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討論之前
同志議題是非常敏感的議題,在開始探討前,我必須說明幾點:
1. 我不是同志(LGBT男同、女同、雙性、變性),但有很多同志的朋友。我個人不喜歡公開談論這個議題,因不管站在什麼立場,總是很容易有人在討論過程中受傷,這是會令我非常難過的。而且對同志朋友們來說,這是切身相關的重大議題,我身為局外人卻在外評論這個議題,讓我覺得很不配。但另一方面,身為傳道人我常常被詢問這方面的意見,許多基督徒和基督徒同志也都不斷在上帝面前思考和尋找答案,因此我不得不學習盡我所能來探討這個辛苦的議題,願恩典與真理的上帝的引導整個討論,保護每一個人,也安慰醫治受傷的人。
2. 對於我所認識的同志朋友們:謝謝你們願意接納我成為你們的朋友,我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最害怕也最不希望的就是傷害到你們。其實你們不一定要在意我的想法或意見,但如果你們想看下去,無論如何我可以保證,這不會影響我和你們的關係。若我有不小心讓你們受傷或難過的地方,我感到萬分抱歉,也請你們饒恕接納我只是一個軟弱且常犯錯的人。我會繼續學習,也願上帝的愛與恩典不斷與我們同在。
3. 本文並不是希望去影響一個政策,而是希望能和基督徒一起研討並反省我們面對同志議題的選擇。因此本文是從基督信仰的觀點出發來寫給基督徒看的,不是要評論別人,而是為了調整自己。
同性性行為的聖經討論
以下我將嘗試用〈基督徒面對同志議題的第三個選擇〉[1]提出的原則來探討同志議題,在此先從聖經來討論。
1. 婚姻的設計
(1) 經文: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結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4、太19:5、可10:7、弗5:31)
(2) 經文:耶和華上帝說:「那人單獨一個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2:18)
(3) 說明:上帝對婚姻一男一女的原始設計,為耶穌所肯定。
(4) 爭議點:對雙性人來說,原始設計仍然有效嗎?但一些特殊情形並不妨礙原始設計。
(5) 爭議點:這個婚姻設計是強調性別還是強調陪伴與合一?這裡是有爭議的。
(6) 爭議點:原始設計是否要定成法律?例如雖然離婚不是原始設計,但摩西律法仍然允許。
2. 所多瑪蛾摩拉的罪惡
(1) 經文:他們還沒有躺下,所多瑪城的人,連老帶少所有的人,個個都來圍住那屋子。他們呼叫羅得,對他說:「今天晚上到你這裏來的人在哪裏?把他們帶出來,讓我們親近他們。」羅得... 說:「我的弟兄們,請你們不要做這惡事。看哪,我有兩個女兒,還沒有親近過男人,讓我領她們出來給你們,就照你們看為好的對待她們吧!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請不要向他們做這事。」眾人說:「站到一邊去吧!... 」眾人就往前衝向羅得,要攻破大門。(創19:4-9)
(2) 經文:看哪,你的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她和她的女兒們都驕傲,糧源充足,大享安逸,卻不扶持困苦和貧窮人的手。她們狂傲,在我面前做可憎的事תּוֹעֵבָה,我看見了就把她們除掉。(結16:49-50)
(3) 經文:凡不接待你們,不聽你們話的人,你們離開那家,或是那城的時候,要跺掉你們腳上的塵土。我實在告訴你們,在審判的日子,所多瑪和蛾摩拉地方所受的,比那城還容易受呢!」(太10:14-15)
(4) 經文:同樣,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鎮的人也跟著他們一樣犯淫亂,隨從逆性的情慾σαρκὸς ἑτέρας,以致遭受永不熄滅之火的懲罰,作為眾人的鑒戒。(猶1:7)
(5) 說明:可憎的事תּוֹעֵבָה是各種不聖潔的罪惡,以利18:22和利20:13來看也可以是指同性性行為。但在此是否是指上文的驕傲不看顧困苦貧窮人呢?這裡可能有爭議。另外逆性的情慾σαρκὸς ἑτέρας只有在猶大書出現,較難判定是否一定指同性性行為。
(6) 爭議點:所多瑪蛾摩拉被批評的逆性情慾或可憎的事是指同性性行為、強姦或不接待旅客。有人主張太10:14-15中耶穌是批評所多瑪蛾摩拉沒有善待外出旅客[2],但其實太10:14-15耶穌是批評不接待門徒的城市會比所多瑪蛾摩拉受更重的審判,並沒有明確指出所多瑪蛾摩拉的罪惡是什麼。結16:49-50則指所多瑪的罪惡是驕傲不扶持困苦貧窮人,行可憎的事,在此可憎的事是否指同性性行為仍有爭議。雖然綜觀三處聖經來看,有可能是指同性性行為,但也不能排除是指強姦。另外有人提出所多瑪的罪惡應該是和天使行淫亂[3],但所多瑪人如果知道是天使,還敢如此行嗎?這樣的解釋也有爭議。
