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讨论之前
同志议题是非常敏感的议题,在开始探讨前,我必须说明几点:
1. 我不是同志(LGBT男同、女同、双性、变性),但有很多同志的朋友。我个人不喜欢公开谈论这个议题,因不管站在什么立场,总是很容易有人在讨论过程中受伤,这是会令我非常难过的。而且对同志朋友们来说,这是切身相关的重大议题,我身为局外人却在外评论这个议题,让我觉得很不配。但另一方面,身为传道人我常常被询问这方面的意见,许多基督徒和基督徒同志也都不断在上帝面前思考和寻找答案,因此我不得不学习尽我所能来探讨这个辛苦的议题,愿恩典与真理的上帝的引导整个讨论,保护每一个人,也安慰医治受伤的人。
2. 对于我所认识的同志朋友们:谢谢你们愿意接纳我成为你们的朋友,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最害怕也最不希望的就是伤害到你们。其实你们不一定要在意我的想法或意见,但如果你们想看下去,无论如何我可以保证,这不会影响我和你们的关系。若我有不小心让你们受伤或难过的地方,我感到万分抱歉,也请你们饶恕接纳我只是一个软弱且常犯错的人。我会继续学习,也愿上帝的爱与恩典不断与我们同在。
3. 本文并不是希望去影响一个政策,而是希望能和基督徒一起研讨并反省我们面对同志议题的选择。因此本文是从基督信仰的观点出发来写给基督徒看的,不是要评论别人,而是为了调整自己。
同性性行为的圣经讨论
以下我将尝试用〈基督徒面对同志议题的第三个选择〉[1]提出的原则来探讨同志议题,在此先从圣经来讨论。
1. 婚姻的设计
(1) 经文: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结合,二人成为一体。(创2:24、太19:5、可10:7、弗5:31)
(2) 经文:耶和华上帝说:「那人单独一个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创2:18)
(3) 说明:上帝对婚姻一男一女的原始设计,为耶稣所肯定。
(4) 争议点:对双性人来说,原始设计仍然有效吗?但一些特殊情形并不妨碍原始设计。
(5) 争议点:这个婚姻设计是强调性别还是强调陪伴与合一?这里是有争议的。
(6) 争议点:原始设计是否要定成法律?例如虽然离婚不是原始设计,但摩西律法仍然允许。
2. 所多玛蛾摩拉的罪恶
(1) 经文:他们还没有躺下,所多玛城的人,连老带少所有的人,个个都来围住那屋子。他们呼叫罗得,对他说:「今天晚上到你这裏来的人在哪裏?把他们带出来,让我们亲近他们。」罗得... 说:「我的弟兄们,请你们不要做这恶事。看哪,我有两个女儿,还没有亲近过男人,让我领她们出来给你们,就照你们看为好的对待她们吧!只是这两个人既然到我舍下,请不要向他们做这事。」众人说:「站到一边去吧!... 」众人就往前冲向罗得,要攻破大门。(创19:4-9)
(2) 经文:看哪,你的妹妹所多玛的罪孽是这样:她和她的女儿们都骄傲,粮源充足,大享安逸,却不扶持困苦和贫穷人的手。她们狂傲,在我面前做可憎的事תּוֹעֵבָה,我看见了就把她们除掉。(结16:49-50)
(3) 经文:凡不接待你们,不听你们话的人,你们离开那家,或是那城的时候,要跺掉你们脚上的尘土。我实在告诉你们,在审判的日子,所多玛和蛾摩拉地方所受的,比那城还容易受呢!」(太10:14-15)
(4) 经文:同样,所多玛、蛾摩拉和周围城镇的人也跟着他们一样犯淫乱,随从逆性的情欲σαρκὸς ἑτέρας,以致遭受永不熄灭之火的惩罚,作为众人的鉴戒。(犹1:7)
