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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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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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十一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通過兒少法修法版本逕付二三讀,報業媒體頻頻動用自家媒體資源大動作反制兒少法修法納入規範平面媒體條文,部份報紙立即先將兒少法修法條文貼上「惡法」標籤,並不惜以腦殘、白目修法羞辱社會各界對於媒體自律的要求,而對於此波兒少法新增的四十條條文,到底對台灣五百萬兒童少年保障了哪些福利與權益?卻極少聞問。

主要原因無他,在於兒少新法新增了對於平面媒體需對特定報導題材(含括犯罪、自殺、血腥、暴力等)有所節制的規範。於是一旦碰觸到「言論自由」的敏感神經,侵害人民知的權利、台灣新聞自由的大倒退、無限上綱道德主義等批評便鋪天蓋地而來,相關評論已經到了濫用新聞自由之地步,使得原本為我國兒少權益進步立法的工程持續延宕。

媒體業者聲稱,在修法過程中未納入其意見,但事實上,早在2009年民間團體將兒少法修法版本送進立院之際,兒少團體深知該條文對平面媒體影響甚鉅,便持續透過各式座談會邀請報業業者代表表達修法意見,內政部也曾多次邀請相關部會、兒童少年團體、媒體業者與相關學者專家等座談聽取其意見。

而礙於媒體的反彈壓力,立法院也推翻了原先於衛環委員會做成審查通過後逕付二、三讀之決議,開啟朝野協商的大門,相關會議皆已針對媒體業者所提出的建議納入協商討論,對於禁止新聞紙報導、刊載之內容、方式,以及相關自律、審議、懲處機制之建立,不論是內政部或是民間團體皆以朝向媒體自律為主、他律及法律為輔,達成言論自由及兒少權益保護兩者的衡平,並解決行政裁量權過當之缺失。如此由各方進行最大善意之溝通,然卻在最後一刻被報業代表發聲明推翻先前溝通共識,甚至直指兒少法是兒童局及兒少團體關起門來自己搞的「創作」,並屢次藉由媒體公器質疑法條規範箝制新聞言論自由,抨擊修法過程不公,根本是公然混淆視聽!

依據兒少團體接獲民眾投訴的經驗,平面媒體被投訴最多的三類新聞,分別是:意外事故或車禍屍體照片、詳述侵害及犯罪細節,以及侵犯非關公眾利益的個人隱私,因此平面媒體應該要為報導對閱聽人所產生的身心理影響負責外,也需要對被報導者的感受及傷害降到最低負起責任,絕非只是用無限上綱的新聞自由及知的權利,就能規避媒體自律的責任。

此外媒體在商業競爭及利潤取向考量下,內容品質向來多受民意責難,且對於民間團體呼籲之媒體自律要求一再擱置。當民意被迫轉向立法,藉由媒體自律保障兒童少年免於不當報導之侵害及隱私、表意權益之剝奪,已是新的社會民主共識,絕非當初威權時代爭取政治民主的言論自由的範疇。

現行國際傳播倫理及自律準則,通常將未成年兒少的隱私權視為優先保障的對象,保障的手法在於避免對兒少的直接侵入式採訪以及不當資訊之取得與提供,並非無限上綱到「希望這類新聞通通不要報導」,請報業媒體勿再搞錯修法方向!人若自律,則刑罰自然不及其身。兒少法是目前我國對兒少保護的「最低標準防線」,因此媒體自律應高於法律之最低道德標準之上,以落實對兒少保護之基本社會責任。

本專欄與勵馨基金會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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