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屬性

【作者:周必克(Joel R. Beeke)神學 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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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注:這是林格尼爾福音事工網站 獨立文章(2026) 系列的第六十一篇。

十七世紀初,愛爾蘭的大主教詹姆斯·厄謝爾(Archbishop Ussher)想要探訪一位長老會牧師的家,看看他所聽聞關於這位牧師個人敬虔的事是否屬實。厄謝爾喬裝成一個貧窮的乞丐來到牧師家中。主人熱情接待;當時牧師的妻子正在與家人進行要理問答。她問這位不速之客誡命有多少條,他回答:「十一條。」她便認定他是個極其無知的人,不再多問,卻仍給他飯吃,並安排他就寢。

當晚稍後,牧師發現了厄謝爾的偽裝,便請他翌日清晨講道。於是,厄謝爾洗漱整潔、衣著莊重,使得牧師的妻子認不出他,然後走上講台。他以所謂「第十一條誡命」為題宣講,就是《約翰福音》13章34節:「我賜給你們一條新命令,乃是叫你們彼此相愛;我怎樣愛你們,你們也要怎樣相愛。」牧師的妻子驚訝那名乞丐竟然成了講道者,又為自己先前何等錯判他、未能向他多一點施以愛心而深感訝異。

什麼是愛?你如何知道自己是否在遵守基督要去你愛那些主裡弟兄姊妹的誡命呢?有愛心的人會如何對待他人?大眾媒體常把愛描繪成吸引與愉悅的感覺,然而這種感覺就像溫度計裡的水銀起落無常。我們需要的愛,少一點像溫度計,多一點像恆溫器——主導我們的反應,而不是被那些反應左右。

也有人把愛說成是不加評判、無條件的接納,這一主張源自心理學中的「無條件正向關懷」(unconditional positive regard)。但這種過度簡化的做法只會令人困惑,並使我們面對惡意與邪惡時束手無策。你如何能無條件、毫不論斷地接納一個恐怖分子或連環殺手?

今天許多基督徒相信,新約聖經中表達「愛」的關鍵希臘文詞彙 agapē,以及與之相關的動詞 agapaō,所指的不是一種感受,而是一種意志的行動:即使需要自己付出代價,也要選擇行善、使他人得益。然而,這種觀點不能建立在希臘文中不同的「愛」字之上,因為 agapē 詞族在不同語境中可以有各種不同的含義。

此外,將愛理解為一種與情感無關的概念,會使我們不知道該如何面對自己的感受;這種觀點也未能真正處理那些驅動我們作出選擇、深藏而往往不易察覺的內在動機。

那麼,我們在哪裡可以找到對愛的真實描述呢?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13章4–7節給了我們極好的闡述。保羅稱頌愛(欽定版聖經譯為「charity」,源自拉丁文 「caritas」),並說這是「更大的恩賜」(林前12:31)——勝過屬靈恩賜(第12章),當一個人的生命放在上帝的天平上衡量時,對任何有價值的生命都是絕對不可或缺的(林前13:1–3)。第4–7節展現了愛之屬性與行動之美;這些經文與其說是在界定愛的本質,不如說是在描述愛所結出的果子;它們讓我們看見,愛如何促使人採取某些行動或表現出某些行為,同時又如何抵制、遏止其他的行動或行為。

這段描述從忍耐開始,並且以堅忍為終極目標(第4、7節)。愛在面對試煉、苦難與邪惡時的回應中,最能顯出它的真實面貌。愛最偉大的彰顯,就是基督的十字架。保羅在《羅馬書》5章8節寫道:「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那位自稱「不知道別的,只知道『耶穌基督並他釘十字架』」的保羅(林前2:2),顯然對基督的愛有著深刻的思考。約翰則指出,基督甘願為我們捨命,其根源就在於愛,他說:「人為朋友捨命,人的愛心沒有比這個大的。」(約15:13)

愛以各種方式彰顯它的卓越。喬納森・愛德華滋(Jonathan Edwards)寫道:「愛是一種積極的原則」(《著作集》8:301)。從積極的一面來說,「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林前 13:4)。愛就是持續行善。為了服事他人的需要並榮耀上帝,一個有愛心的人即使面對不愉快或困難,仍會堅忍不懈。愛甘願以恩慈回應傷害,以善報惡。基督徒的愛反映上帝的形像——祂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出 34:6)的上帝。