(5) 说明:可憎的事תּוֹעֵבָה是各种不圣洁的罪恶,以利18:22和利20:13来看也可以是指同性性行为。但在此是否是指上文的骄傲不看顾困苦贫穷人呢?这里可能有争议。另外逆性的情欲σαρκὸς ἑτέρας只有在犹大书出现,较难判定是否一定指同性性行为。
(6) 争议点:所多玛蛾摩拉被批评的逆性情欲或可憎的事是指同性性行为、强奸或不接待旅客。有人主张太10:14-15中耶稣是批评所多玛蛾摩拉没有善待外出旅客[2],但其实太10:14-15耶稣是批评不接待门徒的城市会比所多玛蛾摩拉受更重的审判,并没有明确指出所多玛蛾摩拉的罪恶是什么。结16:49-50则指所多玛的罪恶是骄傲不扶持困苦贫穷人,行可憎的事,在此可憎的事是否指同性性行为仍有争议。虽然综观三处圣经来看,有可能是指同性性行为,但也不能排除是指强奸。另外有人提出所多玛的罪恶应该是和天使行淫乱[3],但所多玛人如果知道是天使,还敢如此行吗?这样的解释也有争议。
3. 圣洁与可憎
(1) 经文:不可跟男人同寝,像跟女人同寝;这是可憎恶的事תּוֹעֵבָה。(利18:22)
(2) 经文:男人若跟男人同寝,像跟女人同寝,他们二人行了可憎恶的事תּוֹעֵבָה,必被处死,血要归在他们身上。(利20:13)
(3) 经文:「凡可憎的物תּוֹעֵבָה, 你都不可吃。(申14:3)
(4) 争议点:旧约圣洁条例(如吃不洁净的东西)即使有讲为可憎恶תּוֹעֵבָה,现教会大多认为不用遵守,因此有人主张那是和当时习俗有关,不见得是谈伦理道德[4]。但其实利未记这两段是放在性道德的直接上下文,因此视为道德的可能性较大。
4. 亲男色
(1) 经文: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娼妓的μαλακοὶ.,亲男色的ἀρσενοκοῖται、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国。(林前6:9-10)
(2) 经文:我们知道,只要人善用律法,律法是好的;因为知道律法不是为义人订立的,而是为不法和叛逆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弑父母和杀人的,犯淫乱和亲男色的 ἀρσενοκοίταις,拐卖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任何违背健全教义的事订立的。这是按照可称颂、荣耀之上帝交托我的福音说的。(提前1:8-11)
(3) 说明:μαλακοὶ原文意义为「同性性行为被动的一方」 [5],ἀρσενοκοῖται意义为「同性性行为主动的一方」,并且不容易窄化单纯指庙妓或娈童[6]。另外其他许多的行为也被提出为罪恶,因此无论如何不应特别歧视同性性行为者。
(4) 争议点:有人主张保罗反对的同性性行为可能是指当时的庙妓或娈童[7],因和拜偶像连结,并且权利不对等,所以才被反对,现在的同性性行为和当时不同,不见得会被圣经反对。但其实罗马时代也有成人男性的同性恋者,不限于庙妓或娈童[8],而且以保罗的学识来说,也应该知道。但在此并没有作任何区分,因此不见得能将这些解释为只限庙妓或娈童。
(5) 争议点:有人主张提前1:9-10讲的是人为的律法,不见得是上帝的旨意[9]。但仔细看上下文,这里是肯定律法,并且里面提到所有其他的都很明显是罪恶,所以很难那样去理解。
5. 违反自然
