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陳鳳翔 2004.01.18
二00四年年初,台北大眾捷運公司爆發弊案。一些站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更改悠遊卡「進出碼」的功能,把悠遊卡所扣除的金額回復,貪圖免費搭乘通勤。並且一傳十、十傳百,將這種好康的事口耳相傳,致使有五分之一的站務人員涉案。原本每位公司員工都有公務票,但因為上面有編號,員工不敢輕易使用來逃票。而悠遊卡表面上沒有編號,沒有電腦知識的站務員工以為這樣逃票可以不會被發覺。沒想到悠遊卡有「內碼」,只要查詢悠遊卡刷卡紀錄、核對進出站資料,比照值班表,馬上就水清石出魚可數。這些員工只為了每月省下500多塊,卻導致考績鴨蛋、工作不保。更嚴重的是因為觸犯法網,還得送警處理。
台北市政府政風處會同捷運公司政風室,已經將涉及捷運揩油案的台北捷運公司115名員工,依刑法第339條之一的利用自動收費設備詐欺罪嫌及刑法203條偽變造行使車票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針對這項處置,捷運工會理事長表示,涉案員工行為固然是錯了,但罪不及至被開除及被移送法辦。工會將聘請律師為涉案員工辯護,另外也與台北市勞工局申請調解中。而涉案的員工也對外表示,各種行業的產品都有照顧自家人、有所謂的員工價,捷運員工搭捷運本就應該免費,或者是悠遊卡應該有員工價。然而這些對公司政策上的建議,本應該在合法的程序裡,透過工會向公司陳請、建議或抗議。如今集體逃票涉案,才講這些理由,反倒不獲得道德社會大眾的認同。
然而在中國人的文化裡,超過一半以上的人,都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本領,做學生的偷拿學校的東西,上班的社會人士則偷拿公司的東西。類似捷運員工 A公司的東西,所在多有。用辦公室的影印機印自己私人的文件,辦公室裡的文具、廁所的衛生紙能帶回家的,就盡量設法A回家。至於公司裡帶不走的水電、電話費,能盡量耗用就盡量耗用。公司經營者只好將員工當作賊處處提防,能標上公司名號的物品,就打上標記。不能標上公司名號的東西,就叫員工自行出錢備置,公司不予提供。也有公司經營者乾脆你A我東西,我就A你時間。下班時間到了,就是將藉故讓員工多留在公司幾十分鐘,變相加班但沒加班費,以打平虧損。因此在這種「下A上、上A下」的文化裡,看見捷運公司的弊案,又會覺得深感同情。畢竟才區區伍佰元,就移送法辦,是否過於大驚小怪,小事大辦?
不管捷運弊案最後如何收場,一般人們對於這件弊案的看法如何兩極,但是人們探其內心、反省自我,都會看見在拿不拿公司的東西、許多該與不該的理由在腦中辯論之時,都會有過那種天人交戰、利己與良知的拔河經驗。究其原因,是因為上帝創造世人,早將「律法的功用刻在人們心裡,與人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2:15)也就是說,人們多少都知道A公司或公家的東西並不是一件正確的事情,但是因為「不A白不A」貪小便宜心態、或者是「不A就不能報復公司對我的壓榨」想法,以致個人的良心的聲音常常就被忽略,而最後造成整個集體價值觀的混淆。
人若單用自己的方法,只會造成「以偷竊報壓榨」、「以壓榨防偷竊」的惡性循環,甚至還犧牲掉全體社會價值觀,造成是非不分。或許回到良心的創造者、真理與愛的上帝面前,以獲得處理的智慧與能力,不以惡報惡,也讓良心不再需要受到刻意打壓,讓全體上下、公家與私人都進入共榮共利的良性循環裡。
本文刊登於《基督教論壇報》 http://ct.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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