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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臺灣同性婚姻爭議中,有牧師、傳道人、神學教師與信徒不斷在教會裡宣傳一種觀點來批評他們所謂的「反同」基督徒,大意是說:拜偶像是罪,而且比同性戀更重的罪。十誡禁止拜偶像,並沒有禁止同性戀。但為什麼「反同」基督徒不主張立法禁止拜偶像,卻反對立法保障同性婚姻?這難道不是明顯不一致嗎?這難道不是用法律法在壓迫同性戀者嗎?這難道不是沒有基督的愛嗎?
這就是典型的詭辯,而且是出於自大無知的詭辯,只能欺騙沒判斷力的基督徒,並煽動那些自以為正義的熱血無知青年。
不主張立法禁止偶像崇拜與反對將同性婚姻法制化可以相提並論嗎?認為反對法制化同性婚姻者也必須要贊成立法禁止偶像崇拜,否則就立場不一致。是嗎?
整本新舊約聖經都明文禁止拜偶像與同性性行為這兩種罪行,這是所有真基督徒對這兩種行為的明確立場。但基督徒為什麼不支持國家立法禁止人民偶像崇拜但卻反對同性婚姻法制化呢?因為這是兩回事,是民主政治裡的兩種不同法律作為,涉及人民權利的兩種面向。宗教信仰與婚姻是本質不同的兩種事務,與國家社會有著明顯不同的利害關係,民主法治國本應以不同方式對待。
作為一個民主社會的公民,基督徒公開反對同性婚姻法制化不是直接訴諸它是聖經所說悖逆上帝誡命之罪,而是因為它會破壞我國現行婚姻制度與倫常秩序,會混亂性道德,會傷害新生兒及兒童人權,會帶來低級敗壞的性文化,甚至同性戀主義勢力會以「反歧視」之名帶來宗教自由、思想自由、言論自由的迫害(我們臺灣等著看,歐美正熱烈上演著),對國家社會毫無益處可言。
所有這一切都必定關乎整個國家社會的好壞、善惡與福祉,因此,基於對國家社會的鄰人之愛,基督徒當然要關心,當然要參與公共爭議,為國家守護美好的制度。神學地說,婚姻制度是與人人相關的普遍恩典,是受造人性之自然且普遍的要求與體現,因而基督徒必須用日常理性參與公共討論,守護現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基督信仰只能隱身在後。
根據民主憲政與基本權原理,基督徒反對國家立法禁止人民偶像崇拜,因為偶像崇拜是人民的宗教自由,屬基本權,國家無權干預,也難以客觀斷定其與國家之間的實質利害關係。相對地,基督徒堅持應制度化保障一夫一妻婚姻,但反對國家法制化同性婚姻,因為前者與國家社會有密不可分的相互依存與利害關係,而後者則無。因此,國家無義務也沒有任何理由認同「同性婚姻」並給予制度保障。這兩種態度完全沒有不一致與矛盾。
如果有人主張基督徒必須一致地對待偶像崇拜與同性婚姻,而持此主張的人又既然主張應法制化同性婚姻,那麼他也就必須同時主張應法制化偶像崇拜,將偶像崇拜變成國家制度。因此,根據相同的邏輯,如果一個人主張法制化同性婚姻,但卻不主張法制化偶像崇拜,這才是真正的不一致,這樣的主張者也就沒有任何資格批評基督徒反對法制化同性婚姻。若他批評與嘲諷,而且非常囂張自大地批評與嘲諷,那麼這人若不是極無知就是太邪惡。
很清楚,說基督徒沒有要求國家立法禁止偶像崇拜而卻反對同性婚姻法制化是信仰立場不一致,這完全是混漫之論。說這種話的人分不清法律上的不干預與制度保障的區別,分不清消極權與積極權(福利權)之別,也不理解同性婚姻爭議的真正焦點並不是結婚的自由權與平等權,而是婚姻的制度保障,對,制度保障,再說一次,制度保障!
反對法制化同性婚姻怎麼會是壓迫同性戀者呢?怎麼會是用政治力量去打壓同性戀者並剝奪他們的人權呢?不干預就算打壓嗎?不頌揚讚賞就是打壓嗎?不積極制度保障就是打壓嗎?按這種邏輯,反對一夫多妻不就是在打壓伊斯蘭教了嗎?反對訂12月25日聖誕節為(至少基督徒的)國定節日不就是在打壓基督教了嗎?不法制化愛情不就是在打壓談戀愛的人了嗎?不法制化朋友關係不就是在打壓友誼了嗎?不法制化思想活動不就是在打壓人民的思想自由了嗎?不法制化說話活動不就是在打壓人民的言論自由了嗎?等等。這是什麼鬼邏輯?
其實,反對同性婚姻法制化的基督徒沒有什麼信仰問題或邏輯不清或立場不一致,而是控告者自己的基本法學、倫理學、政治學與邏輯素養太差,當然也沒讀懂聖經,至於有沒有真正的基督信仰及其美德,只有上帝能公正審判。
總之,基督徒堅持婚姻制度只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關係上,這不但是聖經的清楚教訓,也符合普遍人性與日常理性(這是必然的,因為人是按上帝形像造的且領受相同的男女兩性的創造安排與諭令;人性敗壞並未將之消除),更是社會同共利益所在。至於婚姻的本性與價值為何,它與國家、社會、文化的關係為何,我已經一再申論,講了又講,寫了又寫,有興趣的人請自行索閱。
這裡還沒談到神學或聖經倫理,也還沒談到耶穌基督的福音以及基督徒德性,只涉及一般理性與民主法治的基本原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