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正义的一方

【作者:徐敏雄自我与社会的对话 2003.01.05


  相信小时候看过「无敌铁金刚」卡通的人,应该还记得它的主题曲:「我们是正义的一方,要和恶势力来对抗,有智慧、有胆量,越战越坚强……」。事实上,大家在生活中可能也曾(甚至经常)听到这样的话语:「A 君实在太过分了,每次都找我麻烦……,B 君还不是跟我一样,但是为什么都没事?」「C 君真的很可恶,每次都滥用权力,……那一天我一定要找 D 君(通常是更有权力的上司或民意代表)给他一点教训」。当大家听到这些话语时,不知道心里作何感想?是感同身受?还是有其他想法!

一、第一类抱怨的谬误


  从小到大,无论在那一级学校念书,第一类的话语相信大家一定都不陌生,特别是老师在惩罚上课讲话捣蛋的同学,或是教官在纠举服装仪容不整的学生的时候,同学常常都会发出第一类的抱怨!这种现象同样也出现在社会上,许多触犯法律的人也经常会引介一些行之有年的「习惯」,或是以「别人也这样做」为由,试图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开罪。但是这些人很少(甚是从来不去)反省,「自己是否有违法」的事实?

  违法者没被惩罚,不代表可以违法行为是可以被允许的,因为违法行为本身就是错的。换言之,一项行为的「对错判断标准」不是在于「有没有被惩罚」,而是某项行为「有没有违法」。所以试图以其他没有被惩罚的违法行为,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罪的人,无疑地是一种逻辑上的谬误。

  或许有人会说:我提出这类的抱怨并不是想替我自己开罪,而是不满师长或执法者不公允的对待方式。如果提出抱怨的人是基于这样的理由,那么我们又得再去思考另外一个问题:什么叫做「不公平的对待」。一般人常常将「公平」和「平等」划上等号,确实,在某些时候两者是同义词。例如,无论哪一个学生,只要参加考试的时候每一题都答对,就可以得到满分。在此给分的标准就相当的公平与平等,可是在犯罪惩罚的问题上,情况却非如此。例如,对犯同样罪的人来说,「犯罪受惩罚」是很「公平」的,因为法律已经明白地规定:「犯罪者必须受到惩罚」。这时候即便有些罪犯还没有受到惩罚,也不代表已经被惩罚的罪犯不该领受惩罚,因为「犯罪受罚」这项规定是大家都已经同意接受(无论是亲身签署还是经由民意代表立法通过)的公约。我们可以督责师长或执法机关以「平等」的原则去惩罚其他罪犯,但是却没有资格以「不公平」为由逃脱犯罪必须受罚的事实。

二、第二类抱怨的谬误
  至于发出第二类抱怨的人,通常认为师长或是执法者在滥用他们的权力,所以他们要以比这些权力更大的影响力去惩罚这些人。其实当我们仔细想想,这些发出第二类抱怨,甚至实际去从事报复行为的人,和他们所抱怨甚至报复的人究竟有无差别?他们批评别人「滥用特权」的背后,其实是在诉说一种「程序不正义」的问题,也就是说,他们批评别人不依照正规或合法的程序在做事情;可是他们却没有想到,当他们找高官、民代去修理别人的时候,自己同样也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尤有甚者,当发出第二类抱怨的人其实自己的行为也已经明显违法时,他们所表现出来的行径,更是在二度破坏司法与行政的公正性,因为他们是在以特权掩盖违法。比起那些以特权在惩罚违法的人,谁对法律的杀伤力更大呢?

  当然在某些法律不健全的国家里,以体制外的手段抗争一些基本人权却实有其必要。例如台湾在一九七0年以前由于政治尚未民主化,所以一些「党外人士」为了引发民众的关注,进而取得一些公民权利,不得不以一些体制外的手段来进行抗争。换言之,在法律体制不健全的时代里,以「违法」的手段来争取基本人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应该是可以被理解和允许的过渡性策略。然而,当法律或各机关团体的规范业已进入一定程度的成熟阶段时,人民一切的言行举止就得在体制内进行,否则法律就将失去它维持人际间基本安全的效用。

  所以当我们想要发出第二类的抱怨,甚至自封为正义之师,而以实际行动去「惩罚他人」时,最好能够先行检视他人对自己行为的纠正是否属实?我们所处的法律环境是否糟糕到没有正当管道可以申诉,以至于不得不以体制外的手段来伸张正义?假使我们自己的言行本身已属不当,与第一类抱怨者相同地,我们其实没有资格去抱怨别人对我们的纠举;倘若法律已具有一定程度的正义特性,当我们以非法的特权去打击其他非法时,其实也就正在以特权破坏法律,我们的行径其实和特权份子没有两样;特别是这些号称「打击特权」的特权所要捍卫的,其实是一些非法的行为时,它们对社会正义的杀伤力更是双重的戕害。

  因此,当我们日后再听到第一类或第二类的抱怨,甚至自己本身就想要发出某些抱怨,或以某些行径来打击特权时,别忘了,请先检视一下抱怨者与自己的言行举止,以及所处的环境规范。因为,会抱怨的人不见得一定就是正义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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