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領袖是否適合為所屬宗教團體作政治告白?

【作者:徐敏雄自我與社會的對話 2006.09.24


最近不僅國內政治領域中出現一股「倒扁」和「挺扁」之聲,一些宗教人士也紛紛以「宗教領袖」的角色,表態「支持」或「反對」這些主張。對於「宗教」與「政治」之間的分際,記得我曾經寫過一篇「勿讓政治關懷掩蓋了教會的本色」的文章,表達我的想法。事隔多日,看到台灣當前的處境,我還是忍不住心中的憂心,希望在此跟大家聊聊這個現象。

首先,我必須肯定「所有公民」都有關懷公共事務的權利與義務,無論是任何宗教、族群、性別,這份公民權利都應當是平等的。為了更有效地表達自己應享有(或被剝奪)的公民權利,人們還可以與擁有相同價值或弱勢處境的其他公民,透過集會結社的方式,運用各種傳播媒體或走上街頭,爭取他們的權利。

也就是說,任何政黨、工會、專業團體、非營利組織或企業,都可以透過集體力量,表達他們的政治、經濟、社會或文化訴求。為了讓這項民間結社的權利能獲得更好的實踐,任何民間結社或企業組織都應該有其「成立宗旨」,一方面,讓參與該組織團體的成員能夠清楚地知道,自己為什麼參與這個團體;另一方面,也能讓參與該團體的每一個成員有一套明確的標準,檢視該團體的所作所為是否有違反當初成立的初衷。

所以,我們經常可以看到當某個社群成員(例如醫師、律師、教師、黨員)違反該團體的成立宗旨或相關規定時,經常會遭受「開除」的處分。但是同樣地,一旦代表某個團體的核心幹部或領導者之所做所為,違反當初組織成立的初衷時,成員們也有權利要求他們下台,或不承認他們向外界所做的「集體表態」。

同樣地,無論是什麼宗教團體,成員們當初相互集結的原因,應該是基於「相同宗教」,而非「政治理念」。因為,如果要表達他們的共同政治訴求,就應該另外成立「政治團體」,而非以「宗教領袖」的角色,代替組織內的所有信徒告白政治意識型態。因為,即便是相同的信仰,也可能因為對宗教經典詮釋或領受的差異,在實踐或生活方式(包括倫理學)上,有相異的主張。也因此,無論是在任何宗教團體裡,我們都可以看到不同政治意識型態的信徒。

換言之,我認為「宗教領袖」只適合替信徒做「信仰告白」,而非「政治告白」。面對各類的社會問題或政治爭議的時候,宗教領袖可以依據其信仰的基本精神,向外界提出該宗教信仰所堅持的「應然面價值」(例如:支持正義、寬容、慈愛……,反對暴力、貪污……等等)。至於哪些政治人物或團體的言行舉止比較符合正義、寬容、慈愛,或暴力、貪污,則應該交由所有信徒「自己判斷」。

或許有人會認為,某些宗教所談的「正義」應該包含「政治層次」,而不止於「靈性層次」。但問題是:如果「政治」議題在「宗教」團體裡尚有爭議,這時候,宗教領袖或團體要做集體性的政治告白,就會出現「不具代表性」的問題。因此,我認為宗教團體在面對這類問題時,最好能將具有爭議性的議題(例如:政治)擱置,而僅以團體名義從事那些已經達到共識的行動。

如果宗教團體內某些人實在很想表達他們的政治訴求,最好的做法,就是另行組織一個新的政治團體,以確保團體內部成員都有相同的政治意向,或是以「私人」或「個人」的名義去參與某些政治活動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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