3. 聖潔與可憎
(1) 經文:不可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這是可憎惡的事תּוֹעֵבָה。(利18:22)
(2) 經文:男人若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他們二人行了可憎惡的事תּוֹעֵבָה,必被處死,血要歸在他們身上。(利20:13)
(3) 經文:「凡可憎的物תּוֹעֵבָה, 你都不可吃。(申14:3)
(4) 爭議點:舊約聖潔條例(如吃不潔淨的東西)即使有講為可憎惡תּוֹעֵבָה,現教會大多認為不用遵守,因此有人主張那是和當時習俗有關,不見得是談倫理道德[4]。但其實利未記這兩段是放在性道德的直接上下文,因此視為道德的可能性較大。
4. 親男色
(1) 經文: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娼妓的μαλακοὶ.,親男色的ἀρσενοκοῖται、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林前6:9-10)
(2) 經文:我們知道,只要人善用律法,律法是好的;因為知道律法不是為義人訂立的,而是為不法和叛逆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犯淫亂和親男色的 ἀρσενοκοίταις,拐賣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任何違背健全教義的事訂立的。這是按照可稱頌、榮耀之上帝交託我的福音說的。(提前1:8-11)
(3) 說明:μαλακοὶ原文意義為「同性性行為被動的一方」 [5],ἀρσενοκοῖται意義為「同性性行為主動的一方」,並且不容易窄化單純指廟妓或孌童[6]。另外其他許多的行為也被提出為罪惡,因此無論如何不應特別歧視同性性行為者。
(4) 爭議點:有人主張保羅反對的同性性行為可能是指當時的廟妓或孌童[7],因和拜偶像連結,並且權利不對等,所以才被反對,現在的同性性行為和當時不同,不見得會被聖經反對。但其實羅馬時代也有成人男性的同性戀者,不限於廟妓或孌童[8],而且以保羅的學識來說,也應該知道。但在此並沒有作任何區分,因此不見得能將這些解釋為只限廟妓或孌童。
(5) 爭議點:有人主張提前1:9-10講的是人為的律法,不見得是上帝的旨意[9]。但仔細看上下文,這裡是肯定律法,並且裡面提到所有其他的都很明顯是罪惡,所以很難那樣去理解。
5. 違反自然
(1) 經文:他們自以為聰明,反成了愚昧,將不能朽壞之上帝的榮耀變為偶像,仿照必朽壞的人、飛禽、走獸、爬蟲的形像。所以,上帝任憑他們隨著心裏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羞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上帝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因此,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πάθη ἀτιμίας。他們的女人把自然的關係變成違反自然的παρὰ φύσιν;男人也是如此,放棄了和女人自然的關係,慾火攻心,男的和男的彼此貪戀,行可恥的事ἀσχημοσύνην,就在自己身上受這逆性行為πλάνης當得的報應。們既然故意不認識上帝,上帝就任憑他們存扭曲的心,做那些不該做的事,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紛爭、詭詐、毒恨,又是毀謗的、說人壞話的、怨恨上帝的、侮辱人的、狂傲的、自誇的、製造是非的、忤逆父母的、頑梗不化的、言而無信的、無情無義的、不憐憫人的。(羅1:22-31)
(2) 說明:這是聖經中不認同同性性行為最清楚的經文。從拜偶像開始,然後講到同性性行為,再進展到各種不同罪惡。由於其他許多的行為也被提出為罪惡,因此也不應特別歧視同性性行為者。
(3) 爭議點:可羞恥的情慾πάθη ἀτιμίας、可恥的事ἀσχημοσύνην、逆性行為πλάνης是否指罪惡?從上下文來說很明顯是。
