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柯志明 2016.07.03
現在流行以是否有病來裁量一個罪犯的刑罰,以及判定一種行為是否道德。我認為這是這個世代思想淺薄與沉淪的標誌。病或許可用以減輕罪惡的咎責程度,但是卻無法作為消除罪惡與錯誤的理由。
罪與病沒有必然關係。一個人得病未必由於罪,但一個人的病也可能出於罪或導致罪。說因為某行為不是病或不出於病,所以某行為沒有錯。這種推論完全不成立。疾病相對於健康,而錯誤相對於道德法則或良善,兩者沒有直接的相關性。一個行為不是病或出於病並不意味著那個行為就是對的、好的、可行的或與道德無關。
這個道理很簡單。例如,通常,我們不會說自私、貪心、專橫、騙傲、無情、懶惰、愛生氣、不誠實等等是病,但這些特質卻都非美德,其行為也多屬不道德。如果因為貪心不是病,也不在醫學學會(例如APA)所列的疾病表上,所以貪心就應被視為好的、自然的、正常的,應加以包容甚至頌揚。這顯然是荒謬的。反之,如果貪心被醫學證實為一種病,那麼我們也應對之寬容、不限制、不咎責。這也是荒謬。
說「因為某某性質、傾向或行為因為已經被除病化了,所以有那種特質、傾向或行為的人沒有不好,也不需要改變」,這種話毫無道理。其實,無論能否成功,凡不好的、不對的都需要也應該改變,無論是否與病有關;一樣,凡是病都需要也應該被醫治,無論是否出於罪惡或會導致罪惡。
當然,究竟什麼是病,那要看你以什麼為健康的標準。難道我不能以上帝的健康標準而說人都有病、都需要「被醫治」嗎?為什麼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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