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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醜不可外揚? ──教會或機構建立廉正機制的兩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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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教會或教會所屬的機構,發生或疑似發生腐敗、貪腐、破壞教會名聲之事,或有信徒具名舉報時,有關當局應該主動進行內部調查。但是長久以來,教會在這件事情上經常是軟弱無力的。其中最主要的問題,並不是因為教會不具有司法調查權,以至於沒有強制力可以調查、懲治犯錯的人。

教會沒有積極面對內部的腐敗,通常是因為對於聖經經文有偏頗的了解,其中包括馬太福音七章1∼2節:「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因為你們怎樣論斷人,也必怎樣被論斷;你們用甚麼量器量給人,也必用甚麼量器量給你們。」加上教會通常有隱惡揚善的心態,所以對於發生在教會內部不公義、貪腐、濫權的事,常常是延宕不處理,一直等到事態擴大到紙包不住火時,才會有人出面處理。

教會或教會機構通常沒有常設的調查機制,因為教會傾向於相信參與教會服事是基於服事上帝的心志,所以沒有必要假設任何人會涉及違反信仰規範或貪腐的行為,也就沒有常設的調查機制。

然而,當教會發展到較大的規模,或教會具有附屬機構或擁有可觀的資產時,服事者將有機會參與到大額金錢的運用,或是擁有較大的權力,萬一防弊機制及倫理規範不清楚,弊病就有可能發生,因為人總是軟弱的,當試探愈大,跌倒的可能性愈大。

因為教會和教會機構沒有常設的調查機制,所以一旦有疑似貪腐或道德上具爭議的行為發生時,教會經常在處理這類事情上顯得生疏。以下幾個建議,可提供作為參考。

一、組織獨立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

委員會的組成,事關重大。首先,委員會的成員必須是能力上可以勝任、沒有利益衝突、信仰和操守值得眾人信賴的成員。通常教會的調查委員會是由教會的教牧及平信徒領袖組成,但是在這個委員會中,特別需要有兩種人,一是機構外或來自於其他宗派的委員,通常也稱為外部委員,二是法律或倫理專業人士。

外部委員可以用不同的立場和眼光來審視,幫助該教會或機構發現自身的盲點與成見,以促進公正和客觀。外部委員也比較不會震懾於受調查者在該宗派或機構的重大影響力,因為在利害關係上較為疏遠,所以能持較公正的立場。

法律或倫理專業人士可以是法官、檢察官、律師或倫理學者,用以提供相關的法律和倫理觀念,以及確保調查程序的合法性與公正性,一旦發現有任何行為涉及刑事犯罪,法律或倫理專業人士也能適時警示,以確保教會沒有匿報。例如,當發現有性侵害的犯罪時,教會應該在尊重受害人的前提下,協助受害人報案,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調查。

委員會的組成,應該注意各種立場及身分的平衡。例如,不應該完全由同一性別的委員組成,這個原則特別是在調查涉及情感糾紛、性騷擾、性侵害時更應如此。此外,教牧和信徒代表,如長老或執事,也應該有恰當的比例,這個原則在調查教牧是否涉及濫權時,特別應該受到重視。

二、建立調查程序

當調查程序啟動時,調查委員要注意程序的正義。例如,控告或舉報的一方,以及受調查的一方,皆要有公平的機會能夠陳述自己的說辭。而且,在調查中,所有調查委員應該嚴格遵守保密原則。直到調查完成後,由會議決定是否懲處、如何懲處、要公開哪些事項。

在過程中,雙方的名譽皆應受到保護,以避免受調查者將來提出妨礙名譽之司法訴訟。調查儘量在不公開的情況下進行,但是調查委員應該把調查程序及各方陳述都留下紙本記錄,並請受訪者簽名,以防萬一調查的公正性受到質疑時,可以向有權問責的單位作出清楚的說明。

因為是教會內部的調查,所以仍應以信仰的精神和態度來進行調查。從現代司法的精神,任何人在還沒有被證明為有錯之前,皆不應作此假設。同時,應該視情況保護舉報者的匿名性,以免舉報者在調查過程中再度受到傷害。

紀律和懲處

加爾文在日內瓦牧養的時候,堅持教會一定要有紀律,紀律意味著要遵循聖經中的倫理教導。日內瓦教會有教會合議會(consistory),由牧師、信徒領袖及官員組成。若有違犯的人,會先被勸戒,通常是由教會合議會的其中一個成員單獨去勸戒。如果仍然不肯悔改,則會有兩三個成員一起再去勸戒。再不悔改,犯錯的人將會被教會合議會召來,在他們面前認錯,或者停止聖餐。最嚴重又不肯認罪者,才會革除教籍。

加爾文堅持信仰的紀律,但這招致不少人的批評,甚至譏諷他是「教皇派」,把天主教的懺悔禮再帶進來。加爾文的回應是:如果沒有任何紀律,他寧可採用羅馬天主教的系統,但他不喜歡這樣。換言之,加爾文別無選擇,他堅信教會中一定要有紀律。

懲戒的原則,是為了叫這位犯錯的教牧、弟兄或姊妹知錯,在信仰上、道德上挽回他,同時也是希望在教會中能引起道德教導的作用,避免其他人再犯(太十八15∼17)。

調查結束後,應該儘快作成調查報告,並提出懲處建議,交由有權決定懲處之單位或會議決議並執行。所有的懲處應該在具有證據、人證的基礎上來決定,力求受懲處者能心服口服。

在教會中的所有人都是互為肢體,也應該互相擔當彼此的軟弱。但是,這並不表示當有教會同工犯了重大道德錯誤時,其他同工應該給予包庇,甚至一再縱容。在情節尚屬輕微的時候,即時給予規勸,或許馬上可以挽回這個肢體。可是萬一發生的是重大事件,其他肢體需要有壯士斷腕的決心。教會的領導者在處理這些事情上,務要力求既有恩典也有真理和公義,才能使基督的教會不落入更大的試探之中。

──摘自《21世紀教牧倫理學》第十章:教會及機構的廉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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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與《校園出版社《書饗》校園雜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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