(4) 爭議點:違反自然παρὰ φύσιν(或譯逆性)所違反的自然是指個人的或集體的?若是個人的,那保羅是指責異性性傾向者故意違反自己性傾向進行同性性行為。今日的同志並非如此,因此不見得是保羅所指責的[10]。但保羅真有做這種區分嗎?異性性傾向者這樣做是否也表示是雙性性傾向?雙性性傾向的話,就沒有違反到任何個人的性傾向,那保羅豈不是在說一些不存在的情形?保羅當時也有非廟妓或孌童的各種同性性行為[11],我們很容易推斷當時也有同性性傾向的人,但保羅並未在此區分各種性傾向的同性性行為,硬要作此區分顯得較為勉強[12]。
(5) 爭議點:有人主張保羅反對的同性性行為可能是指當時的廟妓或孌童[13],因和拜偶像連結,並且權利不對等,所以才被反對,現在的同性性行為和當時不同,不見得會被聖經反對。但其實羅馬時代也有成人男性的同性戀者,不限於廟妓或孌童[14],而且以保羅的學識來說,也應該知道。但在此並沒有作任何區分,因此不見得能將這些解釋為只限廟妓或孌童。
6. 不同解經立場的考量
(1) 作者中心:去分析新舊約聖經形成的過程和歷史,同志神學比較少採這個路徑。
(2) 經文中心:分析經文本身到底說了什麼,以上探討就是以經文為中心去討論。
(3) 讀者中心:現代讀者和聖經對話,在互動中去了解上帝的心意。保羅的看法反映了那個時代基督徒的看法,但現代基督徒可能發現上帝更重要的心意是愛。對讀者中心釋經法來說,聖經每段經文不見得是規範性地告訴我們對錯,反而聖經可以是對話性的,讓人看到當時代的偏見,並且從上帝愛的本質來思考現在上帝的心意是什麼。
(4) 爭議點:雖然每種解經立場都可能偏離上帝的心意,但讀者中心偏離上帝心意風險特別高,我個人不太敢用讀者中心釋經法來處理爭議性問題。從聖經當然可看到許多當時文化的影響,例如可看到因應當時文化的一些規範,但女男平權有其他經文來對話討論,而同性性行為則較缺乏贊同的經文。如果多處同性性行為的經文都可以文化偏見來忽略,是否姦淫等經文亦可如此忽略?因此我較為保留。
7. 總結
(1) 我不是上帝,我只能盡力從聖經去認識上帝的心意。
(2) 我覺得從聖經來看,上帝不認同同性性行為,我想這是因為上帝擔心會傷害自己或別人。這是我暫時的結論,但也不排除在上帝和聖經的帶領下調整改變。同時上帝也不認同很多其他行為,包括異性戀者的許多行為,因此也不應特別針對或歧視同志。
(3) 基督徒如採不同解經立場,討論不會有交集,因此必須先討論解經立場。
(4) 有同性性傾向的基督徒,不見得要強迫自己改變性傾向,但也可以試著考慮單身的選擇。
(5) 我尊重其他基督徒對聖經的不同詮釋,也希望能彼此尊重和合一。
(6) 因為教會過去有許多錯誤的詮釋,我們應該存謙卑的心。
醫學和社會學觀點
1. 同性性傾向是後天還是先天?
Kendler的雙胞胎研究[15]等是認為都有影響,但美國精神科醫學會認為原因還不明,目前生物或家庭都還未有被證實的研究確定其原因[16]。
2. 同性婚姻不合法是否影響同志?
Riggle的研究顯示會增加壓力、抑鬱,減低人生意義[17]。
3. 同性伴侶是否較異性婚姻易分開?
Patterson[18]和Kurdek[19]的研究有懷疑確實如此。另外這兩篇研究也顯示異性同居伴侶也較異性婚姻易分開。
4. 同性婚姻是否較易分開?
目前沒查到什麼較可靠的研究,可能是因為同性婚姻合法時間太短。
5. 同性是否會影響伴侶關係?
按照美國心理學會的看法,似乎沒有比較差[20]。
6. 同性伴侶子女是否表現較差?
按照美國心理學會的看法,似乎沒有比較差[21]。
7. 同性伴侶子女是否性傾向會受到影響?
這很有爭議,因為雖然美國心理學會[22]和美國精神科醫學會[23]說沒有,可是Stacey[24]和Bos[25]都有懷疑如此。Stacey整理多篇過去研究都有發現這個傾向,甚至懷疑過去研究者因著反同歧視,刻意在研究中忽略或淡化對性傾向的影響。由於性傾向很可能先天後天都有影響,後天的影響顯然有一大部份可能來自家庭。
8. 社會學、醫學和伴侶三法的探討
(1) 伴侶三法是互相獨立的三個法案,需要分開討論。
(2) 婚姻平權的草案有包含收養制度,爭議點在於同性婚姻是否屬於人權,還有被收養孩子的人權是否會受影響。
(3) 伴侶制度和婚姻制度是並行二擇一的制度,爭議點在於伴侶制度的部分免除愛情的忠誠,並可單方解消。
(4) 伴侶盟及同志當中有部分成員支持通姦除罪,路線可能和性解放走得有點近,但並非全部,也不能完全等同。
(5) 社會學或醫學研究真有去除反對同志和支持同志的偏見嗎?當我仔細去檢視比對美國心理學會的看法和他們的根據,我開始擔心研究和學會的可信度。其實每個人都難免受自己的主觀影響,包括我在內。無論如何,以上所引用的研究,研究者幾乎都是支持同志的。
(6) 同性伴侶確實比異性婚姻容易分開,這是否會影響被收養孩子的權利?這讓人有點擔心伴侶制度下的收養。
(7) 同性婚姻還不確定是否會比異性婚姻容易分開,為了被收養孩子的權利,是否等研究更清楚再考慮開放收養?