從消極的一面來說,「愛是不嫉妒」(林前 13:4)。愛能抑制自私的妒忌,因為它已學會向自我說不,並樂見他人昌盛。愛是不自誇,不張狂」(同節)。這些特質顯明愛是一種謙卑的美德。愛使人專注於上帝和他人,並削弱對自我的關注。喬納森・愛德華滋寫道:「凡愛上帝的人,都是把祂當作上帝來愛祂……如果我們愛神,是以祂無限超越我們為前提,那麼我們就是以作為無限卑微者的身分來實踐這愛;因此,這是一種謙卑的愛。」(《著作集》8:245)。

「愛是不作害羞的事」(林前13:5)。這裡譯「作害羞的事」的希臘動詞,意指蔑視既定的規範而行,致使人蒙羞、受辱。愛卻激勵人行在神與人面前都正直可敬的事[「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羅12章17節下);「因我們留心行光明的事,不但在主面前,就在人面前也是這樣」(林後8:21)]。這一句話也排除了任何反律法主義式的愛;愛是以神的律法為念(詩119:97),並且竭力去成全律法(羅13:8–10)。

愛不尋求個人的益處(林前13:5),卻驅使我們尋求神的榮耀與鄰舍的益處。愛使我們成為服事人的僕人(腓2)。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第5節)。所謂「容易動怒」,就是輕易被惹動發怒(徒17:16);但愛能制伏怒氣。饒恕就是不記著別人的過犯,不把所受的傷害一筆一筆記在帳上——愛以不將人的罪歸在他們身上為樂(羅4;林後5:19)。

「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13:6)。每當遇見公義和信實,愛就歡欣鼓舞。當聽見有人陷入罪中並因此付出沉重代價時,愛便為之憂傷;因此,愛不會把這樣的事當作消遣的話題隨意傳播。這樣的愛,連向仇敵也行善。

第6節斥責了相對主義的寬容這個偶像;在我們的文化中,這種寬容常常被當作愛,但真正真誠的愛包括對邪惡的恨(羅12:9)。上帝的愛最偉大的彰顯,也是祂公義最偉大的證明,因為祂的兒子承擔我們罪的刑罰,使上帝的公義得著滿足(羅3:25-26)。因此,哥林多前書13:6糾正了基督徒當中一種流行的觀念,即認為愛與感受毫無關係。事實上,愛對罪有強烈的反感,對公義則有強烈的情感。

最後,保羅歸給愛的四個行動或習慣(第7節)中,反覆出現的「凡事」,不應理解為絕對或毫無條件的普遍性。這幾節經文必須放在新約的脈絡中來理解。保羅使用「凡事」這個詞時,分別是指:愛承擔我們作為十字架所必須承擔的一切重擔;愛相信基督徒應當相信的一切;愛盼望上帝應許我們所當盼望的一切;愛忍受我們為基督的緣故所必須經歷的一切試煉。因此,愛以一致的方式激勵我們實踐這四種行動。

愛擁有在困境中持續堅忍的力量;無論身處何種境況,愛仍不斷地信靠、也不斷地盼望。聖經多次並列信、望、愛這三者。當基督徒愛神時,他們的心,首先因為神向他們所施的信實之愛而喜樂;這愛堅定他們的信心,也使他們的盼望持續不滅。愛德華茲說,愛是「實踐性信心的生命與靈魂」,使信心得以充滿活力並結出果效(Works 8:139, 330–31)。他又說,愛是「信與望中最關鍵的成分」(8:327)。

在此,我們看見保羅描述愛在一個充滿罪惡與苦難的世界中持續不懈的行動。愛是一個動詞。然而,愛必須不只是外在的行動;愛的本質存在於人心的動機之中。是什麼驅動愛?不可能是自私的野心,因為愛不自高自大,也不求自己的益處。同樣地,愛也不可能是由對所愛之人立即產生的愉悅感所驅動;否則,面對墮落的人,愛就不會有忍耐,也不會有恩慈。

那麼,愛是被什麼驅動的呢?經文給了我們兩個線索。愛的喜樂在於真理,也就是上帝的公義與信實。因此,愛因上帝在基督裡所彰顯的愛而歡喜。「我們愛,因為神先愛我們。」(約一4:19)愛的堅忍則與信心和盼望交織在一起,也就是仰望基督、信靠上帝的話語。愛德華茲說,愛是從「看見或感受到上帝的卓越」而產生的(Works 8:333)。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愛源自上帝、以上帝為焦點,也由上帝所驅動,「上帝就是愛」(約一4:8下)。我們從未比行在真實的愛中時,更深地與上帝相交。愛的這些屬性與行動,是何等美好!




周必克(Joel R. Beeke)博士是清教徒改革宗神學院的系統神學與講道學主席與教授,也是密西根州大急流城傳統荷蘭改革宗會眾的牧師,以及Reformation Heritage Books出版社的編輯主任。他有許多著作,包括《為了上帝的榮耀—加爾文主義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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