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張聖佳 2013.10.27
去一年多來是令挺同陣營欣喜雀躍的豐收期,先是美國總統歐巴馬於一年前宣誓支持同性戀婚姻,到前陣子法國及英國國會又雙雙讓同性戀婚姻合法化。這些發展當然都為更大的文化劇變在推波助瀾,但正如基督徒不可能只因為國會決定不再懲罰通姦就使得他們同意這種行為,同意同性戀婚姻的法律也不可能澆熄基督徒反對的呼聲。
目睹歐美元首紛紛挾政黨傳聲筒之便,與西方各大主流媒體密切唱和,用「傳福音」的姿態向全世界鼓吹強賣同性戀婚姻的理念(註1),基督徒對此非但不應灰心或疲累,反倒可以彼此提醒,要持續堅定地說出自己為何不同意這股潮流。
從律的合一性來看
所謂的同志婚姻訴求的是一種讓性別模糊掉的婚姻(genderless marriage),因為它的前提是否認所謂男女性別區分的自然律。由此,它認定婚約要求的不過是兩個受造人在「愛和忠實」的關係中分享彼此的身體,而不是在意雙方的性別。(註2)
對這個似是而非的歪理可以用「律的合一性」來做回答。聖經確實要求愛與忠實的伴侶關係,但聖經還同時以兩性意識以及兩性聯合的自然律來做為「愛與忠實」這個精神律的前提,並稱這個包括了精神律與自然律的整全聯合為婚姻(創世記一章26-27節,二章7,15-24節)。連人類學也可以證實,兩人聯姻的起源是因著性別的差異,與聖經的啟示不謀而合。
而若婚姻的神聖是以精神律和自然律做根基,則不論是漠視男女兩性相聯這個自然律或者是對不忠的交合文化坐視不管,都會導致婚姻律的動搖。原因很簡單,婚姻這個受造「律」如同「真理」一般是有合一性的,否認自然「律」或精神「律」的其中一者,將會因著破壞合一性而使得「律」的概念被相對化,讓「律」變得可有可無。
沒有了可靠的「律」,何須「婚」?在一個已經不受可靠律約束的狀況下所進行的聯姻不僅沒有意義,也無法彰顯神聖的受造法則,甚至還成為反受造法則的明證。準此以言,今天的同志婚姻熱是在所謂「自由、平等、博愛」的理想主義下,由各方媒體、政治、學術與民運人士所乘勢鼓動出來的社會現象。但從律的合一性來看,所謂的同性戀婚姻根本是個經不起考驗的多餘概念。
從聖經的準則來看
同志聯姻最公開的反對者是聖經。從創世記十九章、利未記十八章22節及廿章13節、羅馬書一章27節、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猶大書7~8節以及彼得後書二章6~7節的一貫意旨來看,聖經清楚譴責同性性行為。聖經既然譴責外在的行為,我們很難想像它會自相矛盾,准許同性戀婚姻。
不只是聖經不會同意,連被傳統猶太信仰視為與「摩西五經」具有同等權威的《他勒目》、《米大示》及《米示拿妥拉》等典籍也譴責同性戀婚姻。(無獨有偶,基督教初代教父們的共識也明確拒絕同性性行為,而這更加肯定,基猶信仰針對這事已經樹立起猶如啟示一般的鐵律)若公然蔑視或曲解這些猶如誡命般的證據,就等於是在鼓勵將這些經文直接刪除,並且形同是在宣稱那些違背聖經教導的解釋,擁有聖經作者那麼大的默示權柄。
同志婚姻支持者堅稱,使徒保羅譴責的是異性戀者去與同性發生性行為,認為保羅不可能在乎「同性戀」議題,因為他根本沒提到這三個字。這種解經是在假設,保羅的時代對各種肌膚之親的怪異現象懂得比今天的人少,但這明顯是主觀的預設立場。
早在保羅時期,諸如戀童症、一味地喜歡親男色、和同性之人出於好奇心的性交行為、兩個同性戀者在愛與忠實中同居相處,以及為了羞辱敵國之人而對其施與雞姦等等早就都不是新聞。使徒保羅就是在這樣的文化氛圍下公開譴責各樣的同性性行為(羅馬書一章26-27節)。如果按照同志婚姻支持者的邏輯,聖經既然沒有出現「三一」、「基督神人二性」、「原罪」、「自由意志」這幾個辭彙,它們就是沒有必要的。但如果是這樣,不僅耶穌基督可以被摩西、穆罕默德或佛祖所取代,基督信仰也肯定會淪為宿命論。
君不見,前美國聖公會主教史朋(John Shelby Spong)在經過多年與人本的神學思潮神遊共舞之後,於90年代正式宣佈放棄有神論,否認聖經的權威,否認三一與基督的復活等傳統信仰,並且積極支持同性戀運動。在他的眼中,基督信仰不過是愛的精神律。史朋的個案不過是演化型啟蒙神學的典型代表,就是以鬆動聖經教導的傳統做起頭,之後在虛擬飄渺的道德靈性中迎向全面的解放。放眼當今,支持同性戀婚姻的牧者及神學班子選擇的也是那條先砍經文、再鬆綁倫理,毫無底限在望的滑坡路線。
