藉由修法强化性骚扰防治的目的自相矛盾吗?

当然,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笔者不是天真地相信明文列在法条中就能解决这类问题。但是以我国成文法且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而言,这类在家庭或宗教团体中的权势性骚扰若不明列出来,反而更容易被加害人利用来为自己辩护,让被害人举证更为困难,使家庭内或宗教团体中的权势性骚扰更难辨识,恐怕带来更多的委屈和遗憾。难道要等到几年后有更多的Metoo受害者出来,才能让执政者更多注意到这次修法的疏漏吗?

假设此次修法能够弥补这些部分,接下来就需要更加关注构成要件的细节,确保未来检察官或法官能够充分理解并妥善处理这些案件,以免让当事人的声音被误解。此外,性平教育也就可以因此更有理由深入家庭与宗教团体中,让有权势的一方与其他成员能注意到,不是「以爱之名」的侵犯就应该要被容忍;不是因为「顾全大局」就可以被忽视;错误的应该是加害人的侵犯行为,而不是受害者的求助通报;引入外部调查是帮助调查,不是家丑外扬,是客观协助双方避免遗憾再发生。

从行政层面来看,随着通报案量增加,的确需要更多资源的挹注,才能有效地实行。不过这些本来就是迈向性骚扰防治必须付出的相关配套与投入,否则徒法不能以自行,会使整个修法的精神变成只是为了选举的政治操作而已。

因此,现在就是时候,让我们不再忽略「以爱之名」的性犯罪,并确保相关的司法与行政流程能够有效保护那些弱势受害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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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可见于行政院新闻稿,「性平三法修法—打造有效、友善、可信赖的性骚防治制度」,行政院新闻传播处(7/21/2023)。引用网址: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3a28b968-5354-4876-a05a-c6f69da5d285

2. 〈性骚法「权势性骚扰」纳宗教? 立委、卫福部意见分歧〉,联合报(7/24/2023)。引用网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321015

3. 《刑法》第228条只有处理权势性猥亵与权势性侵的事件,未处理权势性骚扰。条文内容是:「1.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4. 王道维,「上主岂会遗忘?――宗教团体中Metoo的困境」,风传媒97/10/2023)。引用网址:https://www.storm.mg/article/4825523?mode=wh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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