(1) 经文:他们自以为聪明,反成了愚昧,将不能朽坏之上帝的荣耀变为偶像,仿照必朽坏的人、飞禽、走兽、爬虫的形像。所以,上帝任凭他们随着心裏的情欲行污秽的事,以致彼此羞辱自己的身体。他们将上帝的真实变为虚谎,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是可称颂的,直到永远。阿们!因此,上帝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πάθη ἀτιμίας。他们的女人把自然的关系变成违反自然的παρὰ φύσιν;男人也是如此,放弃了和女人自然的关系,欲火攻心,男的和男的彼此贪恋,行可耻的事ἀσχημοσύνην,就在自己身上受这逆性行为πλάνης当得的报应。们既然故意不认识上帝,上帝就任凭他们存扭曲的心,做那些不该做的事,装满了各样不义、邪恶、贪婪、恶毒,满心是嫉妒、凶杀、纷争、诡诈、毒恨,又是毁谤的、说人坏话的、怨恨上帝的、侮辱人的、狂傲的、自夸的、制造是非的、忤逆父母的、顽梗不化的、言而无信的、无情无义的、不怜悯人的。(罗1:22-31)
(2) 说明:这是圣经中不认同同性性行为最清楚的经文。从拜偶像开始,然后讲到同性性行为,再进展到各种不同罪恶。由于其他许多的行为也被提出为罪恶,因此也不应特别歧视同性性行为者。
(3) 争议点:可羞耻的情欲πάθη ἀτιμίας、可耻的事ἀσχημοσύνην、逆性行为πλάνης是否指罪恶?从上下文来说很明显是。
(4) 争议点:违反自然παρὰ φύσιν(或译逆性)所违反的自然是指个人的或集体的?若是个人的,那保罗是指责异性性倾向者故意违反自己性倾向进行同性性行为。今日的同志并非如此,因此不见得是保罗所指责的[10]。但保罗真有做这种区分吗?异性性倾向者这样做是否也表示是双性性倾向?双性性倾向的话,就没有违反到任何个人的性倾向,那保罗岂不是在说一些不存在的情形?保罗当时也有非庙妓或娈童的各种同性性行为[11],我们很容易推断当时也有同性性倾向的人,但保罗并未在此区分各种性倾向的同性性行为,硬要作此区分显得较为勉强[12]。
(5) 争议点:有人主张保罗反对的同性性行为可能是指当时的庙妓或娈童[13],因和拜偶像连结,并且权利不对等,所以才被反对,现在的同性性行为和当时不同,不见得会被圣经反对。但其实罗马时代也有成人男性的同性恋者,不限于庙妓或娈童[14],而且以保罗的学识来说,也应该知道。但在此并没有作任何区分,因此不见得能将这些解释为只限庙妓或娈童。
6. 不同解经立场的考量
(1) 作者中心:去分析新旧约圣经形成的过程和历史,同志神学比较少采这个路径。
(2) 经文中心:分析经文本身到底说了什么,以上探讨就是以经文为中心去讨论。
(3) 读者中心:现代读者和圣经对话,在互动中去了解上帝的心意。保罗的看法反映了那个时代基督徒的看法,但现代基督徒可能发现上帝更重要的心意是爱。对读者中心释经法来说,圣经每段经文不见得是规范性地告诉我们对错,反而圣经可以是对话性的,让人看到当时代的偏见,并且从上帝爱的本质来思考现在上帝的心意是什么。
(4) 争议点:虽然每种解经立场都可能偏离上帝的心意,但读者中心偏离上帝心意风险特别高,我个人不太敢用读者中心释经法来处理争议性问题。从圣经当然可看到许多当时文化的影响,例如可看到因应当时文化的一些规范,但女男平权有其他经文来对话讨论,而同性性行为则较缺乏赞同的经文。如果多处同性性行为的经文都可以文化偏见来忽略,是否奸淫等经文亦可如此忽略?因此我较为保留。
7. 总结
(1) 我不是上帝,我只能尽力从圣经去认识上帝的心意。
(2) 我觉得从圣经来看,上帝不认同同性性行为,我想这是因为上帝担心会伤害自己或别人。这是我暂时的结论,但也不排除在上帝和圣经的带领下调整改变。同时上帝也不认同很多其他行为,包括异性恋者的许多行为,因此也不应特别针对或歧视同志。
(3) 基督徒如采不同解经立场,讨论不会有交集,因此必须先讨论解经立场。
(4) 有同性性倾向的基督徒,不见得要强迫自己改变性倾向,但也可以试着考虑单身的选择。
(5) 我尊重其他基督徒对圣经的不同诠释,也希望能彼此尊重和合一。
(6) 因为教会过去有许多错误的诠释,我们应该存谦卑的心。
医学和社会学观点
1. 同性性倾向是后天还是先天?
