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正義的一方
【作者:徐敏雄】自我與社會的對話 2003.01.05
相信小時候看過「無敵鐵金剛」卡通的人,應該還記得它的主題曲:「我們是正義的一方,要和惡勢力來對抗,有智慧、有膽量,越戰越堅強……」。事實上,大家在生活中可能也曾(甚至經常)聽到這樣的話語:「A 君實在太過分了,每次都找我麻煩……,B 君還不是跟我一樣,但是為什麼都沒事?」;「C 君真的很可惡,每次都濫用權力,……那一天我一定要找 D 君(通常是更有權力的上司或民意代表)給他一點教訓」。當大家聽到這些話語時,不知道心裡作何感想?是感同身受?還是有其他想法!
一、第一類抱怨的謬誤
從小到大,無論在那一級學校唸書,第一類的話語相信大家一定都不陌生,特別是老師在懲罰上課講話搗蛋的同學,或是教官在糾舉服裝儀容不整的學生的時候,同學常常都會發出第一類的抱怨!這種現象同樣也出現在社會上,許多觸犯法律的人也經常會引介一些行之有年的「習慣」,或是以「別人也這樣做」為由,試圖為自己的違法行為開罪。但是這些人很少(甚是從來不去)反省,「自己是否有違法」的事實?
違法者沒被懲罰,不代表可以違法行為是可以被允許的,因為違法行為本身就是錯的。換言之,一項行為的「對錯判斷標準」不是在於「有沒有被懲罰」,而是某項行為「有沒有違法」。所以試圖以其他沒有被懲罰的違法行為,來為自己的犯罪行為開罪的人,無疑地是一種邏輯上的謬誤。
或許有人會說:我提出這類的抱怨並不是想替我自己開罪,而是不滿師長或執法者不公允的對待方式。如果提出抱怨的人是基於這樣的理由,那麼我們又得再去思考另外一個問題:什麼叫做「不公平的對待」。一般人常常將「公平」和「平等」劃上等號,確實,在某些時候兩者是同義詞。例如,無論哪一個學生,只要參加考試的時候每一題都答對,就可以得到滿分。在此給分的標準就相當的公平與平等,可是在犯罪懲罰的問題上,情況卻非如此。例如,對犯同樣罪的人來說,「犯罪受懲罰」是很「公平」的,因為法律已經明白地規定:「犯罪者必須受到懲罰」。這時候即便有些罪犯還沒有受到懲罰,也不代表已經被懲罰的罪犯不該領受懲罰,因為「犯罪受罰」這項規定是大家都已經同意接受(無論是親身簽署還是經由民意代表立法通過)的公約。我們可以督責師長或執法機關以「平等」的原則去懲罰其他罪犯,但是卻沒有資格以「不公平」為由逃脫犯罪必須受罰的事實。
二、第二類抱怨的謬誤
至於發出第二類抱怨的人,通常認為師長或是執法者在濫用他們的權力,所以他們要以比這些權力更大的影響力去懲罰這些人。其實當我們仔細想想,這些發出第二類抱怨,甚至實際去從事報復行為的人,和他們所抱怨甚至報復的人究竟有無差別?他們批評別人「濫用特權」的背後,其實是在訴說一種「程序不正義」的問題,也就是說,他們批評別人不依照正規或合法的程序在做事情;可是他們卻沒有想到,當他們找高官、民代去修理別人的時候,自己同樣也違反了「程序正義」的原則。尤有甚者,當發出第二類抱怨的人其實自己的行為也已經明顯違法時,他們所表現出來的行徑,更是在二度破壞司法與行政的公正性,因為他們是在以特權掩蓋違法。比起那些以特權在懲罰違法的人,誰對法律的殺傷力更大呢?
當然在某些法律不健全的國家裡,以體制外的手段抗爭一些基本人權卻實有其必要。例如台灣在一九七0年以前由於政治尚未民主化,所以一些「黨外人士」為了引發民眾的關注,進而取得一些公民權利,不得不以一些體制外的手段來進行抗爭。換言之,在法律體制不健全的時代裡,以「違法」的手段來爭取基本人權或其他合法權利應該是可以被理解和允許的過渡性策略。然而,當法律或各機關團體的規範業已進入一定程度的成熟階段時,人民一切的言行舉止就得在體制內進行,否則法律就將失去它維持人際間基本安全的效用。
所以當我們想要發出第二類的抱怨,甚至自封為正義之師,而以實際行動去「懲罰他人」時,最好能夠先行檢視他人對自己行為的糾正是否屬實?我們所處的法律環境是否糟糕到沒有正當管道可以申訴,以至於不得不以體制外的手段來伸張正義?假使我們自己的言行本身已屬不當,與第一類抱怨者相同地,我們其實沒有資格去抱怨別人對我們的糾舉;倘若法律已具有一定程度的正義特性,當我們以非法的特權去打擊其他非法時,其實也就正在以特權破壞法律,我們的行徑其實和特權份子沒有兩樣;特別是這些號稱「打擊特權」的特權所要捍衛的,其實是一些非法的行為時,它們對社會正義的殺傷力更是雙重的戕害。
因此,當我們日後再聽到第一類或第二類的抱怨,甚至自己本身就想要發出某些抱怨,或以某些行徑來打擊特權時,別忘了,請先檢視一下抱怨者與自己的言行舉止,以及所處的環境規範。因為,會抱怨的人不見得一定就是正義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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