因信稱義的虛擬化
宗教改革之後的基督教喜歡標榜精神律,特別是有鑒於受造法則的不完美,讓基督新教在本質上原本就比較容易輕看自然律的意義。然而,基督信仰團體自古以來藉聖經啟示所建立的婚姻倫理觀不僅是讓信仰得以被表彰的精神律,也代表顛撲不破的信仰自然律。但因著人本當道的解經理論,以及對上帝本性的新穎詮釋(例如:上帝是無限的愛),這個對自然律次序的確信正在逐漸被扼殺當中。過度高舉精神律的結果是,重靈性輕規範,導致倫理行為的失序。長此以往,基督教的上帝跟世俗媒體的上帝長得愈來愈像是可以預料的。
同性戀婚姻支持者除了高舉「愛與忠實」的原則,還援用因信稱義與上帝在基督裡無條件的接納來為它做背書。但如果想透過這個方式來突顯基督信仰的多元性與包容度,反而會落得兩頭空。除了教會因此分裂,還誤導人把空虛混沌的大融合以及萬物得道升天當成是上帝的心意。
浮濫的恩典只會造成信仰的虛擬化;沒有先照明人心的幽暗,上帝的愛就不足掛齒。聖經的原則被過度泛屬靈化,難怪聖經的心意愈來愈不被看重,愈來愈讓人覺得讀不懂。結果,聖經就只能美其名被拿來當成靈修的對像,甚至到一個地步,還將聖靈的新作為抬出來為自己的新倫理觀背書(註3),真是玷污了美好的靈修神學!標榜「因信稱義」的十六世紀宗教改革已經將屆五百年,真叫人吶悶直問,基督教思想界何時被任憑放肆的時代之靈給入侵,讓「因信稱義」遭受這樣的羞辱與失敗?
吊詭的是,試圖重新詮釋傳統基督教倫理觀的諸多代表人物(例如:前任英國聖公會坎特伯利大主教威廉斯)都有看重崇拜禮儀的傾向,以它做為傳統與靈性的表彰。對他們來說,崇拜禮儀形同是基督信仰廢不得的「自然律」。但試問,若真的精神律至上,而且信仰的倫理自然律不是絕對不變,那麼為了公平起見,我們何不乾脆廢掉包括崇拜禮儀「自然律」在內的一切教會傳統,讓一切都只憑藉信望愛的抽象精神來變得更圓滿就好了?
如今,只有冠冕堂皇的違心之論才會說同志團體活得很沒尊嚴,反倒是公眾人物若表達不同意同性戀運動的立場就馬上會嘗到被媒體凌遲的滋味。
不過,同性戀運動的存在也是不斷地去提醒堅持聖經倫理觀的教會,接納有同志傾向之人靠的不是嘴皮子,而是教會全體在尋求並信靠上帝的憐憫當中所不斷流露的行動。
聖經的一視同仁
教會在時常承認自己的小信、恐懼、偏見與憎惡感的當中,才會去渴慕並呼求上帝的赦免以及恩慈的能力,也只有這樣子才能使聖經的真理活化成觸動人心的溫情。人的本性是無法全守上帝誡命的,因此教會唯有懇求恩慈的主賜下良善、勇敢與智慧,才能去面對各種困擾異性或同性戀者的生命掙扎。
但,人雖然時常活在破戒之中,卻不能就此只專挑精神律在講,彷彿自然律不屑一顧。有同性戀傾向之人確實要面對異性戀者所無法體會的內在掙扎,但各種人性的試探卻像一張大網撒向歷世歷代的人。
而彷彿要提醒人不去彼此論斷,上帝用各種不同的精神與自然律在光照和定罪不同類型的個人與族群,以致於所有人不分異性戀者、同性戀者,抑或是男、女、老、少,都必須在各樣沒有衝突、也不可妥協的倫理律則之前柔軟謙卑下來,因為沒有一個是義人,但因著律的合一性,也沒有任何包括精神與自然層面的上帝之律可以因此被破壞。
誠如聖經所說:「因為上帝將眾人都圈在不順服之中,特意要憐恤眾人。」(羅馬書十一章32節)異性戀者對上帝所給他們的律法以及同性戀者對上帝給他們的律法都一樣會充滿抗拒與悖逆,然而上帝憐憫的臨到會鼓舞那些經歷赦免的同性戀與異性戀者捨棄過往的罪中之樂,從此因著耶穌基督而願意尊重一男一女的婚姻之律。
上帝憑主權的赦免與律法的全備性完全沒有牴觸,正因如此,基督徒會堅持同志婚姻與異性戀的不聖潔男女關係一樣地有罪,兩種律缺一不可。有著美滿婚姻的異性戀者也會知道,他們依舊在其它方面得罪上帝,因此在審判的主面前,眾人其實都是需要被救贖與更新的汙穢之人。
基督徒在無能為力的當中,單純溫柔地堅信聖經的教導,這麼做完全不違背愛的原則,並且是在與上帝同行。堅持聖經倫理的話語權,並同時做出愛的抉擇,這是深度靈性的表現。相反的,若只因眾人都是罪人就輕看倫理之律,或是只選擇性地接受律則,這種行為絕不代表恩典慈愛或是深度的靈性,反而是內在靈性破裂的明證。
婚姻文化茲事體大