Kendler的双胞胎研究[15]等是认为都有影响,但美国精神科医学会认为原因还不明,目前生物或家庭都还未有被证实的研究确定其原因[16]。
2. 同性婚姻不合法是否影响同志?
Riggle的研究显示会增加压力、抑郁,减低人生意义[17]。
3. 同性伴侣是否较异性婚姻易分开?
Patterson[18]和Kurdek[19]的研究有怀疑确实如此。另外这两篇研究也显示异性同居伴侣也较异性婚姻易分开。
4. 同性婚姻是否较易分开?
目前没查到什么较可靠的研究,可能是因为同性婚姻合法时间太短。
5. 同性是否会影响伴侣关系?
按照美国心理学会的看法,似乎没有比较差[20]。
6. 同性伴侣子女是否表现较差?
按照美国心理学会的看法,似乎没有比较差[21]。
7. 同性伴侣子女是否性倾向会受到影响?
这很有争议,因为虽然美国心理学会[22]和美国精神科医学会[23]说没有,可是Stacey[24]和Bos[25]都有怀疑如此。Stacey整理多篇过去研究都有发现这个倾向,甚至怀疑过去研究者因着反同歧视,刻意在研究中忽略或淡化对性倾向的影响。由于性倾向很可能先天后天都有影响,后天的影响显然有一大部份可能来自家庭。
8. 社会学、医学和伴侣三法的探讨
(1) 伴侣三法是互相独立的三个法案,需要分开讨论。
(2) 婚姻平权的草案有包含收养制度,争议点在于同性婚姻是否属于人权,还有被收养孩子的人权是否会受影响。
(3) 伴侣制度和婚姻制度是并行二择一的制度,争议点在于伴侣制度的部分免除爱情的忠诚,并可单方解消。
(4) 伴侣盟及同志当中有部分成员支持通奸除罪,路线可能和性解放走得有点近,但并非全部,也不能完全等同。
(5) 社会学或医学研究真有去除反对同志和支持同志的偏见吗?当我仔细去检视比对美国心理学会的看法和他们的根据,我开始担心研究和学会的可信度。其实每个人都难免受自己的主观影响,包括我在内。无论如何,以上所引用的研究,研究者几乎都是支持同志的。
(6) 同性伴侣确实比异性婚姻容易分开,这是否会影响被收养孩子的权利?这让人有点担心伴侣制度下的收养。
(7) 同性婚姻还不确定是否会比异性婚姻容易分开,为了被收养孩子的权利,是否等研究更清楚再考虑开放收养?
(8) 同性婚姻或伴侣收养的孩子,其性倾向是否会受到影响,是有争议的。在思考收养制度的时候,这些必须列入考虑。
(9) 伴侣制度虽然可和婚姻制度并行,但免除爱情的忠诚,并将非忠诚的爱情合法化,是否要付出社会代价?社会容易将合法的事情当成合于道德的,这样是否会促成更多劈腿以及更多人受伤?
总结
1. 对于我认识的同志朋友:我不希望伤害你们当中任何一位,若是我的看法让你们不舒服或受伤,我感到非常抱歉,也请求你们的饶恕。即使我不认同同性性行为,我不会将我的看法强加在别人身上,也不会影响我们的朋友关系。其实我也很渴望得到你们的接纳,希望我们未来能一起学习。
2. 对于和我意见不同的基督徒:这是我尽力寻求上帝心意的结果,我仍然愿意谦卑学习,被上帝改变。让我们彼此尊重接纳彼此的不同意见,并在主里合一。让我们一起学习关心陪伴弱势边缘人、受苦的同志,并且一起坚持婚姻忠诚。
王道仁,写于2014年。
[1] 王道仁,〈基督徒面对同志议题的第三个选择〉,http://sharinglearner.blogspot.tw/2014/10/blog-post.html,2014。
[2] 见林信男、郑仰恩策划,〈台湾基督长老教会总会研究与发展中心「同性恋议题研究方案」报告书〉(台北市:总会研发中心,2004),48。伴侣盟读书会中曾恕敏的〈同志神学物语〉也引用此份报告书。
[3] 曾恕敏,《同志神学物语》(http://tapcpr.files.wordpress.com/2013/09/20120317e5908ce5bf97e7a59ee5adb8e8ac9be7bea9.pdf),2013年11月读取,8。
[4] 林信男、郑仰恩策划,〈台湾基督长老教会总会研究与发展中心「同性恋议题研究方案」报告书〉,49。
[5] BDAG的解释。见Danker, Frederick W., ed.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3rd ed. In BibleWorks 7 on CD-ROM. Print ed.: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6] BDAG的解释。见Danker, Frederick W., ed. A Greek-English Lexicon of the New Testament and Other Early Christian Literature. 3rd ed. In BibleWorks 7 on CD-ROM.
