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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性權?論刑法227條存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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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林奕含自殺引發大家關注,並演變成追查可能有補教名師於林奕含未成年時,與她發生性關係,導致她無法走出心中陰霾而輕生。我想更多的類似案例可能已經發生或是正在進行,面對未來類似案例該如何預防改善?以下從法律面及教育面立論。

我國《刑法》違反性自主罪章中,除了以強制違反被害人意願為基本構成要件之外,另外有利用機會,例如乘被害人無意識(刑法第225條)、或利用權勢(刑法第228條)發生性關係及依被害人年齡為成罪依據的刑法第227條。

為何需要有這麼多種類型?因為實際發生的案例中,有時候要證明違反被害人意願並不容易,即可再檢視是否為乘機或利用權勢的情形,若是仍然無法證明,可以再檢視被害人的年齡是否已經滿16歲,亦即即使與被害人合意的性交行為,在被害人未滿16歲時,仍然被視為犯罪。

《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林奕含的案例中,假設無法證明違反林奕含意願也無法證明有無利用權勢發生性關係,則僅能從她當時之年齡認定狼師有無觸犯《刑法》227條。筆者實務經驗亦曾經多次見到透過律師交互詰問,使法官無法對「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是否利用權勢」得到心證,僅能依《刑法》227條判刑之情形,此時若無此條規定恐只能判決無罪。故《刑法》法227條對於16歲以下青少年之保護,有其重要性。

近年來每次同運大遊行都會看到有特定團體,以「兒童性權」立論,主張廢除《刑法》227條,但事實上若是真的廢除了《刑法》227條,只會讓戀童癖者用各種方法諸如金錢、禮物、甜言蜜語對青少年及兒童下手,只要誘騙其同意,即無犯罪。而受害者除了思慮不周的青少年及兒童身心受創外,其家人亦受波及,而一旦意外懷孕,產生之個人家庭問題均更沈重且複雜,豈為一句「兒童性權」可以比擬?

或有謂目前仍有《刑法》227條的情況下,為何社會上仍然常見青少年及兒童被熟人甚至親人性侵的個案?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國高中課本中從未強調上述《刑法》227條的相關法律教育,因為依《刑法》227條的立法精神,立法者其實是不希望16歲之前的青少年和任何人發生性關係,即使發生也不是青少年的錯,而是加害者的錯。但是目前國高中課本中對性行為的發生,不但沒有強調法律上年齡的限制,反而有鼓勵探索,甚至在課本中附上的相關連結網站所辦的活動,12歲以上就可以參加各種「約砲」的討論分享,當今性別教育若不正視這問題,徒有《刑法》227的條文,又有何用?

我不知林奕含在事發當時有無上述法律常識,但可以預見的是,假設每位國高中課本均強調《刑法》227條的法律常識,一來有心人不敢輕易下手,二來若有青少年受侵害中,可以據此嚇阻對方繼續侵犯,即使不敢舉發,也會知道法律上對方已經犯罪,且無需對自己沒有抵抗或受誘騙有任何自責。

《刑法》227條或許無法解決所有類似林奕含的問題,但是絕對是保障青少年及兒童權利之重要法條,不容輕言廢除,反而應成為國高中生必知的法律常識,才能預防更多類似林奕含的悲劇發生。

◎編按,本文原標題為「補教名師誘姦?論刑法227條存廢問題」


圖片提供/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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