(8) 同性婚姻或伴侶收養的孩子,其性傾向是否會受到影響,是有爭議的。在思考收養制度的時候,這些必須列入考慮。
(9) 伴侶制度雖然可和婚姻制度並行,但免除愛情的忠誠,並將非忠誠的愛情合法化,是否要付出社會代價?社會容易將合法的事情當成合於道德的,這樣是否會促成更多劈腿以及更多人受傷?
總結
1. 對於我認識的同志朋友:我不希望傷害你們當中任何一位,若是我的看法讓你們不舒服或受傷,我感到非常抱歉,也請求你們的饒恕。即使我不認同同性性行為,我不會將我的看法強加在別人身上,也不會影響我們的朋友關係。其實我也很渴望得到你們的接納,希望我們未來能一起學習。
2. 對於和我意見不同的基督徒:這是我盡力尋求上帝心意的結果,我仍然願意謙卑學習,被上帝改變。讓我們彼此尊重接納彼此的不同意見,並在主裡合一。讓我們一起學習關心陪伴弱勢邊緣人、受苦的同志,並且一起堅持婚姻忠誠。
王道仁,寫於2014年。
[1] 王道仁,〈基督徒面對同志議題的第三個選擇〉,http://sharinglearner.blogspot.tw/2014/10/blog-post.html,2014。
[2] 見林信男、鄭仰恩策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台北市:總會研發中心,2004),48。伴侶盟讀書會中曾恕敏的〈同志神學物語〉也引用此份報告書。
[3] 曾恕敏,《同志神學物語》(http://tapcpr.files.wordpress.com/2013/09/20120317e5908ce5bf97e7a59ee5adb8e8ac9be7bea9.pdf),2013年11月讀取,8。
[4] 林信男、鄭仰恩策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49。
[5] BDAG的解釋。見Danker, Frederick W., ed.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3rd ed. In BibleWorks 7 on CD-ROM. Print ed.: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6] BDAG的解釋。見Danker, Frederick W., ed.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3rd ed. In BibleWorks 7 on CD-ROM.
[7] 林信男、鄭仰恩策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49。
[8] Wikipedia, ”Homosexuality in ancient Rome,” (http://en.wikipedia.org/wiki/Homosexuality_in_ancient_Rome), accessed Nov 2013.
[9] 曾恕敏,《同志神學物語》,2013年11月讀取,10。
[10] 林信男、鄭仰恩策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49。
[11] Wikipedia, ”Homosexuality in ancient Rome,” accessed Nov 2013.
[12]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中另外有討論保羅所謂的「本性」,但前面先指保羅所說「本性」為社會習俗,後面又強調羅馬書的「本性」是指天性,有點不明為何要探討「本性」的涵義。見林信男、鄭仰恩策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49。
[13] 林信男、鄭仰恩策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研究與發展中心「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49。
[14] Wikipedia, ”Homosexuality in ancient Rome,” accessed Nov 2013.
[15] Kenneth S. Kendler et al., “Sexual Orientation in a U.S. National Sample of Twin and Nontwin Sibling Pairs,”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157 (2000):1845.
[16]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LGBT-Sexual Orientation,” (http://www.psychiatry.org/lgbt-sexual-orientation), accessed Nov 2013.
[17] Ellen D. B. Riggle et al., “Psychological Distress, Well-Being, and Legal Recognition in Same-Sex Couple Relationships,”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24, No. 1 (2010): 85.
[18] Charlotte J. Paterson, “Family Relationships of Lesbians and Gay Men,”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62 (Nov 2000): 1054-1055.
[19] Lawrence A. Kurdek, “Differences Between Partners From Heterosexual, Gay, and Lesbian Cohabiting Couples,”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68 (May 2006): 523.
[20]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Sexual Orientation, Parents, and Children,” APA Policy Statements on Lesbian, Gay, Bisexual, & Transgender Concerns (http://www.apa.org/about/policy/parenting.aspx), accessed Nov 2013.
[21]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Sexual Orientation, Parents, and Children,” APA Policy Statements on Lesbian, Gay, Bisexual, & Transgender Concerns, accessed Nov 2013.
[22]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Sexual Orientation, Parents, and Children,” APA Policy Statements on Lesbian, Gay, Bisexual, & Transgender Concerns, accessed Nov 2013.
[23]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LGBT-Sexual Orientation,” accessed Nov 2013.
[24] 值得注意的是Stacey並非反同的研究者。見Judith Stacey and Timothy J. Biblarz, “(How) Does the Sexual Orientation of Parents Matter?”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6 (2001): 169.
[25] Henry Bos, “Children’s Gender Identity in Lesbian and Heterosexual Two-Parent Families,” Sex Roles 62 (201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