[7] 林信男、郑仰恩策划,〈台湾基督长老教会总会研究与发展中心「同性恋议题研究方案」报告书〉,49。
[8] Wikipedia, ”Homosexuality in ancient Rome,” (http://en.wikipedia.org/wiki/Homosexuality_in_ancient_Rome), accessed Nov 2013.
[9] 曾恕敏,《同志神学物语》,2013年11月读取,10。
[10] 林信男、郑仰恩策划,〈台湾基督长老教会总会研究与发展中心「同性恋议题研究方案」报告书〉,49。
[11] Wikipedia, ”Homosexuality in ancient Rome,” accessed Nov 2013.
[12] 〈台湾基督长老教会总会研究与发展中心「同性恋议题研究方案」报告书〉中另外有讨论保罗所谓的「本性」,但前面先指保罗所说「本性」为社会习俗,后面又强调罗马书的「本性」是指天性,有点不明为何要探讨「本性」的涵义。见林信男、郑仰恩策划,〈台湾基督长老教会总会研究与发展中心「同性恋议题研究方案」报告书〉,49。
[13] 林信男、郑仰恩策划,〈台湾基督长老教会总会研究与发展中心「同性恋议题研究方案」报告书〉,49。
[14] Wikipedia, ”Homosexuality in ancient Rome,” accessed Nov 2013.
[15] Kenneth S. Kendler et al., “Sexual Orientation in a U.S. National Sample of Twin and Nontwin Sibling Pairs,”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157 (2000):1845.
[16]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LGBT-Sexual Orientation,” (http://www.psychiatry.org/lgbt-sexual-orientation), accessed Nov 2013.
[17] Ellen D. B. Riggle et al., “Psychological Distress, Well-Being, and Legal Recognition in Same-Sex Couple Relationships,”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24, No. 1 (2010): 85.
[18] Charlotte J. Paterson, “Family Relationships of Lesbians and Gay Men,”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62 (Nov 2000): 1054-1055.
[19] Lawrence A. Kurdek, “Differences Between Partners From Heterosexual, Gay, and Lesbian Cohabiting Couples,”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68 (May 2006): 523.
[20]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Sexual Orientation, Parents, and Children,” APA Policy Statements on Lesbian, Gay, Bisexual, & Transgender Concerns (http://www.apa.org/about/policy/parenting.aspx), accessed Nov 2013.
[21]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Sexual Orientation, Parents, and Children,” APA Policy Statements on Lesbian, Gay, Bisexual, & Transgender Concerns, accessed Nov 2013.
[22]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Sexual Orientation, Parents, and Children,” APA Policy Statements on Lesbian, Gay, Bisexual, & Transgender Concerns, accessed Nov 2013.
[23]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LGBT-Sexual Orientation,” accessed Nov 2013.
[24] 值得注意的是Stacey并非反同的研究者。见Judith Stacey and Timothy J. Biblarz, “(How) Does the Sexual Orientation of Parents Matter?”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6 (2001): 169.
[25] Henry Bos, “Children’s Gender Identity in Lesbian and Heterosexual Two-Parent Families,” Sex Roles 62 (201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