走筆至此,思想台灣教會界對同性戀婚姻熱的回應狀況,大多由個別堂會間的聯盟機制來主導,而不是各宗派的聯合響應。心中不禁吶悶,台灣許多有歷史的主流宗派是否太忙於各自教派內的家務事,或者是怕得罪人,以致於不想對此表示意見?而說到筆者所服事、以栽培現今與下一世代傳道人為職志的神學教育界,眼見領銜的教會神學院們忙著自己的立案大業,眾多學養豐富的老師們也將心力投注於不同的邀約與各自的研究計劃中。但面臨社會倫理的劇變,主的學院卻選擇一再錯失發言的機會,甚至還出現欣然附和西方式人本神學的新倫理主張。
宗派與教會神學院這兩個教會的主導力量若未發揮影響力,會讓人想起西歐中世紀時期的教會與大學神學院,一邊忙著經營權勢,另一邊則忙著發展高深的學術,忽略對廣大信徒做深入的信仰關顧,結果讓顛覆性的異端一再有機會去滲透引誘那些對新觀點感到好奇的會友。
再回到今天的光景,我們看到台灣教會這幾年來為守護家庭發動義走遊行,弔詭的是,全台不同地區的教會在守貞的議題上是同心的,但卻無法同步喊出「一夫一妻乃是一男一女」的口號。這是否意味著,某些地區的牧者群不願意去碰這個議題?同樣令人擔憂的是,主流的基督教媒體與文字機構因著一時不察,也可能為人本倫理的推動者做背書(註4)。
誠然,社會喜歡聆聽關懷和安慰的聲音,厭惡不變的真理;但也正因如此,各樣人性軟弱與試探的不斷滋生成了時代之靈的徵兆。若教會將純全的價值觀藏在斗底下,卻只一味地同理與滿足人性的軟弱,那麼倒不如請專業的世俗諮商師或心理輔導專家來當牧師就好了。
照亮幽暗或隨時代共舞?
一男一女的婚姻觀是在社會文化出現之前就已誕生,並且人類社群的婚姻觀會決定一個社會文化的良窳。以史為鑑,羅馬帝國的開國前十四代君主中據信只有一位未曾有過同性性行為(Hinsch, Bret,[1990].Passions of the Cut Sleev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pp.35-36)。尼祿皇帝分別娶了好幾個不同的男僕,之後的艾拉迦巴魯皇帝也在臣民的歡呼中做了同樣的事。目前的醫學發展告訴我們,沒有同性戀基因這回事。因此,羅馬皇族在性行為上的累代歪風顯然源自敗壞的皇族婚姻與性別觀,並且必然與當時社會上極度放縱的淪喪性愛觀彼此呼應。
試想:將來有朝一日,若這個世界上的各國元首中有驚人的高比例居然與同性聯姻,而且媒體還對此大肆吹捧喝采,我們還要把它當成是社會昇華的記號或者是上帝的旨意行在人間嗎?教會是照亮人間幽暗的燈,今天的教會是隨時代共舞或是用單純的心來持守婚姻倫理,將會決定接下來的世界在上帝眼中的命運。
註1:在去年媒體大肆報導歐巴馬總統宣佈支持同志婚姻之後不久所做的民調顯示,美國黑人族群支持同志婚姻的比例也由原先的百分之三十轉瞬爆升三十幾個百分點。由此可知世俗媒體對宰制民意風向的威力。
註2:例如目前當紅的「激進正統神學」(Radical Orthodoxy)傾向將傳統的性別觀看成父權時期的產物,並且企圖用新伯拉圖式超越男女的「純粹人性」以及萬有在基督裡合而為一的理想(加三28)來模糊兩性的區別!!更令人匪夷所思,「激進正統神學」的健將葛拉漢‧沃德(Graham Ward)居然稱同性之間的交合就猶如是「異性」之間的親密行為(John Milbank et al (eds.), Radical Orthodoxy [Routledge], 158)。
註3:美國聖公會的多數領袖為著准許有同志性行為之人成為主教所慣用的託辭。
註4:例如,史密德(Lewis B. Smedes)在撰寫1994年版的《基督徒的愛與性》一書時,還不敢公然衝撞傳統聖經倫理觀的立場,但到了1999年寫“Exploring the Morality of Homosexuality”(Walter Wink, ed. Homosexuality and Christian Faith: Questions of Conscience for the Churches. Fortress Press, 1999, pp.77-82)一文時,他的主張已經丕變演化為:聖經並未譴責因著愛情所導致的同性性行為;支持同性戀聯姻。
編按:作者為台北衛理神學院老師
●延伸閱讀:【家庭、同性婚姻相關文章與報導】感謝《基督教論壇報》授權此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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